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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控制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危害|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时间:2019-02-04 03:22:5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治安案件查处中的量罚是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公安机关应该公正行使治安处罚自由裁量权,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量罚时,须把行为的情节、裁量因素、惯例、法感四大方面综合起来通盘考虑,在全面考量的基础上做到量罚适当。但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却将裁量标准做了硬性规定,这无形中背离了自由裁量权的本意。本文拟从公安机关特别是治安部门的角度出发,就控制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危害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控制;自由裁量权;危害
      
      On the Impairment of Controlling the Discretionary Power of Administrative
      ZHENG Chong
      
      Abstract:The punishment in cases of law and orderdeals with the use of discretionary power. Public security organs shouldimpartialiy exercise the discretionary power, when the penalty for violation of public security management is done, the circumstances, the fac tosd Discretion, practice law should be considered toge ther and on the basis of comprehensive consideration appropriate punishment will be carried out. But while some local public security organs set inflexible rules for standards of discretion, which virtually deviate from the original intention of the discretionary power . This paper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s, especially the security services, elaborates my own views on the impairment of the discretion of the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punishment.
      Key words:control;the freedom decides after deliberation powe;harm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发布后,全国公安机关掀起了空前的学习和贯彻高潮,从公安部到有权发文的基层县级公安机关,纷纷下发贯彻意见,一些地方公安机关还将细化裁量标准起草,责任落实到人。由于笔者正在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实习,对从上到下的“细化裁量标准”的做法有些不同的想法。在认真研读《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后,谈谈自己对这一问题的认识。
      
      一、对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认识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行政权力的伴生物,在有行政权的地方就必然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无论法律对行政权施加何种程度的限制,总会有裁量行为存在的空间。主要原因,一是语言工具的局限性。法律规范是用语言文字作为常态呈现给世人。二是立法者的认识能力的局限。无论哪部法律规范,一般都有类似“可以”“合格”“视情节做出……”等文字,本身就允许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三是执法者本身素质参差不齐,对立法意图理解不一致。四是我国国情决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发展状况不一样,同样一部法律在沿海罚款容易执行,在内地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有些人就愿意接受拘留而不愿意或没有钱交纳罚款。五是构建和谐社会需要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二、对法律规定的行政自由裁量破坏的不良后果
      
      行政主题在实施自由裁量行为时不能违反授权法的目的和超越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范围。该行为应当遵守两条规则:一是不得超越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二是在权限范围内必须处置适当、合理。过去和当前各地公安机关的做法,主要是第二点失当。笔者认真研究过《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认为对法律自由裁量规定的破坏,其后果严重,主要表现在:
      1.违法设定标准
      地方公安机关是否有权对某些案件规定为只能做什么标准处罚?笔者认为法律未授权的情况下,制定“权限”标准的合法性值得怀疑。目前,法律只明确授权国家公安部就案件管辖作出规定,以及根据立法方面规定就贯彻做出解释,并未就地方公安机关的“释法权”做出授权规定。
       2.打击执法者参与执法的主动性
      机械性执法的恶果是警察消极状态、毫无进取。众所周知,国家并未对法官自由裁量权做出过分限制,并提倡法官运用法理判案。法官们不仅要对法条理解,还要综合引用法理审案,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有效地执行法律。公安机关为何不可以借鉴,或从中得到一些启示?
       3.对合理性原则的破坏
      顾名思义,合理性(Reasonality)就是合乎理性(Reason)。说通俗一点,合理性就是公安机关的裁量能够令人信服。合理性原则主要由三个原则构成,即权利保护原则、平等原则、比例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在立法过程中充分考虑到控制警察权,并专门设立“执法监督”,还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种类予以严格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就可以体现其合理性。
      4.制造虚假“政绩”,不利于新法的贯彻
      作为执法人,作为执法机关,法律出台后不应先去“评法”、“造法”,去标新立异地造“政绩”,而应首先模范执行法律,理论人士与执法务实人员的差别就在于此。而公安机关目前在贯彻中的一些现象不容乐观,一部法律是良法还是“恶法”,贯彻执行中有哪些不足,是靠实践,而不是去“限权”。
       人为控权、限权,不如从根本上找原因――解决执法者的素质。“奉法者强者则国强”,基层的民警不希望在新法颁布时有过多的“限权”,建议新法实施一段时间后发现问题再做规范。可以从情节、裁量因素、惯例、法感四大方面综合起来做一些研究,而不宜就某种违法行为只做出何类、何度处罚的违法限权规定。
      
      参考文献:
      [1]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 刘知音,焦南凡. 论治安处罚自由裁量权及其合理运用. 行政与法 ,1996,(2).
      [3] 周文帅.论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3,(4).
      [4] 张光,李明琪. 警察自由裁量权:如何有效地管理?――从警察行政管理的角度分析.公安大学学报,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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