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理科资料 > 正文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浅析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时间:2019-01-20 03:31:4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两者分别处在保证制度不同的阶段,相互衔接,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研究两者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分析诉讼时效及保证期间概念的基础上,重点就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保证期间;诉讼时效;关系
      中图分类号:D915.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8(c)-0107-01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都是法律规定的一种重要的法律事实,两者分别处在保证制度不同的阶段,相互衔接,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都是要求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期间。为此,研究两者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联系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都是法律规定的一种重要的法律事实,在两者所确定的期间范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行使权利,均可能导致保证人不再承担其应承担的保证责任。因此,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都具有因债权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作用。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这一角度上讲,两者都有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从而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限定在一定的期间内,避免保证人长期处于可能承担责任的不利状态。同时,这两个期间实质上也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促使债权人及时向债务人行使权利,避免因债务人财产恶化而影响到债权的实现。
      二、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区别
      (1)规范目的不同。诉讼时效起源于罗马法裁判官法上起诉期限,目的在于通过对民事权利的限制,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加快民事流转,并有利于维护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史尚宽先生认为:时效制度之设,在于尊重久已继续之事实状态,即在于社会秩序的维持。①保证期间的设定则不然,而基于保证制度中平衡当事人利益的考虑,立法上向保证人斜倾以维护保证人的利益,避免债权人因怠于行使权利而加大保证人的风险。(2)规范的性质不同。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的现有秩序,全属法律强制规范,因此当事人不得以法律行为加长或减短,也不得预先抛弃时效的适用。时效适用若允许预先约定或抛弃,则无异于对诉讼时效制度的根本否定。总之,即诉讼时效属法定期间。然而,正如本文所论述保证期间主要属约定期间。(3)起算点不同。消灭时效以有权利而不行使所造成的事实状态为基础,因而起算点为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而保证期间自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开始起算。(4)是否适用中断、中止延长方面也不同。诉讼时效,属可变期间,可以由于一定的法定事由而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而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保证期间原则上由当事人约定,是契约上的合意,如果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可以发生中断、中止或延长,显然有悖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5)法律效力不同。依世界各国(除日本)普遍做法,诉讼时效届满,消灭的仅是胜诉权或产生抗辩权而已,实体权并不因此丧失。而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尚未主张权利的,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丧失的是实体权利。
      三、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如前所述,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都是要求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期间。两者分别处在不同的阶段,相互衔接,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为此,研究两者的关系,分析两者各自的起点和终点,特别是两者的衔接点,具有重要的意义。
      1)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根据《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保证是保证人向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保证期间也应当以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开始计算《担保法》第25条、26条的规定,明确地将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作为法定的保证期间始期。如果主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主债务的履行期,则如何确定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解决这个问题的前提条件是首先确定主债务的履行期。《民法通则》第88条及《合同法》第62条均规定,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民法理论上将“必要的准备时间”称为“宽限期”。《担保法解释》第33条对此作了肯定。债权人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给予一定的宽限期,这种情况并不属于《担保法》第24条所规定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并非为主合同双方变更主合同的履行期。因而也不必“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因为保证人对主合同中债务提供保证时,应当知道主合同中对主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其仍然为之提供担保,可以认定是对这种无履行期限债务提供担保的认可。即便是保证人先出具担保函,由债务人据此与债权人订立主合同,也仍然是一种放任。2)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当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向债务人(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或者保证人(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主张了权利,保证期间作用完结。但保证期间作用的完结,并不意味着任何情况下诉讼时效制度都立即开始发挥作用。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相互衔接,只是说两者在发挥作用的先后程序上相互衔接,两者时间上的衔接有时并不十分紧密。这主要是由于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两种不同的保证方式,并且根据这两种不同的保证方式,对债权人如何主张权利,亦规定了不同的方式。由此也就产生了两者诉讼时效起算点的不同,并不均与保证期间结束点完全衔接。3)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合同诉讼时效起算点。《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学术界对《担保法》此条规定有不同的理解。笔者认为,既然法律规定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就说明保证期间仍存在并仍起作用。无非是按照处理诉讼时效的原则,来处理已经中断了的保证期间。因此,应当继续根据保证期间的性质处理有关问题。中断的法律效果发生于保证期间进行之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经过的保证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保证期间应重新计算。例如,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按照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6个月,当债权人在此期间内主张了权利,引起了保证期间的中断,此后债权人仍需每6个月主张一次权利。
      作者单位:沈阳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学院
      参考文献:
      [1]孔祥俊.保证期间再探讨[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2]奚晓明.论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J].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

    推荐访问:诉讼时效 浅析 保证 关系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