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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7年修律权纷争与立法新制的建立

    时间:2021-04-10 16:03:3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1906年清廷宣示预备立宪,却未对过渡时期的立法权力作出安排,由此引发次年修律权之争。戴鸿慈和张仁黼提出以法部、大理院专司修律,岑春煊提出另组立法机构,意图夺取沈家本的修律权力。奕劻主导的宪政馆却以不合三权分立之义为由,反驳诸议,主张分解立法权,建立法律馆掌法典编纂权、宪政馆握考核权的立法新制。其议奉旨获准后,沈家本留任修律大臣并重组法律馆,形成以留学生为主的修律班底,不少人又为宪政馆要角,甚有利于趋新法律的制订与出台。
      〔关键词〕立法权;法律馆;戴鸿慈;沈家本
      〔中图分类号〕K25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6)06-0165-08
      清廷宣示筹备宪政,标志着新政之实施进入另一阶段,即全面以西方为榜样,进行彻底、深入而系统的变革,最终建立三权分立的宪政体制。清廷为此设定了長达九年的预备立宪过程,并将重点置于行政体系的改革,先行改革官制。在司法独立方面,也有较大的作为,在中央设立大理院,地方开始设置各级审判厅,大力培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然而中枢却暂缓设置立法机构,认为“立法当属议院,今日尚难实行,拟暂设资政院以为预备”。〔1〕而资政院的成立要等到宣统二年(1910)才实现。清廷如此安排自然不是轻视立法权,而是相反,由于极为重视而徘徊返顾,欲以缓慢渐进的方式掌控未来法制的走向,特别是防范民权的兴起。
      在议会未成立以前,立法权的归属问题,东西各国并无成规,清廷对此亦无详细的说明。光绪三十三年(1907)爆发的修律权纷争,不止关涉丁未政潮的权力斗争,更为重要的是,可藉此观察朝野各方在过渡时代如何看待立法权力的分置,其后确立的立法新体制直接影响到清季最后数年的法制建设。①
      (一)
      光绪三十年(1904)四月修订法律馆(简称“法律馆”)正式成立②,由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主持其事。其时朝廷为了摆脱传统衙门系统的制约,顺利推行新政,往往在旧衙门外另设半独立机构,以策划和推动新政事宜。《中外日报》的评论称:
      近年以来,户部以外则有财政处,礼部以外则有学务处,兵部以外有练兵处,刑部以外则有修律馆,凡此诸务,固皆分部臣之责任以设之,而亦各部之羞也。然新设之各处各馆,亦因此而不能任事,盖此等差使虽亦以大臣任之,然既列于各部之外,则其势力与名望皆不足以号召天下,乃不得不假执政之力以行之,而执政者又非有统筹全局之大才,则因此而益形丛脞。〔2〕
      此语确系道出部院之外别设机构的利弊。身为刑部“当家堂官”的沈家本负责删削旧律,既有名望,又得到两宫和瞿鸿禨等人的支持,进展颇为顺利。此后两年间,删改重法、废除刑讯和减少死罪等改革旧律的措施得以实现。参见李欣荣《清末修律中的废刑讯》,《学术研究》2009年第5期。而具有英国律师资格的伍廷芳主持引进西法,却因缺少执政者的力挺,以陪审制和律师制为中心的《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无果而终,导致其灰心去职。
      随后的丙午官制改革引起朝廷权力结构的深度调整,大臣与司员都要重新安排,打乱了法律馆为主导的修律步伐。本来朝廷“拟以察院改为立法部”,“嗣因察院御史不肯听裁,遂罢议立法一部”〔3〕,这样就为各方觊觎和争夺过渡时期的立法权力留下了空间。
      光绪三十三年五月初一日,大理院正卿张仁黼上奏讨论修律之事。《大理院正卿张仁黼奏修订法律请派大臣会订折》、《大理院正卿张仁黼奏修订法律宜妥慎进行不能操之过急片》(光绪三十三年五月初一日),见《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833-837页。以下未著明出处的张仁黼言论均出于此。其人进士出身,后为翰林院编修。任湖北学政时,刊刻《列圣训饬士子文》《吕氏四礼翼》《陆氏松阳讲义》《陈氏明辨录》《倭氏为学大指》诸书,并广购朱子《小学近思录》分发。后任国子监、詹事府、翰林院侍讲、左副都御史、筹划京城巡捕、兵部右侍郎、学部左侍郎等职务。张仁黼履历见于章一山《张仁黼传》,《一山文存》,台北:文海出版社影印本,175-197页。任职学部时,就有顽固派或守旧派之声〔4〕;此时任职大理院,又主动提出修律意见,显见其对朝廷所实行的法律新政并不满意,意欲有所修正。
      有学者以当代法理衡量张仁黼原奏,认为不过是“胡说八道”。李贵连教授认为:“张疏的现代法知识最为浅薄。他的法系说,如果不是出自顽固的天朝自大狂,简直就是一种胡说八道了。再把现代法分类当作法律性质,实在也不敢让人恭维。”甚至说“1907年稍习法学之中国人,对上述问题都分得很清楚”。见其《沈家本评传》,149页。不过马作武教授却认为:“张仁黼上奏认为修订有几大关键,颇能抓住头绪。”张氏的“保全国粹”之说“颇能代表在当时极为流行的观点,这一观点对清末的整个修律活动产生了巨大影响”。见其《清末法制变革思潮》,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1997年,88页。其实张氏的法系说可能源于道听途说或主观臆造,但其修律取向却是开放而有气魄。其认为世界现存四大法系,支那法系最早衍生出印度法系,再进化成罗马法系和日尔曼法系;而今修律,要求集合各法系之精华,复归于一,“固不仅包含法、德,甄陶英、美而已”。言下之意,既然支那法系是西方法律的源头,即便采用西法也不会有损害“国体”的顾虑,实际上是为效仿西法开路。
      另一方面,其奏尽管意在“保存国粹”,但也只是限于“人伦道德之观念”等内容,其它的法律制度和观念则可以完全西化。令人震惊的是,他对于中国法律的整体评价相当负面,“中国法律,惟刑法一种,而户婚、田土事项,亦列入刑法之中,是法律既不完备,而刑法与民法不分,尤为外人所指摘”;甚至主张新律应按西方的现代法分类,注意国内法与国际法之别、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之别、公法与私法之别,以及主法与助法之别。特别是最后一点为“修订法律之最要者”,应按照先主法(刑法和民法)、后助法(诉讼法)的次序进行修订。这显然在批评修律大臣在没有完成刑、民立法之前,就提出《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是分不清轻重缓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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