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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思中国法律发展的方法论立场

    时间:2021-04-16 12:05:0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研究立场只有回归到中国的法律实践中来,只有在准确认识法律,实践的基础上并深度结合法律制度的理论与结构,才能提炼出有关中国法律发展的“理想图景”;这样,有关中国法制现代化问题的研究,才能够建立起符合中国实际的法律发展理论并进而为中国法律的发展选择一条合适的道路;并且,中国法制的现代性才能够体现中国法律发展的主体性并自如地参与到世界法律发展的运动中去。当然,也正是因为此,中国较之于西方,才能够由依附关系转换为自主关系,而与此同时,西方较之于中国,才会由强制性的支配关系,迈向互相尊重、互惠共存的平等关系。
      关键词:法制现代化;现代性;自主性;法律实践;法律发展
      中图分类号:D9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608(2011)04-0036-10 收稿日期:2011-02-16
      
      作者简介:张浩书,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眭鸿明,博士,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10046
      
      一、中国法律发展应采用何种方法论立场?
      
      面对西方各种法治与现代性的理论,中国的法学学者应当表现出怎样的一个立场?以及重要的,中国的问题是什么?中国的法治建设要改变什么?存在着一个中国的法律现代性问题吗?又该怎样理解中国法律的现代性呢?以及,该如何细致而真实地描述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脉络并进而阐释其内在的理论逻辑?进一步,法治对于中国人到底意味着什么?它是否已经构成中国人日常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下中国的法治又究竟处在什么样的一个阶段?以及,中国当下的法律制度是正当的吗?它与现代性的法律之间又有着怎样的关联?与法律的全球化运动之间又有着怎样的关系?也就是说,法律的现代性与当下中国法治之间有着怎样的相关性(或不相关性)?或者,现代性的法律之于中国的正当性又将何在?当下中国法制的现代化又该如何可能?换言之,法治到底如何面对中国国情?这样,更进一步,设若存在一个“中国的法制现代化”问题的话,那么究竟该如何建设现代性的中国法律价值体系?又该如何创建足以保障现代性的中国法律持续和健康发展的有效机制?等等。所有的这些问题,都是质疑“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以及反思“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所必须直面的前提性问题;同时,这也表明了当代中国法律问题的复杂性。
      长期以来,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方法论、特别是有关法律发展的研究范式及其立场上,人们要么习惯于以历史哲学或社会进化论为其阐释之基础,认为中国法律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一条相对固定的发展轨迹,而且这条轨迹是由若干前后相续、彼此独立的阶段或形态所构成的,并且这一轨迹的运行走向又是一个从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过程,如由野蛮之法到文明之法的嬗递、由身份之法向契约之法的转变、由封建社会法制向社会主义社会法制的历史演变、由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型;要么习惯于以某种单一的理论或者一种意识形态来解释中国法律的现代性,把中国的法制现代化看成是某种理论自身发展的必然产物,比如把有关中国的法律发展看成是一个追求某种价值一规范体系(如法治型价值一规范体系)并且这一价值一规范体系自身又是不断完善的过程,再比如求助于自由主义的法治理论,还比如热衷于宪政主义,又或者认为中国法制现代性的精髓在于西方启蒙以来的两大思想传统“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中的任何一个,进而把中国的法制现代化等同于“西化”或“西方化”;要么就是把中国法律制度的变革置身于“传统现代”、“东方/西方”、“正式制度(国家)非正式制度(地方)”这三组二元对立的文化结构之中,认为中国法制的现代化实际上是一个法律文化的比较与选择、进而“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的过程,是一个法律资源优化组合后的多元化的法律文化共同体齐步迈向现代性的过程;要么就是将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置于中国政治体制的历史变革和社会结构的变迁、甚至是经济全球化的宏大图景之中来描绘,把法律的现代性看成是依附于政治事实的、或者经济发展的“晴雨表”,甚至混同在政治的现代性与社会的现代性之中,进而认为中国法制的现代化其实是一场伟大的“法律革命”。
      问题是,尽管上述四种分析范式都具有很强的解释力,也尽管这些有关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描述或多或少都能够从不同的侧面反映出中国法律发展的历史脉络与现实轮廓,但是由于它们没有保持对于西方法治与现代性理论的足够警醒与警惕,同时也没有准确地把握中国现代法律发展的未来走向,因而在“仓促之间”,它们不仅失去了对西方法治与现代性理论进行批评与反思的能力,而且还草率地把西方的法治与现代性理论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直接勾连起来,从而忘却了法制现代化之于中国的立场和中国自身的品格。结果,它们不仅没有确立有关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实践性的问题意识,也没有提升有关中国法律发展问题的分析理性,因而它们不仅没有生产和再生产出有关中国法律发展的知识类型,而且也没有深入思考“法律的现代性”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问题,甚至还忽略了在“法制现代化”与当下中国社会大众日常性的法律生活及其感受之间建立起有知识意义的关联,进而使得中国的法律人无法意识到当下有关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描述和理论建构在很大程度上实际上都是建立在西方法律发展的知识传统之上并一直受到“西方文化霸权”的支配、而不是中国自己的;为此,就连同2006年年底两位学者提出的当下中国的反思性法制现代化的观点,他们不是“将西方发展经验的偶然转换成一种普适的历史必然”(邓正来语),就是重新陷入一种“新的西方中心论的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之中。因而,这些论断无疑又都是有问题的,甚至非常地简单化。
      我们究竟该采用何种研究范式或方法论立场来对中国的法律发展、对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进行描述才是合理、客观的,才更贴近于真实的中国法律的历史生活呢?又究竟该以怎样的立场来观察并反思当下正在行进之中的中国法治建设和法律发展,并对中国的现实问题进行理论化处理,以期体现中国法律发展的主体性的同时,更多当然也更自主地参与到世界法律发展的运动当中,从而在世界结构中从“主权的中国”迈向“主体性的中国”?
      我们提倡一种从法律实践或法律实践史出发、也即“走进法律的现实生活”并以“法律文化的持有者”和“法律实践的参与者”的“内在视角”来观察并反思中国法律的现代性问题。换言之,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研究立场应当摆脱经济实践、政治实践和社会实践的束缚,回归到中国的法律实践当中来,应当以法律人的眼光、特别是要尝试着以司法者而不仅仅只是以立法者的眼光来审视中国法律的发展问题,力求从社会生活方式的角度来理解中国的法制化进程;不仅要充分注意法律的实践理性,注意实践中法律知识类型的细微变革,而且要特别留意中国的法律发展所要直接针对的现实问题(比如这种问题是如何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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