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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形态【匈奴社会形态再析】

    时间:2020-03-27 07:31:0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于匈奴社会性质问题的探讨,以往的学者大多简单机械地套用马克思五种社会形态理论,或者认为其属于原始的氏族公社制、或者属于奴隶制社会、或者属于封建社会,还有的认为属于几者的复杂的结合体。通过对很多匈奴墓葬材料的研究,并结合文献的记载,对这一问题给以重新检视后可以看出,匈奴游牧社会有着自身独特的发展道路,其社会性质并不适用于五种社会形态理论。
      关键词:匈奴;社会形态;社会性质
      中图分类号:K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1)06―0175―08
      对匈奴社会性质的探讨,长期以来是学界热衷的话题。一些历史学家习惯于简单机械地套用马克思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结果就是坚信匈奴属于奴隶制社会。他们从史料中零落的记述中计算推导出匈奴蓄奴的庞大数量,如马长寿最初认为匈奴的奴隶数量约有70万,占匈奴总人口150万的二分之一(后又修正为50多万);①林�推算匈奴奴隶约有30万,约占匈奴人口(盛时有200万,五单于争立时减为175万,南北匈奴分裂后,人口仅存150万)的七分之一或五分之一。②包括沦为奴隶的族人、对被征服族群的民族奴役、对大量战俘和逃亡人口的奴役,构成了匈奴的奴隶制社会。但这种结论在今天大量出土的考古资料面前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匈奴社会脱离了原始部落联盟之后是否经历了奴隶制?或者直接跃进到封建社会?甚或跨越了“五形态论”者的观点,走出了一条具有自身游牧文化特点的发展道路?颇值得重新探讨。
      一、前匈奴时期的部落联盟组织
      《史记・匈奴列传》记载:“自淳维以至头曼千有余岁,时大时小,别散分离。”这说明前匈奴时期已经存在氏族部落和时大时小不稳定的部落联盟组织了。而匈奴的第一个单于头曼不过是一个部落联盟的盟主而已。匈奴民族诸民族单位基于共同的游牧生产、生活方式和共同利益而聚集,以后随着力量的增强其民族单位不断扩大。但在冒顿单于建立匈奴帝国之前,其社会组织尚处于一种原始落后的氏族和不稳定的部落联盟阶段。“各分散居溪谷,自有君长,往往而聚者百有余戎,然莫能相一。”③参照有关春秋战国时期的“狄”的社会结构的记载,我们可以看到当时社会发展的程度是很不相同的,这或许可以为探讨匈奴社会组织提供某些参考。部分错居中国的狄人开始逐渐华夏化,由游牧生活走向定居的农牧生活,与华夏长期杂居,相互通婚、贸易,受华夏诸族影响,社会组织形态从原始氏族公社直接进入封建社会,与华夏族融为一体,无所区别了。而不少北狄部落仍俗逐水草,无城郭宫室。他们也处于剧烈的变化中,私有财产和阶级开始在原始氏族部落中出现,阶层分化已经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氏族制度和血缘关系的羁绊与束缚,开始带有比较明显的地缘因素,集团首领在贵族阶层的支持下开始利用特权,驱使众多的社会成员为他们修建城池、屋宇、坟山等宏大设施,甚至驱使一般成员从事掠夺战争,但这种变化还远没有使其社会性质发生改变。前匈奴时期,在游牧的氏族部落内部,牧场和游牧地属各氏族公社所公有,这种氏族公社的特征是生产组织和军事组织合二为一,每个成年男性氏族成员都既是生产者又是战士,“士力能弯弓,尽为甲骑。其俗,宽则随畜,因射猎禽兽为生业,急则人习战攻以侵伐,其天性也”,正是这种生产组织与军事组织相结合的反映。这种组织形式是适应游牧和战争需要的最简单易行的一种方式,正如卫律所言:“各有分地,逐水草移徙。故其急则人习骑射,宽则人乐无事,其约束轻,易行也。君臣简易,一国之政犹一身也。”④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匈奴社会出现了私有财产和个体家庭私有牲畜的独立小经济。《史记・匈奴列传》载:“战而扶舆死者,尽得死者家财。”从考古发现来看,春秋战国时期的匈奴联盟成员――林胡、娄烦墓葬多见以马、牛、羊殉牲的习俗,男性和女性随葬品有一定差别,只殉葬羊的一般为女性,殉葬猪、狗的也为女性,男性墓使用马或马牛殉牲。性别与殉牲的种类、数量的关系反映了女性在农业、男性在畜牧业中的作用和各自对财产的占有情况。呼鲁斯太M2在人骨架上有27个马头作三行“一”字形排列。桃红巴拉M1是一个35岁的男性,殉葬有马头7具,牛头4具,羊头2具。其中的马嘴中尚有马衔,头两侧散有马面饰,这应当是死者生前骑乘的马,属私有财产。桃红巴拉M2是一个3岁左右的幼儿,殉牲计有羊头42具,马头3具、牛头4具和牛蹄骨若干,置于生土二层台上,层层迭压。这个幼儿的殉牲数量不比M1的成年男性少,只是以羊为主,而M1的成年男性是以马为主。从这两座墓的情况分析,3岁儿童的殉牲应是从他的家庭继承来的,种类是与他的身份一致的。从他的其他随葬品来看,仅有角器、骨器、环饰、管饰棍棒头和容器,这些都可以看成是他生前的用品,这里不见短剑和刀、斧一类的工具和武器。从这个墓可以看出当时人们从家庭中继承的财产主要是畜群,而不是工具和武器等物品。⑤在一些墓葬中,比如阿鲁柴登随葬大量的金银器,十分豪华奢侈,而另一些墓中仅一两件日用器物,说明匈奴社会内部贫富悬殊已十分明显,阶级的差别已经出现。《史记》和《汉书》均载:“其法,拔刃尺者死,坐盗者没入其家;有罪,小者轧,大者死。狱久者不满十日,一国之囚不过数人。”私有财产已为社会所确认,并以法律的形式受到保护。因社会存在贫富不均而产生了“盗”,同时产生了为保护私有财产而惩罚偷盗的法律,当然这种法律还是十分原始简单的。所以,有学者得出结论:“公元前2世纪以前的匈奴社会是处于没有阶级、没有压迫、没有剥削的氏族社会阶段。”⑥
      二、从文献记载看匈奴帝国的社会组织结构
      在人类历史上,从民主的公选到固定于特定的部落内特定的氏族中的公选,到彻底废弃公选由实力决定而后世袭,是经过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的。冒顿单于杀父自立正是世袭制初期不稳定状态的反映。从匈奴社会单于继承制度来看,父子相继和兄终弟及在事实上一直是存在的,按照这种继承制的发展程序来看,最初应该是兄终弟及的,等兄弟行列依次传完后,再轮到下一代的兄弟。这种继承制度是和古代氏族同居共财的经济关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到匈奴建国以后,规定单于子弟的官爵谁升到左贤王的位置谁就可以继承王位,这是氏族制残余和新的社会发展因素结合的产物。是一种落后的不健全的世袭制度,尚处于刚刚由部落联盟公选制度脱胎出来的过渡状态,在整个匈奴帝国时期,王位的继承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常常由此产生争夺王位的内部斗争。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匈奴帝国灭亡。但是,挛�氏把持了匈奴单于的最高权利,其他的世袭官职被呼衍氏、兰氏、须卜氏等贵族大姓把持,这也是明确的事实,这种世袭权利和等级制度一经建立,氏族部落或部落联盟的权利机构的作用便随之消失。而为维护和保障这种特权,保护私有财产免受侵犯,维持政权的社会秩序,一个以单于为首的政权和维护政权的国家机器便产生了。它有层层统辖的权利机构,这个机构在组织上特点鲜明。
      单于庭是政权机构的最高权力中心,它直辖匈奴中部地区,单于总揽一切军政大权,匈奴语称为“撑犁孤涂单于”即“天子”。左贤王庭,管辖匈奴东部领土,匈奴人以左为上,左贤王的权利地位仅次于单于,故常以王储为左贤王。右贤王庭,管辖匈奴西部领土。这三部分各有自己的领地和部众,各自在自己的辖区内相对独立地实行统治。左右贤王以下有左右谷蠡王,他们也各有分地,在各自的驻牧地建有王庭,谷蠡王以下有左右大将、左右大都尉、左右大当户、左右骨都侯等“二十四长”,他们被称为“万骑”。统辖军士万骑以上,下置千长、百长、什长、裨小王、相、封都尉、当户、且渠等官职,“各以权利优劣、部众多少为高下次第”。他们既是生产管理者,又是军事长官,层层相属,组成了各级统治阶层,各归所属的左右贤王庭直接领导,左右贤王都由单于的子弟担任,在政治上隶属单于统一领导,三权并立,带有明显的部落联盟残余和军事民主制的遗留特点,同时军政大权又集于单于一人之手,具有专制集权特征。
      但匈奴基层统治单位仍是部落和氏族组织,其中以挛�氏和与其联姻的呼衍氏、须卜氏、丘林氏、兰氏四大贵族为中心,还包括许多非匈奴的氏族和部落――东胡、月氏、楼烦�白羊河南王、浑庾�屈射�丁零�鬲昆�薪�以及西域诸国,这些被征服的氏族或部落,在政治上隶属于匈奴,对匈奴负有纳贡的义务,匈奴人很少强迫他们的人口迁入匈奴,他们大多保持着旧有的氏族组织,似乎一如既往地维持着旧有传统、社会组织和生产关系,并未因纳入匈奴统治和加入匈奴联盟而使自身结构发生质的变化。所以匈奴的统治机构显然是非常松弛和不稳定的,其政权性质只是一个军事、行政的联合,是暂时的、不固定的。这也为匈奴日后的多次分裂埋下了伏笔。一旦中心氏族的军事力量减弱,联盟就立刻面临瓦解的威胁。
      氏族制下的匈奴社会组织基本上是军政合一的。社会最小单位是“落”(帐),为一户人家,每帐出一骑,合十为什长,百骑为百长,千骑为千长,直到万骑,由二十四(万骑)长统领。大规模的游牧迁徙和对外战争就是这样组织起来的,社会组织极其简单。由此看来,匈奴社会组织的特殊性在于它既包含了原始的部落联盟残余,又具有奴隶制度的野蛮掠夺特点,同时,又具有某种家长制的因素,在汉文化的影响下,甚至表现出社会组织形态的某些更为先进的特点,如统计人口和牲畜,按人头和牲畜头数征收赋税、编入骑兵;在被征服民族设置官吏,实行屯田,并对他们征收赋税;当然,这只是他们从邻近民族那里借来的社会组织的某些特征,远没有改变其固有的习俗和社会制度。
      过去史学界关于匈奴帝国的社会结构、社会制度问题的争论,大都依靠文献记载,既有说是原始公社制的、也有说是奴隶制的还有说是封建制的,还有认为属于半家长制半封建制的。习惯于以马克思的五种社会形态理论作为人类历史发展必经的循序递进的普遍规律,用历史单线发展模式规范纷繁复杂的人类社会。今天在历史哲学领域里很多学者已认识到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决不会沿袭着任何固定的单一模式行进,不同国家、民族由于具有不同的地理环境、外部联系,各自内部结构的不同、文化传统各异,处于不同的历史环境之中,他们的社会进程必然呈现出复杂多样的发展图式,机械地套用五形态说,也从根本上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通观世界历史进程,包括欧洲在内,大多数国家并没有经过所谓五种社会形态依次演进的历史。比如农奴制是西欧封建主义的一个基本因素,而亚洲一些国家根本就不存在具有人身依附身份的农奴,至于其他封建主义因素,也一样无法套用于亚洲社会。匈奴社会性质到底该如何认识和划分呢?匈奴社会脱离了原始部落联盟之后是否经历了奴隶制?或者跨越了“五形态论”者的观点,走出了一条具有自身游牧文化特点的发展道路?对于游牧民族特有的生产方式以及这种特殊生产力所决定的特殊的生产关系,是否完全可以套用农业社会制度的发展模式?贴上奴隶制或封建制的标签?
      过去国内多数学者持奴隶制说,他们根据文献记载中所见匈奴历次掠夺人口的数量推导其具有庞大的奴隶队伍,而持异议的学者则提出这种推算是一百余年所掠夺的人口总和,不是一个时期之内所有,不能由此得出匈奴拥有庞大的奴隶数量的结论。文献记载同样可以反映出匈奴社会中生产劳动的主要担当者恰恰是属于自由民的牧民,他们既是战士又是劳动者,匈奴的奴隶只从事家内劳动,而不可能发展为生产奴隶。⑦不同观点各执一词并各有文献的依据,对于相同的记载则各有不同的理解。而对于被作为奴隶制铁证的“近幸臣妾从死者多至数千(十)百人”的记载,由于《史记》、《汉书》的言之凿凿,反对者即便不相信却也无从辩驳。第一手的考古出土材料就成为释读匈奴社会性质的最具有说服力的证据。
      三、匈奴帝国社会性质的考古学观察
      然而这个问题的答案不是可以通过观察遗址和墓葬直接得到的。达维多娃在伊沃尔加城观察到的情况是:基本上所有的房址结构和布局都相同,成排分布,房内物品多寡相差不大,最大的一座房子位于城中高土台上,有夯实的地面,很可能是统治者的住所,但也仅仅如此,房内物品的多少与房址的大小和位置没有什么联系。除了统治者和普通居民两个社会阶层外,看不出还存在其他的社会阶层。但贫富分化还是有的,在附近的墓葬中找到了死者贫富差距的反映,墓坑的深浅、有无葬具、随葬品的丰富程度有一定的差别。但整个墓地分布分散,无法划分出墓群,结合城与墓地的每一个局部的发现,这就引出了一个关于城市居民存在多种社会职业的看法,城中居民既有匈奴人,又有当地的土著,还有不少汉人,他们有的从事农业、有的从事手工业、有的从事定居的畜牧业,原有的社会组织已经被打破,他们以地缘关系为纽带居住在一起,社会地位悬殊较小。当然,伊沃尔加的考古材料有其特殊性,墓葬规模普遍较小,除了时代较早的原因外,可能还与居民的社会地位普遍较低有关。仅此还不能够使我们具体地描绘出匈奴的社会组织状况。但它提供了一种组织起相对完整的社会结构的规划和分层的可能性,这补充了文字记载的不足。所以达维多娃得出结论:“当有理由认为匈奴社会是一个处于带有氏族制残余传统的原始国家阶段的社会。”⑧道尔吉苏荣在《北匈奴的坟墓》中说公元前1―3世纪的墓葬,看不出有氏族组织解体的迹象⑨。而吉谢列夫从公元前3―2世纪的方墓四周出现方形和圆形院墙,有些院墙四周出现许多极其贫困的小墓来判断,这是家庭对于氏族组织及其瓦解起到很大影响的一种象征⑩。对考古现象的不同解释导致对这一问题完全相左的结论。显然只有将考古资料与文献记载相互结合,相互对照重新探讨,才能得出更为科学的结论。
      纵观已发掘的近千座匈奴墓葬,大多数墓葬的情况反映出匈奴社会是可以划分为若干层次和等级的。在伊里莫瓦山谷,贵族和平民混葬于同一墓地。墓葬中可以分成“沙皇”和“马夫”墓。前者是带有高大封土和墓道的大型墓葬,数量不多,有不同程度的财富和华丽的装饰,每个死者一般有一棺一椁,M40还有三重棺椁,并随葬有不同数量的家畜牺牲和物品;在大墓的旁边分布很多的所谓“马夫”墓,不带墓道,墓上有圆形石头围墙,一半以上也是有棺椁的,少部分单棺。德列斯图依墓地整体等级较低,大小墓葬集于一处,贵族墓葬并没有分出来另葬,墓地可以划分为七个墓群,相距几十米,每个墓群中的大多数墓葬又形成几个小群,居于中心的都是墓上有石头围墙的较大的墓葬,南北方向,大墓的葬具绝大多数有两重棺椁,外有石板垒砌的墓壁,小墓绝大多数单棺或无葬具。大墓主人往往是成年男子,周围的小墓内多数是儿童、少年和女性,其年龄不超过20―25岁。德列斯图依墓地是全面揭露的,整个墓地的分布很有规律,等级森严。很明显它所反映的社会是一个由不同层次和等级构成的阶级社会,但贵族并没有凌驾于整个氏族之上,他们不分高低贵贱埋葬于同一氏族墓地。
      伊沃尔加墓地也全部发掘了216座墓葬,有244具人骨。有成人、少年和儿童。整个墓地看不出有统一的排列顺序。形制为长方形竖穴土坑,大多为单人仰身直肢,多数为头向北,少数向东或西,葬具多样,可辨认的有木棺50座、大木棺(墓椁?)25座、还有双重棺椁2座、独木棺1座、瓮棺葬8座、无葬具6座、直接裸陈地面的6座,仅有1座墓室四周竖石板框。男女老幼都有随葬品。呼尼河匈奴墓地不分等级,大小贵族墓、甚至普通小墓与帝陵混葬在一起。这些不同寻常的小墓很可能是为匈奴单于陪葬的“近幸臣妾从死者”,与过去人们对《史记》所理解的不同,这句话很可能并非指殉人,在考古发掘中,匈奴贵族大墓包括呼尼河畔、诺音乌拉高级贵族墓中从未发现殉人。故“从死”很可能是指陪葬,这显然是效仿汉代从葬制度,只有皇亲贵族才有幸陪葬帝陵之侧。诺音乌拉苏珠克图山谷的墓地等级最高,这里有30座有高大封土和墓道的大墓,已发掘的墓葬墓坑边长都在10米左右,深达10米,都有三重棺椁,虽然被盗,但从残存的来自中国汉朝皇帝赠赐的丝绸、漆器、玉器和来自中亚的毛织品等随葬品仍可看出墓主人的奢华和尊贵,这里应是匈奴单于和高级贵族墓地。大墓周围的无墓道、墓上有石堆的墓葬很可能是陪葬墓。
      遗憾的是很多大型墓地并未完全发掘,诺音乌拉苏珠克图山谷只发掘十分之一,伊里莫瓦山谷墓地不到五分之一,切列姆霍夫墓地仅发掘了大约四分之一,所以对匈奴社会性质和墓葬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研究的可能性还是很小。但仅从已发掘的部分推测,墓地中的单位也均是以大墓为中心,和周围从属小墓构成一群,整个墓地由若干墓群组成,与德列斯图依墓地的分布规律应是相同的。但这三个墓地反映的等级差别是十分明显的,除了同一墓地大、小墓之间的差别和墓葬在墓群所处位置的差别反映出死者身份地位的等级差别外,三墓地中的大墓间也有悬殊的差别,诺音乌拉墓地最为高贵,地面有大型封土堆,有长墓道,三重棺椁,完全模仿汉朝皇室的墓制;伊里莫瓦的大墓也有封土和墓道,有一棺一椁,个别有三重棺椁的,木坑的尺寸和深度不及诺音乌拉,是次一级的贵族墓;相比之下,德列斯图依墓地中的较大的墓没有墓道,墓上的石头圈尺寸较小,葬具为一棺一椁或单棺,尺寸也较前两者的小得多,级别最低。这些差别可能有年代上的早晚不同的原因,但不可否认,匈奴社会中已经存在私有制、阶级差别和世袭贵族,在文献记载中这也是明确的事实。私有制和世袭制是部落联盟内部阶级分化和各部落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必然结果。但杀死奴隶殉葬或像牲畜一样作为人牲祭祀的现象,从未发现。作为支撑奴隶制说的最重要的论据之一,就是《史记・匈奴列传》所说:匈奴贵族死,“近幸臣妾”从死者多至数千百人(《汉书》作数十百人)。而考古发现并不能支持这一说法。在匈奴墓葬中迄今尚未发现任何以人殉葬的现象,仅有殉葬发辫的习俗,在诺音乌拉一个墓穴发现了17条发辫,最多的一墓中发现85条发辫。林�认为这可以作为匈奴贵族拥有大批奴隶和以大批奴隶殉葬的某种物证,笔者曾著文考证这种发殉习俗是匈奴人原始信仰“发为藏魂之所”观念的反映,萨满教认为人死形灭后,灵魂可以继续存在于死后的人的相应器官内,主要是居于骨骼、牙齿和头发之中,牙、骨和头发最具有灵性。剪发断爪是萨满教和其他许多原始宗教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献祭符号,用不伤害生命的头发和指甲来象征生命和灵魂,表达虔诚的信仰和哀悼、悲痛等感情。匈奴墓葬中恰恰是把发辫、发束与指甲放在一起装在丝绸制成的锦囊中,代替亲人的生命陪伴死者于地下。约丹内斯整理东罗马史家Priscus《出使匈奴王阿提拉汗庭记行》描述了阿提拉时代匈奴贵族的葬俗:“男子们剪下自己的辫子,在自己原先已令人害怕的脸上刻下深深刀痕,用鲜血哀悼其领袖。”发殉的隆重和对头发的珍重,头发放置位置的讲究,说明殉发者的身份绝非奴隶,而是死者的亲属。按照亲疏远近放置在距离死者不同的地方。与其说这些墓葬中的发辫可以作为匈奴贵族拥有大批奴隶和以大批奴隶殉葬的某种物证,不如说以发辫代替人殉葬本身已表明某种程度的社会进步,这与典型的奴隶制是根本不同的。在呼尼河、诺音乌拉等大墓附近倒是有小型墓葬发现,但这充其量与汉朝大臣、贵族从葬皇帝陵侧的意义是一样的,与奴隶制下的任意杀殉无关。
      今人依据文献推算出的匈奴人口的数量包括奴隶数量都是一个十分模糊的推测,对奴隶数量的估计往往是史书记载的匈奴历史上很长一个时期内掠夺人口的总数,缺乏特定时期总人口和奴隶比例的具体数据。到底奴隶有没有那么多,包括学者自己都常常是自相矛盾的。至于根据史书记载匈奴“坐盗者没入其家”而得出匈奴本民族人口因犯罪和欠债沦为奴隶一说,更难成立,因为同时史书也说匈奴“一国之囚,不过数人”,无论如何,够不上奴隶制。有学者指出,虽然许多民族在走出原始状态之后,都有过蓄奴现象,有奴隶制的存在,但这并不等于就是奴隶制社会。判断一个社会是不是奴隶制社会,关键要看奴隶制经济是否在该社会的经济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奴隶制现象是否稳定或在较长的时间内存在过。在匈奴社会以奴隶劳动为特征的生产方式十分不突出。从文献记载看,匈奴一般牧民战时出征,自备战马装备,平时放牧,他们都没有脱离生产劳动,他们都是劳动者,是自由民,而且都有自己的生产资料――牲畜,是匈奴社会主要经济支柱――畜牧业生产的主力。在考古发现对匈奴墓中,不论贵族大墓还是平民小墓,都有自己的随葬品,且大多都有数量不等的殉牲。游牧生产方式的分散性和流动性并不适宜大规模的奴隶集体劳动,在现代的内蒙古牧区,一个普通的牧人一般可以放牧150―200只羊,如果他骑在马上就能控制约500只羊,若两个骑马的牧人就可以管理大约2000只羊。骑马可使牧人灵活而有效地控制和保护庞大的畜群。而畜牧生产中,所谓的“奴隶主”也难以对奴隶劳动实行监督,更无法想象以绳索镣铐绑缚着手脚的奴隶如何进行野外的放牧劳动。在游牧经济条件下,土地和牧场尚处于自然状态,他们迁徙无常,土地不可能固定下来,而是在一定范围内经常变换(所谓各有分地),部落全体成员既是这片土地的使用者同时也是这片土地的占有者,无法分割为私有财产,不能进行买卖,虽然土地和牧场对于他们来说也非常重要,但这种土地占有关系,决定了很难从他们中分化出生产奴隶来。不仅匈奴如此,前苏联学者波塔波夫等认为:“在很多游牧民中,奴隶制度没有成为生产的基础,虽然它曾以有限的规模长久保持下来,例如哈萨克人、土尔克明人、加尔梅克人以及其他部族的富裕游牧民的家庭经济里,一直保存到19世纪。游牧民的主要生产阶级不是奴隶,而是普通的牲畜饲养者……”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阐述了不同阶段的社会分工是根据个人与劳动的材料、工具和产品的关系决定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史记》载匈奴父子同穹庐而居,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皆取其妻妻之,家族和血缘的观念十分强烈,氏族集团内部所有家庭单元的成员仍然共居一处,有学者指出,在生存条件甚差的情况下,出现阶层分化的可能性几乎是不存在的。从墓地当中贵族大型墓与一般小型墓共存的现象来看,匈奴贵族并没有凌驾在氏族之上,在物质财富的占有方面与一般成员还没有形成非常明显的差距,仍然实行聚族而葬,宗法血缘关系仍然十分牢固。宗法关系的强固、使用土地的不固定性、以及经常性迁徙的需要,使得部落贵族首领必须紧密团结和依靠部落成员才能发展生产,而部落成员也必须依靠部落组织才能生存。这种需要把部落全体成员牢固地约束在一起,在这种情况下,部落成员不容易沦为奴隶。游牧民族强固的宗法血缘关系内部不容易分化出奴隶来,故匈奴社会内部不可能产生奴隶制,而社会制度的变革往往是由于内因决定的,而不能取决于外因。诚然,匈奴不断的大规模的扩张战争掳掠了大量的人口和战俘,这些人可能受到匈奴政权各种方式的压制和盘剥,他们从事农业活动(在匈奴社会中所占成分极其有限)、各族工匠从事手工业生产以及充当家内奴隶等,但是,这些生产门类都不是匈奴社会主要的、持久、固定的经济形态,匈奴是以畜牧为主要经济形态的社会,而匈奴社会并没有也不可能在畜牧经济上广泛使用奴隶劳动,既然奴隶劳动并未在这一主要生产部门占主要地位,发挥主要作用,那么,匈奴社会性质是否可以划入奴隶制社会就十分可疑了。
      从文献记载看,因各种原因在匈奴生活和成为匈奴俘虏的汉人,他们在匈奴的生活也是大不相同的,其中和亲公主、一部分和亲随从和有地位的汉人,他们在匈奴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受到极大的尊崇,如王昭君及其子女、中行说、韩王信、卢绾、卫律、赵信、李陵、李绪、李广利等等。一部分汉人知识分子在单于身边充当谋士,身份显赫,一般的汉民在匈奴往往被用来筑城“与秦人守之”,教匈奴人穿井、治楼,充当战士和工匠,在诺音乌拉匈奴贵族墓和伊沃尔加等其他建筑遗址中发现大量的仿汉式的铜铁器和建筑材料,应即出自汉工匠之手。俘虏并不是随便被滥杀的。即使像苏武因牵连匈奴贵族昆邪王姊子缑王等谋反阴谋劫持单于母归汉事件、张骞那样被俘却对匈奴单于采取不合作态度的汉人也并没有被杀死,并且他们还都在当地娶了匈奴女子为妻,都最终可以逃出匈奴,身份显然不同于奴隶,而是有相当自由的。匈奴也曾主动归还使节和俘虏,如且�侯单于初立,“尽归汉使之不降者路充国等于汉”。壶衍�单于“乃更谋归汉使不降者苏武、马宏等。马宏者,前副光禄大夫王忠使西国,为匈奴所遮,忠战死,马宏生得,亦不肯降。故匈奴归此二人,欲以通善意”。48年,匈奴南北分裂,南匈奴降汉,“北单于惶恐,颇还所略汉人,以示善意”。即使是曾经非议“冒顿单于身杀其父代立,常妻后母,禽兽行也”的汉朝使者虽被扣留,3年后也能得还。至于贰师将军李广利的死则是巫术迷信造成的,是匈奴人无限敬畏天神的受害者。这种现象在汉朝也是同样存在的,连汉武帝的太子也是死于巫蛊之祸的牵连。与同时期被汉朝俘虏的匈奴人的地位和命运比较,他们在匈奴所受的待遇甚至更好,《汉书・汲黯传》有“陛下得胡人皆以为奴婢,赐从军死者家”。《金日�传》载:“日�以父不降见杀,与母阏氏及弟伦,俱没入官,输黄门养马。”休屠王本打算投降汉朝后来又反悔被浑邪王杀死,他的的家属被汉朝没为宫廷奴隶,其子金日�成了一名黄门养马的马夫,如果不是因特殊的机遇被汉武帝所赏识,他在汉朝只能作一辈子马监里的家奴了,一般没有来历的匈奴俘虏的处境就可想而知了。《汉书・陈汤传》记载建昭三年(前36),汤击郅支单于于都赖水上,“生虏百四十五人,降虏千余人,赋予城郭诸国所发十五王”。即以匈奴俘虏赠与从征者。从汉代画像石(砖)等艺术形象看,在汉朝的胡人往往以“胡奴”的形象出现,就这一点看,在匈奴的俘虏并不比在汉的俘虏身份更低下。与典型奴隶制下奴隶的悲惨生活、没有人身自由、从事高强度的生产劳动和所遭受的非人的对待相比,差别是很明显的。文献中除了韩王信、卢绾、李陵、李绪、李广利、陈良、终带等因为政治原因率众投降的以外,更有多处记载许多汉族边人奴婢“闻匈奴中乐”而自愿逃奔匈奴去的,还有因匈奴有亲戚而投奔匈奴的,也有在中原无法生活下去的“盗贼”、“群辈”亡走匈奴的,《汉书・匈奴传》颜师古注“秦时有人亡入匈奴者,今其子孙尚号秦人”,卫律曾打算让这些秦人修城筑楼,守卫之。可知这些人的数量不在少数。汉元帝时期,呼韩邪单于归汉,请求拆毁边塞,愿为汉守边,当时习边事的郎中侯应列举十条不可拆的理由,其中五六条都是关于防止汉人、属国人民和奴隶逃出塞外的,这从侧面告诉我们,逃亡匈奴的汉人数量不少,吸引他们的自然是生活应该更好一些,至少不会比在汉朝更悲惨。在匈奴境内,已发现不止一处明显属于汉人定居的“汉式宫殿”遗址,当然这些汉人的身份应该属于和亲公主后裔或者和亲使者抑或投降匈奴的上层汉人一类,普通汉人与匈奴人似乎没有身份等级上的明显差异。除了奢华的高级贵族墓葬外,在普通的墓葬中,比如可以明确观察到社会分工和阶层的伊沃尔加城址和墓葬中,无论是从事畜牧的匈奴人、从事农业和手工业的汉人和当地人,从居住形式到墓葬随葬品,都看不出特别明显的差距。而奴隶制下,奴隶的全部劳动产品归奴隶主所有,连自身的生杀予夺都掌握在奴隶主手中。在匈奴墓葬中,几乎没有发现这类典型的既无财产、又可以被任意杀害用来作为人牲、人殉的奴隶墓。在近千座已发掘的匈奴墓葬中,唯一的一座较为特殊埋葬现象是,莫林・托勒盖匈奴墓葬的长方形墓坑底部有棺室,内有木棺,上覆盖板,板上满填石块。棺室盖板和棺盖均已坍陷,墓主骨架保存尚好,随葬品有陶罐、铜镜、骨箸、木碗及白桦树皮制品若干,并有殉葬的牛骨、狗骨。墓上部深70厘米处,另出一人骨架及牛、马骨骼。不排除人殉的可能性。但迄今仅发现此一处,不具有代表匈奴墓葬葬俗的普遍意义。正如中国古代直到明王朝尚存有用后宫女子殉葬的特例一样。
      再者所谓“异族部落奴隶制”也是十分牵强的。匈奴对于东邻的乌桓,在《后汉书・乌桓传》中这样记载:“乌桓自为匈奴冒顿所破,众遂孤弱,常伏匈奴,岁输牛、马、羊、皮,过时不具,辄没其妻子。”自冒顿单于将他们征服之后,就强迫每年输送牛、马、羊皮,过时不缴,常常没收他们的妻、子。对于被征服的部族或部落,主要的剥削方式是征收岁贡,正常情况下,强迫他们的人口迁移到匈奴去的情况并不多。而史书中记载的唯一一次因乌桓拒绝缴纳贡赋而引起的匈奴人扣留乌桓妇女弱小的事件,却激起了乌桓大规模的反抗,“囚豪昆弟怒,攻杀匈奴使者及其官属,略收妇女牛马”。在多数情况下,匈奴往往保留被征服部族或部落的领地,并不迁移这些人口将其置于匈奴的直接统治之下,对西域各族,也是一样,以日逐王驻西边,设僮仆都尉等官于西域征收赋税。匈奴对于被征服的各国实行殖民政策,是以整个部族为单位,向他们征收赋税,近似于实行赋税制的封建农奴式的剥削方式。我们知道,在奴隶社会里,奴隶是没有任何支配自己经济的权利的,生产的所有产品都归奴隶主所有,连奴隶本身也是奴隶主的财产;而封建社会“农奴有自己的经济,有自己的生产工具,具有为耕种土地并从自己的收成中拿出一部分实物缴给封建主所必需的某种劳动兴趣”。所谓匈奴的这些“部落奴隶”都是异族人,他们有自己的氏族、部落甚至国家政权,有自己的部族首领,在主权上他们仍是独立的。他们的日常生产和生活也是独立自主地进行的,有自己的经济、自己的生产工具,只需拿出部分来缴纳匈奴统治者征收的定额岁贡,即使这种剥削负担沉重,但从性质上讲,仍属于政治上的隶属关系,而非奴隶主与奴隶的关系。
      《史记・匈奴列传》记载左右贤王以下二十四长“各有分地”,所以有学者主张匈奴社会属于半家长制半封建制的性质。单于是最高封建统治者,以下实行封建分封制,认为“分地”就是封建领地,千长百长以下各长就是上级领主的附庸,“诸大臣皆世官”说明职官世袭,“中行说教单于左右疏记以计课其人众蓄物”就是实行封建赋税制,是一种农奴式的剥削形态。经济的发展是它向封建制过渡的物质基础,是其内因;而先进的封建国家的影响――主要是汉朝,亦是它跃进的重大原因。但正如欧阳熙认识到的匈奴社会绝非纯粹的封建制,而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结合体,不仅参杂着奴隶制的关系,家内奴隶继续使用,而且原始社会的许多残余还长期保留下来,如血缘关系的作用十分强大,收继婚就是一个体现,在政治组织方面,左右贤王直到诸二十四长既是行政领导又是军事指挥,原始部落组织和氏族社会的军事民主制仍然广泛存在,成为匈奴社会维护其统治的重要工具。而尤为重要的一点是游牧状态下的匈奴社会,迁徙无常的生活方式,决定了他们所谓“各有份地”亦无法像农业社会的封建领地那样固定,常随着迁徙而在一定范围内经常变换。游牧民族的土地所有制是以公有制的形式出现的。匈奴政权对人民的统治主要体现在征收赋税和组织骑兵从事掠夺战争,他们的法律简单朴素,仅仅是一种约定俗成的不成文法,有罪,轻者压他的骨节,重者处死。盗者没收其家口为奴婢,拔刃尺者死。对外掠夺,不论在其早期氏族部落时期,还是匈奴政权建立以后,都是经常的一贯的,这种对外的掠夺战争与其说是奴隶制的性质所决定的,不如说是匈奴游牧生产的劣势特点所决定的,贫乏单一的游牧经济不能达到自给自足的目的,他们需要来自农业地区的粮食物品,而对方在贸易上的种种限制往往使这种需求得不到满足,在为达到这一目的而进行的战争中,他们找到了超越这种贸易形式的捷径,那就是通过战争和掠夺直接解决粮食问题或者通过掠夺农业人口发展自身的粮食生产。于是,我们看到所有时代的所有游牧民族与他们的邻人之间的关系几乎无一例外的形成了基于依赖而产生的战争和掠夺模式。而几乎所有的掠夺战争发生的时间往往“则候秋熟”或者是发生天灾和饥荒时期。战争和掠夺逐渐成为骑马民族的民族性的体现,在游牧民族全体看来,掠夺都是比劳动更容易更光荣、更能体现英雄气概和获得成功的事情。战争是他们整个民族的经常的职业。恩格斯说军事民主制时期,“进行战争纯粹是为了掠夺,战争成为经常的职业了”。匈奴社会由于其特殊的经济形态、风俗习惯,决定了它的社会性质远远不是能够按照农业民族的发展模式为它贴上一个奴隶制或是封建制的标签那样简单,游牧民族的历史发展有其自身特殊的规律,我们必须摆脱固有的思维定势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使用一般历史哲学理论这把万能钥匙,是无法解释这种现象的。
      考古学的最高学科目标是通过遗址的考察重建人类社会组织、阐明文化的进程,揭示社会形态变迁的动因和演变过程。在今天的考古学家眼里,以考古发现印证史籍记载已不是研究的最高成果,而应从人类社会发展的整体框架来研究文明和社会形态的独特轨迹。社会形态研究一直是历史和考古学家所面临的最大挑战,从事这一研究,不仅仅要全面掌握历史和考古材料,破解隐含在物化形态要素背后的社会形态要素,还应当深刻了解当代科学理论的最新进展和国际同类研究的丰硕成果,从编年学导向的学术定位转向科学的探索。
      
      
      注释
      ①马长寿:《论匈奴部落国家的奴隶制》,《历史研究》1954年第5期。②林�:《匈奴社会制度初探》,《匈奴史论文选集》,中华书局,1983年,第278―321页。③④《史记・匈奴列传》卷一一�,中华书局,1959年。⑤杨建华:《试论东周时期北方文化带中的内蒙古地区》,《内蒙古文物考古》2001年第1期。⑥⑦欧阳熙:《匈奴社会的发展》,《匈奴史论文选集》,中华书局,1983年,第251―277页。⑧达维多娃:《匈奴文化研究的基本问题》,陈弘法译自《考古学与民族学问题》第一辑,列宁格勒大学出版社,1977年,第82―90页,译文载《文物考古参考资料》第5期,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工作队,1983年。⑨道尔吉苏荣:《北匈奴的坟墓》,乌兰巴托科学委员会:《科学院学术研究成就》,1956年第1期,转引自林�《匈奴墓葬简介》,《匈奴史论文选集》,中华书局,1983年,第376、377、378页。⑩林�:《匈奴墓葬简介》,《匈奴史论文选集》,中华书局,1983年,第376、377、378页。塔里克―格林采维奇:《伊利莫瓦谷地苏吉史前墓地》,《俄罗斯地理协会阿穆尔分部特罗依茨克―萨夫斯克分会著作集》,1898年,卷1,2期。米尼亚耶夫:《德列斯图依墓地》,圣彼得堡,1998年。达维多娃:《伊沃尔加墓地》,圣彼得堡,1996年,第31―32页。鲁金科:《匈奴文化和诺音乌拉巨冢》,莫斯科――列宁格勒,1962年。郭淑云:《原始活态文化――萨满教透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63页;富育光:《萨满教与神话》,辽宁大学出版社,1990年。马利清:《匈奴人的发型与发殉考》,《内蒙古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杨建华:《东周时期北方锡青铜文化墓葬习俗比较》,《边疆考古研究》第1辑,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166页。《汉书・匈奴传》下,卷九四,中华书局,1962年。周连宽:《苏联南西伯利亚所发现的中国式宫殿遗址》,《考古学报》1956年第12期;林�:《匈奴城镇和庙宇》,《匈奴史论文选集》,中华书局,1983年,第413―429页。李学勤:《蒙古新发掘匈奴墓所出汉镜》,《中国文物报》2003年9月26日。斯大林:《列宁主义问题》,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728页。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60页。
      
      责任编辑:王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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