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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关于社会治理重要论述中的辩证思维探析

    时间:2022-12-04 18:45:0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沈海燕,康宗基

    (1.闽江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州 350108;

    2.福州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州 350116)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治理”理念以来,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成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两个重要概念。该决定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而“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则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相互区别,相互联系,辩证统一。国家治理是整个国家总体的治理,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而社会治理是社会领域的治理。国家治理引领和规定社会治理,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领域,体现国家治理的状况和水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的治理活动,根本出发点都是人民的根本利益,都遵循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社会治理是指为了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以政府为主导,包括其他社会组织和公众在内的社会治理主体,针对社会领域中的社会问题,保障改善民生、协调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正、推动社会和谐有序发展的过程。在探索社会治理过程中,习近平指出,“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善于把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优势,……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1]。由于历史传统、价值观念、基本国情的差异,每个国家和民族的社会治理道路都有着自身的特点。因此,解决中国的社会治理问题只能在中国大地上探寻适合自己的办法。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提出了一系列关于社会治理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述。这些论述和观点充满辩证法的理论品质,有力地推动了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中国共产党、政府、社会的利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提出要把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优势,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的机制,从而形成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的强大合力。

    (一)社会治理的根本是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的内在要求和独特优势。党的阶级属性、特点优势以及党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所处的地位,决定了党组织能够在社会治理中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2]。总揽全局,是指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党宏观把握全局、统筹安排整体性工作的作用,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指明方向和道路。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社会治理工作沿着正确的政治轨道运行,不偏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协调各方,是指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由党理顺党委、政府以及各公共权力部门之间的权责关系,整合体制内外的各种治理力量,使各社会治理主体在党的领导下成为一个有机整体,从而形成习近平所提出的“联动融合、开放共治”社会治理格局。

    当前社会治理强调多元参与、开放共治,并不是要虚化、弱化党的领导,更不是要脱离党的领导,而是要加强党的领导。多元化和多样性的社会治理主体,虽然增加了社会治理的力量和治理责任的分担者,但也带来了协调多元治理主体的新任务。如果多元社会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没有协调好,容易导致社会治理领域的“九龙治水”现象。为了更好地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断加强和完善社会治理领导体制。2013年12月,中央成立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改革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各级党委要切实履行对改革的领导责任”[3]544。2014年1月,中央成立社会体制改革专项小组。2014年7月,中央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其职责在于指导和协调全国社会综合治理工作。2015年6月,中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明确提出“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党组”。党组的设立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党在社会治理中的核心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把党的组织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优势。

    (二)社会治理的关键是坚持政府主导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治理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不论时代如何变化,政府总是肩负着管理和调节社会领域活动的重要责任,这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基本规律。一个社会的治理水平和治理质量高低,往往取决于政府能否发挥有效的社会治理职能。政府不仅主导负责社会治理规划的具体编制,还是社会治理的具体设计者、组织者和推动者。具体来说,在社会治理中,社会治理目标的制定、社会治理趋势的研判、社会治理政策法规的制定等都离不开政府的主导作用;
    政府可以行使公共权力,统筹分配社会治理资源,安排多元社会主体协同共治;
    政府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来激发多元社会主体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政府在社会治理中扮演着仲裁者和监督者的重要角色,为社会治理的良序运行保驾护航。

    当前我国国情决定了必须加强和创新政府的社会治理职能。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中国社会发展进入快速转型期,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而当前“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社会管理亟待加强,公共服务比较薄弱,这些问题的存在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要求是不相符合的”[4]176。因此,应当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主导作用。一方面,社会治理过程从某种程度上讲就是利益关系的冲突与平衡过程,往往涉及既得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因此应当从战略全局的高度给予重视和协调,否则容易出现片面解决问题、忽视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管理真空或多头管理等问题。政府掌握着决策、执行和监督等强有力的资源和管理手段,最能担负起社会治理的主导责任。另一方面,政府主导是指政府在总体把握社会治理事务的基础上,尤其着重通过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等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来推动社会治理问题的解决。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强调社会治理创新,其本质在于探索如何进一步优化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这种优化不是要否定或质疑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主导性地位,而是强调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激发社会的活力。

    (三)社会治理的基础是坚持社会协同

    在社会治理中强调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并不是让党和政府代替其他社会治理主体,包办一切。新时代的社会治理要求构建多元参与的治理体制,充分发挥群众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作用,实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与社会协同的辩证统一。政府主导与社会协同不是此消彼长的“零和博弈”关系,而是通过健全社会治理体制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提高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和能力,形成“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的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格局。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要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因为有些事情是政府管不了也管不好的,可以让群众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5]54。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超大规模国家,社会问题的解决,只靠管理者的力量是不行的。因为相对于超大规模的社会来说,国家力量再强也是有限的,因此,中国的社会建设,必须充分发挥社会的力量。“广大群众是社会治理的直接参与者、最大受益者和最终评判者”[6],如果能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很多问题也就会迎刃而解。

    正确处理好政府主导与社会协同的关系,其关键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合理定位政府职能的“范围”和“边界”,使政府职能既不缺位,也不越位、错位。习近平指出,“转变政府职能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实质上要解决的是政府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重点是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即哪些事应该由市场、社会、政府各自分担,哪些事应该由三者共同承担”[5]52。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2]。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为深化政府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进行了积极探索。据统计,2013年以来国务院已经取消和下放618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取消491项,下放127项),通过向市场和社会不断放权,激发了市场和社会的活力与创造力。当然,政府职能转变并不是说什么权都要下放,片面减少政府的管理权限,而是要认真负责管好该管的事,积极主动放掉该放的权,退出“越位点”,补上“缺位点”,关键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该放给市场和社会的权一定要放足、放到位,该政府管的事一定要管好、管到位”[7]。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根据社会治理改革进入“深水区”的新情况,创造性地指出要坚持“顶层设计”和“问计于民”相结合的方法论原则,强调“这是全面深化改革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也是历史唯物主义的要求”[5]48。

    (一)加强社会治理的“顶层设计”

    针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发展的新特点,习近平认为必须“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提出改革的战略目标、战略重点,……提出改革总体方案、路线图、时间表”[5]32。这是一种“顶层设计”的方法,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具有全面性和根本性的“整体谋划”或“宏观设计与总体部署”。在社会治理中运用“顶层设计”的方法,就是要站在战略高度设计社会治理的目标与方向、思路与框架。在“顶层设计”思想方法的指导下,党对社会治理做出了一系列战略要求和决策部署。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社会治理”的理念,而且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大战略中来认识和理解“社会治理”的地位和作用,从而明确了社会治理的目标和方向。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鲜明地提出“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新要求,将社会治理体系和运行机制纳入法治化、制度化的轨道。2015年10月,十八届五中全会把社会治理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远景目标,提出了“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构筑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新思路、新目标。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8]从而进一步完善了社会治理的“顶层设计”,为新时代“治理为了谁、靠谁来治理、怎么治理”等根本问题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二)坚持“问计于民”,探索社会治理方法

    “问计于民”是马克思主义人民立场的必然要求,是“中国共产党坚持群众路线的生动彰显,是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9]。习近平认为,要全面理解认识和实践的辩证统一关系,坚持实践第一的观点,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推进理论创新。他指出,“群众的实践是最丰富最生动的实践,群众中蕴藏着巨大的智慧和力量”,“要解决矛盾和问题,就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拜群众为师,深入调查研究”[10]。“问计于民”成为习近平带领干部群众解决社会问题的基本方法。对于社会治理来说,坚持问计于民,有利于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首先,要了解人民群众对社会治理的愿望和要求,这样才能使决定、措施、方针符合人民的愿望、利益。其次,广大群众在社会治理的实践中有独到的思考,集思广益才能找到有效的问题解决方案。最后,社会治理的结果要由人民群众来检验,人民的满意和认可是社会治理成功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已经在实践中积累了一些社会治理的经验,认识和掌握了一些社会治理的规律,但是社会治理的实践总是在不断发展变化,而且我国各地社会治理的实际情况千差万别,社会转型期社会治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在此情况下,由中央政府来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治理政策难度很大,因此,直接从基层一线的社会治理实践中总结、归纳社会治理的经验和方法,不仅没有过时,反而显得尤为重要。

    (三)坚持“上下结合”,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机制

    在社会治理中坚持把“问计于民”与加强“顶层设计”相统一,就是将“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的改革方法相结合,从而形成基层探索与顶层决策之间的良性互动,这是习近平社会治理的重要方法。一方面,“问计于民”是“顶层设计”的实践基础。中央对社会治理的“顶层设计”方案,需要地方在“问计于民”中进行具体贯彻和落实,需要地方通过“大胆地试、大胆地闯”在实践中进行检验、修正和完善。尤其是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实际情况千差万别,这就需要各地立足地方实际,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另一方面,“问计于民”不是毫无章法,不是把所有群众的意见都采纳,而是需要在“顶层设计”的指导之下进行,对群众的方法进行总结、归纳,提炼出社会治理的新办法。在对社会治理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要求不断提高的今天,如果能够及时把在基层实践中证明行之有效、适宜推广的社会治理经验提升到制度层面,进而转化为可以普遍遵循的法规和政策,明确提出全国社会治理的总体方案和安排,就可以较好地实现社会治理改革的目标,从而避免社会治理改革的盲目性。

    法治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保障,德治能够为社会治理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使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实现法治和德治在社会治理中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共同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法治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和保障

    法治是社会治理的制度基石,是良好社会治理的重要依托。习近平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11]135。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当家做主是人民的根本权利。在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人民既是受益者,同时也是参与者。而人民能否参与社会治理、人民如何参与社会治理,都必须通过法制来加以保障。只有通过加强法治建设,把社会治理纳入法制轨道,才能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日益开放、多元的国家来说,一方面,只有将社会治理纳入法制轨道,才能理顺多元社会治理主体的关系,形成社会治理与法治建设良性互动的良好局面;
    另一方面,相比于“社会管理”,“社会治理”更加突出制度建设,强调要通过法律方式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要“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3]539,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12],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13]。

    (二)社会治理需要核心价值观的引领

    如果说法治对于社会治理的规范作用是一种“硬治理”,那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治理中的引领作用就是一种“软治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是社会的“黏合剂”,还是社会的“方向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治理“既能够矫正多样化的社会价值倾向,也能够为社会提供价值评价的标准,还能够防范社会潜在价值危机的影响”[14]。习近平指出,“培养和弘扬核心价值观,有效整合社会意识,是社会系统得以正常运转、社会秩序得以有效维护的重要途径,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11]163。当前,价值观日益多元化已成为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多元化的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人们的独立自主性和社会的开放性,从而在激发社会活力和促进社会进步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在社会的发展进程中,如果价值观过于多元化甚至“碎片化”,而缺少一种社会核心价值观来引领,势必对社会治理甚至社会的和谐稳定形成巨大挑战。这就迫切需要整合多元化的社会价值观,进而形成一种占主导性地位的社会核心价值观,使之在社会治理中发挥引领作用,成为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不可或缺的精神力量。正如习近平所强调的,“只有凝聚中国力量,在不同社会阶层中形成最大限度的理想认同和价值认同,才能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不断推向前进”[15]93。

    (三)坚持法德共治,实现社会治理的公平正义

    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的内在要求,也是习近平社会治理思想的核心准则。习近平指出,“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一面镜子,审视我们各方面体制机制和政策规定,哪里有不符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哪里就需要改革”[11]97。近年来,中国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社会结构、社会秩序也在发生深刻变化,在一些领域出现官商勾结、公权私用、资源分配不合理、社会保障差别过大等公平正义缺失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和蔓延已经影响到国家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创新社会治理成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习近平多次强调要加大社会管理创新力度,加快传统社会管理的转型升级。他指出,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推进社会领域制度创新……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2]。

    社会治理中坚持法德共治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基础和保障。习近平指出:“不论处在什么发展水平上,制度都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我们要通过创新制度安排,努力克服人为因素造成的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11]97作为人们生活中的行为规范,法律、道德都具有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在社会治理中都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法治与德治又相辅相成,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不可分离、不可偏废。习近平强调,“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12],“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16]。因此,在社会治理中要坚持法德共治,既要发挥法治的作用,也要发挥德治的作用,使法治和德治在社会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协同发力。

    维护社会稳定与激发社会活力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只有维护社会稳定,才能为激发社会活力提供有力保障;
    只有激发社会活力,才能为维护社会稳定创造有利条件。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正确处理社会秩序与社会活力的关系,把激发社会活力与维护社会稳定有机统一起来,最广泛地调动社会一切积极因素,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进步。

    (一)社会活力是社会治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社会活力既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动力和源泉,也是社会健康发展的关键。一个没有活力的社会就会失去发展的动力,社会就会因此而停滞甚至倒退。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需要不断改革创新,进一步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习近平指出,“我们正在推行的全面深化改革,既是对社会生产力的解放,也是对社会活力的解放”[17],要“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上比资本主义制度更有效率,……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充分体现出来”[11]93。人的积极性、主动性的发挥是社会活力的本源,一个社会中人的主体性越是充分发挥,则表明该社会的活力程度越高。习近平指出,为了更好地激发社会活力,要努力形成“人人渴望成才、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局面,让各类人才的创造活力竞相迸发、聪明才智充分涌流”。党的十八大以来,为了有效激发活力,党和政府紧紧抓住政府职能转变这个“牛鼻子”,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作为行政体制改革的中心任务,正确处理政府、市场、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理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能,坚持政企分开、政社分开,把政府管不好、不该管的事情交给市场、交给社会,充分激发市场和社会的活力。

    (二)社会活力必须依托于一个有序的社会

    社会发展需要充满活力,但“这种活力又必须是有序活动的。死水一潭不行,暗流汹涌也不行”[5]17。习近平指出要正确处理活力与秩序的关系,把激发社会活力与维护社会稳定有机统一起来,既不能把社会管得太死,没有活力,也不能把社会管得太松,失去秩序。稳而不僵,活而不乱,只有这样,才能改变“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局面,才不会在“放”与“管”之间,在秩序和活力之间顾此失彼。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必须依托于一个有序的社会。没有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一切改革发展都无从谈起,即使是再好的规划和方案都难以实现,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去。随着改革步伐的加快,我国在取得生产力大发展的同时,也进入了社会矛盾凸显期。我国发生了深刻的社会变革,原有的利益格局被打破,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以利益诉求为主的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叠加、错综复杂,社会治理领域的各种问题层出不穷。社会矛盾的凸显影响了社会安全稳定,需要不断创新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综合机制,提高预警、防范、化解社会风险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8]。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正确处理活力与秩序关系的关键

    习近平关于社会治理的新思想、新观点始终贯穿着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基本立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这就要求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正确处理活力与秩序关系的重要结合点。习近平指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调动人民积极性,始终是我们党立于不败之地的强大根基”[11]27,“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2]。只有以人民为中心,切实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能增强人民群众的主人翁意识,激发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也才能从根本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提出的一系列社会治理新举措,无论是公共服务的增加,精准扶贫的实施,还是生态环境的保护,抑或是社会风险的化解,都抓住了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社会治理的全部活动之中,从人民根本利益出发,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社会治理中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既坚持系统治理、整体推进,又善于牵住社会治理的“牛鼻子”,集中精力解决社会治理的重点、难点,从而不断推进社会治理的整体水平。

    (一)在整体推进中加强社会治理

    在社会治理中运用“整体推进”的方法,就是既要求跳出局部,立足于整体把握社会治理问题,又要求能够理清局部各要素之间的内在关联。作为一项系统工程,社会治理的子系统及其内部要素,分别从不同方面影响着社会治理的整体水平,影响着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现程度。社会治理包括社会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能力两个子系统,而社会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能力又是由一系列相互关联的要素所组成。社会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能力紧密联系、相互促进。习近平指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有机整体,相辅相成”[11]91,“有了健全完善的社会治理体系才能提高社会治理能力;
    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才能充分发挥社会治理体系的效能”[15]47。因此,坚持系统治理、整体推进,是我国新阶段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如果不坚持整体推进、统筹兼顾,而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那么社会治理某一子系统或内部要素就可能成为“短板”,拖了后腿,进而难以实现社会治理的预期目标。

    (二)以问题为导向,抓住社会治理的重点、难点

    在社会治理中坚持整体推进,并不是说社会治理可以“眉毛胡子一把抓”,不分主次、不分重点。习近平指出,“我们既要注重总体谋划,又要注重牵住‘牛鼻子’。在任何工作中,我们既要讲两点论,又要讲重点论,没有主次,不加区别,眉毛胡子一把抓,是做不好工作的”[4]48,“整体推进不是平均用力、齐头并进,而是要注重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注重抓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实现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统一”[5]44。“系统治理”与“重点突破”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只有攻克社会治理的关键领域,提高社会治理的效率,从而以点带面,才能推动社会治理的整体发展,实现社会治理质的飞跃;
    同样,只有“系统治理”,才能统筹协调,处理好社会治理各领域和环节的关系,才能进行整体规划和推进,为重点领域的突破发展提供和谐稳定的条件和有力支撑。

    针对社会治理重点和难点,习近平指出:“社会治理的重心必须落到城乡社区,社区服务和管理能力强了,社会治理的基础就实了。”[18]社区是社会治理的细胞和基本单元,是社会治理工作的落脚点、重点和难点。随着市场化、工业化、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我国社会生活的组织对象逐渐从“农村人”转为“城市人”,从“单位人”变成“社区人”,社区成为城乡社会管理的重心。加强社区建设,充分发挥城乡社区的作用,成为新时期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实施了一系列改革创新措施,极大地提高了城乡社区的治理水平。2017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家层面的城乡社区治理纲领性文件。文件提出了城乡社区治理的总体目标、指导思想以及基本原则,为新形势下创新城乡社区治理提供了根本指导。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8]。对城乡社区社会治理的高度重视,反映了习近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强烈的问题意识和深厚的为民情怀。

    (三)坚持“线上线下治理”相融合,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

    当代世界,信息化浪潮正在蓬勃兴起,社会治理的技术背景发生了深刻变化,传统粗放式、经验化的社会管理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要求。2014年2月,习近平指出“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同样,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社会治理的现代化。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不仅推动了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也使得社会管理方式日益走向精细化。2015年10月,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的要求。2016年10月,习近平强调,“随着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发展,社会治理模式正在从单向管理转向双向互动,从线下转向线上线下融合,……我们要深刻认识互联网在国家管理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19]。精细化社会治理要求实现治理供给的科学化、专业化。运用科学化的治理技术和工具,可以精准定位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有效掌握社会治理规律,及时反映、受理和反馈各种复杂的社会诉求。精细化社会治理不仅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和民众日益多样化的需求,还能降低社会治理成本,提高社会治理效果。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成立,《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的印发以及《“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的制定,为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大数据战略提供了动力引擎,也为提高社会治理的精准性、有效性,提高社会治理的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提供了重要保障。

    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对新时代中国的社会治理提出了新挑战、新要求,需要创新多元社会主体持续、有效的参与渠道,完善深度激发社会活力的制度体系,探索防范和化解新型社会风险的办法等。习近平在治国理政中特别注重运用辩证思维来处理战略实践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关系。[20]习近平指出:“我们的事业越是向纵深发展,就越要不断增强辩证思维能力。”[21]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创新社会治理,需要从错综复杂的事物中把握社会治理的规律,正确认识社会治理主体与客体、整体与重点、目的与手段等之间的关系。习近平关于社会治理重要论述中的辩证法是对社会治理规律的深刻把握,为认识、分析和解决社会治理问题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和行动指南,对于新时期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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