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理科资料 > 正文

    制度内外:明代廷杖的制度属性试析

    时间:2021-03-06 12:01:1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廷杖是皇权高度专制的集中体现,是明代的“恶政”之一。实际上,廷杖并非明代的发明,它具备了制度的基本属性,皇帝不可以恣意滥施。廷杖的施行不仅要遵循基本的规定,大臣还努力将廷杖纳入国家正常的司法体系之中。中国传统末世的制度建设越来越精致,既具有近代性的因素,又深植于旧制度之中,蜕变过程极其漫长。
      关键词:明代;廷杖;司法制度;锦衣卫
      中图分类号:K24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9)02-0126-06
      廷杖被认为是明代特有的皇权凌驾于国家法制之上的恶劣刑罚,它是天子的震怒,属偶然或突发事件,故并无制度可言,但事实并非如此。从实际执行和管理程序看,廷杖具有制度的基本属性和规定性,包括制度运行的主体以及组织程序、运行过程等都有比较清晰的规定。明代的官员也一直努力把廷杖纳入国家司法体系中,使国家制度之外的皇帝“私法”转化为国家制度之内的“公法”。只不过,在皇权高度集权的时代,制度只能屈服于皇权之下,这既是廷杖制度的属性,也是古代司法制度的特点。
      一、有关廷杖性质的讨论
      廷杖是明史学界长期关注的热门话题。学人在从政治、思想和文化等角度研究时,对廷杖是现象还是制度,有不同的表述。曹国庆认为,廷杖“在有明一代,自太祖朱元璋至思宗朱由检,贯穿一朝之始终,成为一种不成文的制度”①。徐春燕认为,廷杖“殆近于一种制度”,是与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并列的秕政之一,它虽未被列入律典,“但自有一套程序”。②赵晓雷认为,“廷杖不见于明代法律,属于一种法外之刑”,是“明代特殊的政治现象”。③张靖胤称之为“廷杖现象”,而不是制度。④归纳起来,对廷杖属性的判断,大致有三种情况:第一,廷杖是一种政治现象;第二,它近似一种制度,或认为是不成文的制度;第三,径直称呼为廷杖制⑤。可以说,到目前为止,虽然学界内外对明代廷杖的关注度很高,学者的研究也有所涉及,尚没有对其制度属性进行专门探讨,也没有进行深层次的分析。⑥
      对明代廷杖史事的记述,影响最大的论著当是丁易的《明代特务政治》一书。他说:“所谓‘廷杖’,便是在朝廷之上,行杖打人。”“在明代这廷杖是没有法律规定的,无论多大官员,只要皇帝一不高兴,立刻就给拖下去鞭打,打完了一丢完事,打死了是活该。”⑦他认为廷杖的随意性很大,也没有法律规定。但是事实并非如此,一是并非什么品级的官员都可以被打,被廷杖的官员有明显的等级性;二是并非一不高兴,立刻就打人,行刑还有一套程序。
      廷杖始自明代的說法,影响最大的文献是清修《明史》,“刑法三”中讲,“刑法有创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已。是数者,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极。举朝野命,一听之武夫、宦竖之手,良可叹也”⑧。包括丁易等人在研究廷杖时,都重点引用上述内容,把廷杖视为明代独创的刑法,他既说廷杖有法的性质,又说它“没有法律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法外用刑”之刑法呢?
      上述种种说法,促使我们去思考这样的问题:廷杖到底能不能称为制度?它要具备怎样的属性才能称为制度?而制度又是什么呢?
      “制度”的定义极多,按照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s C.North,1920—2015年)的定义,“制度(institutions)乃是一个社会中的游戏规则。更严谨地说,制度是人为制定的限制,用以约束人类的互动行为”,这些约束人类制度的行为,是由正式的(formal)规则(如条约、法则和宪法)、不正式规则(informal)(如行为规范、习惯、自定的行事准则)和这些规则落实的特征等组成。他认为,究竟制度是正式的或是非正式的?答案是任一者皆可。制度限制包括了两种:一种是什么行为个人不准去做,另一种是何种条件下个人可以从事某些行为。在此定义之下,制度乃是人类发生互动行为的范围。制度的演变可以经由习惯、行为准则、社会规范,乃至成文法、不成文法以及个人契约来达成。⑨我们认为,若以此论,明代的廷杖固然表现在国家制度之外,即皇权凌驾于国家司法权力之上;同时,廷杖也已具备制度的基本属性,皇权并不可以恣意妄为,它也必须在基本的制度框架内来运行。
      二、廷杖的制度属性表现
      《大明律》是明代最重要的官方法律文献,它是朱元璋“劳心焦思,虑患防微,近二十载”⑩修订而成,而《大明会典》是“辑累朝之法令,定一代之章程,鸿纲细目,灿然具备”B11的行政法令文书,两部法典之中均没有“廷杖”的相关规定。这是不是说明廷杖就不算是法律制度呢?如果称之为“制度”,它到底具备了制度的哪些属性呢?
      实际上,元代以降的中国法律体制,典、律、令、例等法律制度形式并存,“例”的功能又最为广泛。明代的廷杖虽不属于国家正法,但它有例可循,有相应规章,具备了“制度”的基本属性。
      第一,廷杖的历史很悠久,明代是循例而行。廷杖并非明朝独创,在明朝以前曾长期实行,历代相传,这已为学界共识。清修《明史》时认为廷杖由明朝人首创,是不准确的。对廷杖的源起,顾炎武有专文考订,“撞郎之事始于汉明,后代因之”。此后,在三国和隋唐时期均有廷杖之事。B12如隋文帝性猜忌,不开心就在朝堂上打人,时任尚书左仆射高颎、治书侍御史柳彧等人纳谏,劝他“朝堂非杀人之所,殿庭非决罚之地”B13。《旧唐书·张廷珪》中讲,唐玄宗也曾下令在朝堂上杖责监察御史蒋挺,受到张廷珪等大臣的强烈反对,他们认为“御史宪司,清望耳目之官,有犯当杀即杀,当流即流,不可决杖”B14。到元代,皇帝和后妃都曾使用廷杖之刑,甚至有中书省长官在殿堂之上被廷杖的记载。《元史·窦默传》记有一事“猎者失一鹘,帝怒,侍臣或从旁大声谓宜加罪。帝恶其迎合,命杖之,释猎者不问”B15。丁易认为“廷杖始于元代”B16,明朝承袭前朝旧制,亦是循例而行。当然,廷杖在明代实施的次数最多,受罚的人数最多,对后世的影响也最大,这也是事实。

    推荐访问:廷杖 制度 明代 属性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