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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基层党支部工作制度【精选推荐】

    时间:2022-10-02 20:10:0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有企业基层党支部工作制度【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国有企业基层党支部工作制度【精选推荐】

    国有企业基层党支部工作制度4篇

    第1篇: 国有企业基层党支部工作制度

    基层党支部党建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党委的决策行为,实现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参照《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县委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委议事,必须严格遵守 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议事和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议事范围包括:

    (一)贯彻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议、决定以及重要工作部署,结合本乡镇的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意见。

    (二)本乡镇全局性、政策性的重要问题及全局工作的总体规划、,确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任务以及落实的保证措施。

    (三)以党委名义向县委请示、报告和以党委名义制定下发的重要文件等。

    (四)本乡镇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党组织的自身建设等工作。

    (五)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聘)用、调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辞退等问题。

    (六)本乡镇党委成员的分工与调整等问题。

    (七)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建设,金额较大资金的使用、物资(品)支配和资产处置等问题。

    (八)其他重要问题。

    第三章 程序与要求

    第四条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凡讨论干部人事等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党委成员到会,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成员必须到会。

    第五条党委会议议事,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议题应在相关党委成员之间进行会前协调,然后由书记与副书记进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书记确定。

    (二)准备材料。凡列入会议的议题,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可行性方案,准备好规范的会议材料。

    第2篇: 国有企业基层党支部工作制度

    第1篇:党支部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支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支部应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第三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自身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党员队伍。

    第四条党支部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完成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党组织的设置

    第五条医院党总支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从有利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有利于开展党内活动和业务工作等实际,合理设置党支部。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划分为若干个党小组。

    第六条党支部委员由本支部党员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确定的委员候选人应征得党总支原则同意后方可提交党员大会选举,选出的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七条支部委员一般为3-5人,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青年委员等,必要时设副书记。

    第八条支部每届任期二年或三年。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如需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任期内委员缺额或需增设委员时,应及时补选,补选前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九条支部委员会应由党性强、作风正、热爱党务工作、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正式党员组成。

    第十条党支部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

    第三章党支部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第十一条党支部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围绕医院中心工作,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对党员的政治理论教育。建立并坚持学习制度,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教育引导党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加强对党员的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和民主生活会制度。教育督促党员履行应尽的义务,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不断提高党员的素质。

    (四)加强对党员的监督。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情况,经常了解党员的思想和工作状况,教育党员自觉遵守和执行党的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和不良倾向。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五)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重视在医疗上作一线、业务骨干和优秀青年中发展党员。

    (六)积极主动做好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紧密联系新的形势任务和医院实际,经常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切实解决党员群众反映的问题,化解各种矛盾。充分调动和发挥党员、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支持党员群众在医院的改革、发展、稳定中作出贡献。

    第四章党支部书记、委员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支部书记在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下,主持支部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一)主持召开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负责制订支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代表支委会定期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

    (二)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有关指示、决议。

    (三)经常了解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行政领导反映。

    (四)抓好支委会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各位委员的作用。

    第十三条组织委员协助书记负责组织建设方面的工作。主要职责:

    (一)了解掌握支部的组织工作情况,提出加强组织建设的意见,并按支部决议组织实施;

    (二)加强对党员管理,抓好组织生活,做好党费收缴工作;

    (三)负责民主评议党员和党员目标管理;

    (四)负责党员发展工作中的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宣传委员协助书记负责思想建设方面的工作,主要职责:

    (一)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提出加强思想建设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党员学习,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抓好精神文明建设;

    (三)负责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受理的党员申诉、控告的情况。

    (四)负责组织开展文体活动。

    第十五条纪检委员协助书记负责纪律检查方面的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党支部的作风建设,经常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教育,不断提高党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

    (二)保障和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经常检查党员执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情况。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三)对党员进行监督,检查党员执行党章和党的纪律的情况,认真调查、及时处理党员违反党的章程、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

    (四)负责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党员的控告和申诉,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他们进行有针对性的帮助、教育工作,鼓励他们改正错误、积极工作。

    第十六条青年委员协助书记负责青年群众方面的工作,主要职责:

    (一)制定党支部青年工作计划;
    指导团组织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结合青年的特点,开展团的各种活动,充分发挥党的助手作用。

    (二)定期听取团组织工作汇报,掌握情况,指导工作;
    指导辖团支部搞好换届改选;
    指导团组织做好团的发展工作,培养优秀青年加入团的行列。

    (三)做好团干部的管理教育工作,指导团组织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

    (四)指导团支部做好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引导团员青年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青年。

    第十七条党小组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党支部要求,组织好党员的学习,贯彻党支部的决议。

    (二)按时召集党小组会,严格党的组织生活。

    (三)组织党员做好群众工作,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听取、收集党员的思想、工作汇报,及时向支部委员会反映情况,做好党员的思想工作。

    第五章党支部基本制度

    第十八条“三会一课”制度。

    (一)支部党员大会

    1、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形势任务或遇重要事项时,可随时召开。

    2、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内容: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决议、指示的措施和本支部工作计划;
    听取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并进行审查和监督;
    讨论接受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选举支部委员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讨论决定其他需由支部党员大会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支部委员会会议

    1、支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实际,可适当增加次数。

    2、支委会研究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何贯彻执行上级的决策、指示;
    党员、群众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党支部的工作计划、总结;
    对党员的教育、奖励和处分;
    党员发展工作及其他相关工作。

    3、支委会召开会议时,必须坚持集体领导,重大问题需经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可以吸收党小组长列席会议,听取他们的意见。

    (三)党小组会

    1、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2、主要内容: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讨论贯彻支部决议和工作安排;
    听取党员思想汇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推荐党员发展对象,提出对党员奖惩的意见。

    (四)党课

    党课每半年安排一次,由医院党总支安排。可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先进模范授课。党课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参加。各支部按照年度工作安排,做好“三会一课”计划,并认真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本单位的业务工作,与行政领导配合,共同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一)建立干部职工思想状况分析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干部职工思想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要求,有针对性地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建立每年一次向院党政主要领导报告思想政治工作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三)建立领导干部谈心制度。院党政领导干部、支部负责人、科室负责人要与干部职工进行谈心谈话,关心干部职工的工作和生活,帮助解决干部职工遇到的思想认识问题和实际困难。

    第3篇: 国有企业基层党支部工作制度



    管理制度是组织、机构、单位管理的工具,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国有企业工会工作制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国有企业工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凡在本公司工作的正式职工,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年龄、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只要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成为会员。

    第二条 职工加入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

    第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3、对公司生产生活中的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

    4、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5、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等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福利。

    6、在工会会议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努力学习政治,学习经济,学习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

    2、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3、遵守宪法和法津,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4、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同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5、维护职工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6、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提出。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活动,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
    自动退会。

    第六条 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

    第七条 本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内容是

    1、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2、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3、工会委员会成员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八条 工会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九条 本工会代表大会还选举产生工会经费审查员。经费审查员负责审查本工会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会经费的使用,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十条 本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本工会委员会由三人组成,设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各一人。

    第十二条 成立或撤销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十三条 工会全体会员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工会委员会召集。

    第十四条 工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员的工作报告。

    3、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员。

    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员每届任期三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十五条 工会委员会的成员,应在会员或会员代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主
    席、副主席,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工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

    2、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3、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公司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

    4、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5、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6、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

    7、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8、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工作。

    9、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第十七条 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的政治权利和物质利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共谋企业发展。

    第十八条 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车间建立车间工会委员会。

    第十九条 工会组织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

    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学习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

    2、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勇于开拓创新。


    3、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4、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5、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6、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第二十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1、会员按应领工资额的2%缴纳的会费。

    2、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缴的经费。

    3、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及机关单位的"补助。

    4、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条 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实行统一领导的财务管理体制和会员监督的经费审督体制。

    第二十二条 工会经费、财产和上级单位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公司工会。

    国有企业工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工作,发挥企业工会作用,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三条企业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团结和动员职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贡献。

    第四条企业工会贯彻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工作原则,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


    第五条企业工会在本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
    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第二章 企业工会组织

    第六条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加入工会,维护职工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七条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按地域或行业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同时按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企业工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

    企业改制须同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第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经企业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企业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企业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

    第九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听取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评议。

    (五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讨论决定工会工作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须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

    第十一条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大型企业工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设立常务委员会,负责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下属单位可建立工会委员会。

    第十二条企业工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会员监督。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企业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工作机构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具体人数由上级工会、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协商确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许可,工会可从社会聘用工会工作人员,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干部队伍。

    第十四条企业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要问题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企业工会委员(常委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讨论或决定以下问题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党组织、上级工会有关决定、工作部署的措施。

    (二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向党组织、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工会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向企业提出涉及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重大问题的建议。

    (五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及重大财务支出。

    (六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企业生产车间、班组建立工会分会、工会小组,会员民主选举工会主席、工会小组长,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十七条建立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发挥工会积极分子作用。

    第三章 基本任务和活动方式

    第十八条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

    (二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
    监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调解劳动争议。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赛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五组织培养、评选、表彰劳动模范,负责做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办好职工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七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八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九加强组织建设,健全民主生活,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

    (十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企(事业。

    第十九条坚持群众化、民主化,实行会务公开。凡涉及会员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作计划、重大活动、经费收支等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二十条按照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愿,依靠会员和职工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工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的同意。企业行政应积极支持工会开展活动。

    工会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建立会员评议建家工作制度,增强工会凝聚力,提高工会工作水平。

    推动企业关爱职工,引导职工热爱企业,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第四章 工会主席

    第二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


    第二十四条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由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在充分听取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协商提名。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同级副职级条件配备,是共产党员的应进入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专职工会副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配备。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由会员民主推荐,报上一级工会同意提名;也可以由上级工会推荐产生。已建党组织的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须经党组织审核。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

    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第二十五条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出现空缺,须按民主程序及时进行补选。

    第二十六条工会主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工会工作。

    (二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

    (三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

    (四有较强的协调劳动关系和组织活动能力。

    第二十七条企业工会主席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日常工作。

    (二参加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有关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会的意见。

    (三以职工方首席代表的身份,代表和组织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四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五代表和组织职工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要求纠正侵犯职工和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七向上级工会报告重要信息。

    (八负责管理工会资产和经费。


    第二十八条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新任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在一年内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上岗资格或业务培训。

    第五章 工作机制和制度

    第三十条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和条件,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技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监督企业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规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提出意见并要求企业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工会应对企业经济性裁员事先提出同意或否决的意见。

    监督企业和引导职工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依法督促企业纠正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依法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可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工会应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问题作为协商重点内容。

    工会依照民主程序选派职工协商代表,可依法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职工协商代表,但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小型企业集中的地方,可由上一级工会直接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县以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劳务派遣工集中的企业,工会可与企业、劳务公司共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三十二条工会发出集体协商书面要约二十日内,企业不予回应的,工会可要求上级工会协调;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集体协商的,工会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企业违反集体合同规定的,工会可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
    大会的日常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经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中的一线职工代表一般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代表应占相应比例。

    第三十四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重组改制等重大决策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查同意或否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企业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依法行使选举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

    (二选举、罢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三审议决定经营管理以及企业合并、分立、变更、破产等重大事项。

    (四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代会决议等情况。

    (五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的方案和企业重要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草案等。

    (三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执行职代会决议、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处分和辞退职工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及企业授权和集体协商议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应有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重要决议、决定,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

    小型企业工会可联合建立区域或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解决本区域或行业涉及职工利益的共性问题。

    公司制企业不得以股东会取代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

    第三十六条督促企业建立和规范厂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七条凡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制企业,工会应依法督促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由企业工会提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表达职工意愿和诉求,接受职工监督。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应分别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第三十八条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应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企业执行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保险福利等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群众监督。

    第三十九条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建立完善工会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建档跟踪、群众举报等制度,建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依法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协助与督促企业落实法律赋予工会与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紧急避险权。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进行监督。

    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工会应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工会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第四十条依法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建立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预防功能,建立企业劳动争议信息员制度,做好劳动争议预测、预报、预防工作。


    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积极同企业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
    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协助企业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四十一条开展困难职工生活扶助、医疗救助、子女就学和职工互助互济等工作。有条件的企业工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资金。

    第六章 女职工工作

    第四十二条企业工会有女会员十名以上的,应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名的应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在企业工会委员会领导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女主席或副主席担任。企业工会没有女主席或副主席的,由符合相应条件的工会女职工委员担任,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相同。

    第四十三条女职工委员会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重点是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禁忌劳动、卫生保健、生育保险等特殊利益。

    第四十四条女职工委员会定期研究涉及女职工特殊权益问题,向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重要问题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企业工会应为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

    第七章 工会经费和资产

    第四十六条督促企业依法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提供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的必要设施和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七条工会依法设立独立银行账户,自主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会费。工会经费、会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第四十八条督促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会会同企业开展的职工教育培训、劳动保护、劳动竞赛、技术创新、职工疗休养、困难职工补助、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所需费用。

    第四十九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代表会员群众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

    建立经费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接受上级工会审计,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十条企业工会经费、财产和企业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企业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经费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第八章 工会与企业党组织、行政和上级工会

    第五十一条企业工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未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其工会由上一级工会领导。

    第五十二条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平等合作,共谋企业发展。

    企业工会与企业可以通过联席会、民主议事会、民主协商会、劳资恳谈会等形式,建立协商沟通制度。

    第五十三条企业工会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动员和组织职工完成生产经营任务。

    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至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一分别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和劳动竞赛奖励经费,并严格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企业行政应依法支持工会履行职责,为工会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第五十五条上级工会负有对企业工会指导和服务的职责,为企业工会开展工作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培训和会员优惠等方面的服务,帮助企业工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企业工会在履行职责遇到困难时,可请上级工会代行企业工会维权职责。

    第五十六条县以上地方工会设立保护工会干部专项经费,为维护企业工会干部合法权益提供保障。经费来源从本级工会经费中列支,也可以通过其它渠道多方筹集。

    建立上级工会保护企业工会干部责任制。对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待遇以及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工会干部,上级工会应提供保护和帮助。

    上级工会与企业工会、企业行政协商,可对企业工会兼职干部给予适当补贴。

    第五十七条上级工会应建立对企业工会干部的考核、激励机制,对依法履行职责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会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履行职责,上级工会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罢免。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
    会。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解释。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工会工作制度

    在如今社会快速发展背景下,国有企业在促进我国更好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与此同时,社会市场中各个企业之间的竞争逐渐激烈,如果国有企业想要在激烈市场竞争中增强自身竞争力,同时促进自身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在企业内加强工会政治建设工作。通过工会政治建设工作的展开,可以提升企业内各个工作人员的综合素养与素质。如果怎样加强国有企业工会政治建设工作,是每个国有企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所以,本文将针对加强国有企业工会政治建设措施相关内容进行阐述。

    1、加强国有企业工会政治建设的重要作用

    在国有企业中,通过加强工会政治工作的展开,可以不断提升基层队伍与基层工作人员的凝聚力与工作能力,为企业未来的更好发展打下良好基础。总而言之,工会政治建设工作的展开,对国有企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中第一,通过提升基层员工与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的实效性,使得工作人员能够对自身工作有正确认识,同时将企业员工的凝聚力充分发挥。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不断提升员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对自身工作能够有正确认识,促使员工可以不断进行专业知识学习与掌握,提升员工自身的综合素养与素质。第二,工会政治建设的主要对象是企业内的阶层工作人员,而国有企业的更好发展,离不开基层工作人员的支持[1]。所以,通过工会政治建设工作的有序进行,可以使得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觉悟得到提升,构建出高素质工作队伍,从而增强国有企业在社会市场中的竞争力。与此同时,促使国有企业可以在促进我国更好发展中,发挥自身的价值与作用。

    2、加强国有企业工会政治建设的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原则

    上文已经说到,国有企业工会政治建设的主要对象是人,并且其归宿也同样是人,由此可以看出,工作人员的工会政治建设以及企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因此,为加强国有企业的工会政治建设中,需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原则[2]。将企业各个工作人员,作为工会政治工作的核心。基于此,需要企业工会部门,能够将国家、企业以及员工之间的关系进行处理。对企业工作人员的思想动态进行及时关注,及时与员工之间进行沟通与交流,这样可以及时对员工的实际情况进行掌握与了解。从而对工会政治建设工作进行调整,帮助员工树立正确思想价值观念与职业观念,提高员工综合能力。

    2坚持以企业发展为本原则

    工会是企业与企业员工之间有效联系的桥梁,因此,工会政治建设工作需要从宏观角度进行服务与工作,这样才能将自身的最大作用与价值充分发挥。基于此,企业在加强工会政
    治建设工作时,不仅需要坚持以人为本,同时还需要始终坚持以企业发展为本。对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与市场发展情况进行分析与掌握。在企业中营造良好工作氛围,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与工作热情。

    3、加强国有企业工会政治建设措施

    1寻找工作切入点

    为使得国有企业工会政治建设工作的顺利展开,需要照顾工作的重点与切入点,这样才能保证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寻找工会政治建设工作的切入点中,可以从以下几点展开第一,针对企业内工作人员需要进行一定的激励与鼓励,对员工的实际工作情况以及专业特长进行分析与掌握,这样才能结合员工特点,将员工配置在适合其自身发展的岗位中。通过岗位的调换以及合理配置,可以使得员工在枯燥的工作中,带来许多新鲜感。这样员工的工作热情与工作积极性将会被调动,使得工作质量与工作效率能够得到有效提升[3]。第二,积极鼓励员工能够主动参与到工会政治建设中,使得员工能够提升对企业的依存感。与此同时,能够对企业不同的规章制度有掌握与认同感,这样员工在不断工作中,可以不断实现自身价值。在国有企业的发展中,员工可以通过不同的形式参与到工会政治建设中,比图,可以采取职代会方式。但是职代会方式在部分国有企业的工会政治建设中,经常流于形式,无法将自身的作用充分发挥。因此,为能够促使员工可以更好参与到工会政治建设中,需要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对员工的参与形式进行完善与创新,使得员工能够真正参与到工会政治建设中。

    2完善工会制度

    在加强国有企业工会政治建设中,需要对工会工作制度进行完善,工会工作制度的完善,不仅可以为企业工会政治建设工作提供保障,同时能够不断提升企业内员工的思想道德素质与综合素养。在完善工会工作制度中,可以从以下几点展开第一,需要保证企业内各个工作人员都可以参与到其中,同时将自身的监督管理作用充分发挥,这样工会工作制度的科学性与民主性将会得到保障。第二,在实际制度建设过程中,必须将集体的作用充分发挥,在最大程度上确保员工都可以积极参与,认识到自身在工会工作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员工的参与意识,从而提出自身的看法与意见[4]。第三,职工代表大会在召开期间,需要让员工在其中发挥主体作用,因为本文工会政治建设工作就需要以人为本。通过全部参与的形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工会工作制度能够在企业中得到更好落实。3充分发挥领导作用在国有企业工会政治建设工作中,领导在其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领导需要意识到工会政治建设工作的重要作用,从而将自身的监督管理价值充分发挥。领导在企业的发展中,需要为员工树立榜样,因为领导的行为举止、一言一行会在很大程度上对员工产生影响。因此,通过领导树立模范带头作用,是加强工会政治建设工作开展的重要方式。在将领导作用充分发挥中,可以从以下几点展开第一,在工会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过程中,领导需要将自身对员工许下的诺言积极履行,这样可以使得员工意识到领导是一个信守承诺的人,这样可以增强员工对领导的信任感,从而对企业产生依赖感。使得员工能够在未来工作中,将自身利益与企业利益进行有机结合,在促进企业更好发展中充分发挥自身作用。第二,关心员工工作情况,不断激发员工的工作活力[5]。领导需要积极与员工之间进行沟通与交流,对员工的工作情况进行及时了解,这样可以发现员工在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从而在领导能力允许范围内,对员工进行帮助,使得员工感受到企业温暖与关怀。除此之外,还需要加强技
    术创新工作,不断增强员工的工作能力,掌握更多技术以及专业技能。员工的工作能力提升,那么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企业的更好发展。

    4增强工会维权能力

    不断提升国有企业维权能力,是加强企业工会政治建设的重要方式。因此,在增强工会维权能力中,可以从以下几点展开第一,要对企业的改革发展工作进行统筹考虑,同时保证企业内职工队伍的稳定性。企业需要将服务企业改革作为重点与关键,促使企业内工作人员能够积极投入到改革工作中,开展经济技术活动。除此之外,需要企业内员工能够参与到改革中,听取员工的愿望以及意见,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员工队伍的稳定性。第二,要使员工自身利益进行充分考虑,维护员工利益。在企业工会政治建设工作中,需要将员工自身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以及文化权利作为重点,与此同时,还需要保证通过民主管理方式,使得员工的权利能够得到保障。通过该种方式,不断提升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与归属感,实现企业更好发展。

    结束语

    综上所述,工会政治建设工作对国有企业发展而言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在国有企业发展中,需要将加强工会政治建设工作作为重点与关键,采取不同措施,实现国有企业更好的工会政治建设工作。通过工会政治建设工作的展开,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企业内员工的工作能力与专业素养,使得员工能够对自身工作有正确认识,同时能够主动参与到工会政治建设工作中,为国有企业的更好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第4篇: 国有企业基层党支部工作制度

    XXXXXXXXXXXXXXX
    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所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所里的工作、生产、经营和科研秩序,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第421号令),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所办公、科研、生产、生活区域的安全保卫管理工作。
    第三条法人代表是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所的安全保卫工作负全责,应把全所的安全保卫工作切实提上议事日程,进行统筹安排、部署。
    第四条成立以法人代表任组长、党委书记和保卫部部长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和所下属国企、参股企业保卫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成员的所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检查安全保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五条所下属国企和参股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企业的安全保卫制度。同时,也要成立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检查安全保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六条重要场所设置的消防栓,不得挪作他用,应设专人定期检查,确保消防栓完好无损;
    所里配备的各种灭火器,要按规定时间进行更换,确保各种灭火器材都在有效期内;
    易燃、易爆物品要按相关要求妥善存放,并有专人保管,不得乱放、混放;
    青工宿舍、生产厂房及仓库应分开,保持安全间隔,严禁混杂在一起;
    会议室、天然气锅炉房、车库及配电房等

    重地,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非专业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消防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在消防通道堆放任何物品。
    第七条抓好安全用电工作。及时更换破损、残旧、具有安全隐患的电线、电器;
    严禁私拉电线、私接电源和使用额外大功率电器;
    严禁在办公场、集体宿舍及库房使用电炉及其它大功率电器;
    最后一个离开房间的人应关闭电源。
    第八条落实防盗措施。车间、仓库、办公大楼应设有门卫;
    所里的重要部门(部位)应设有24小时监控(有录像功能);
    财务室、技术档案室、标准档案室、仓库等重要部门(部位)要安装自动报警器,下班时相关责任人要接通报警器的电源;
    重要部门(部位)的房间要安装防盗门窗,离开时要关闭门窗和电源;
    重要文件及贵重物品必须存放妥当,保证安全;
    车辆停放时应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第九条做好人员出入管理。员工出入所办公区域,应佩戴出入证,对于未佩戴出入证的人员,所保卫部人员有权核查其身份;
    外来人员约见所级领导的,所办或保卫部人员在征得领导同意后方可放行,必要时由所办或保卫部人员陪同接待,领导不在时应在所办安排临时接待;
    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品、身份不明、衣冠不整、拒绝登记、推销产品、受访部门不予接待的人员一律不准进入所办公区域、青工集体宿舍和家属区。
    第十条所保卫部要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的联系,及时了解驻地治安情况及社会上的突发暴力、群体事件,做到提前预防和部署,最大限度地减少和制止职工及家属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案件的发生。对发生不法侵害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并将不法侵害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如果不法侵害已经发生,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保护好现场。

    第十一条着重加强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理。急突发事件可分为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消防事故等,对于这此事件关键要做好预防工作。注重做好平时的宣传教育工作和突发事件的演练工作,以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提升员工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同时,要切实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十二条安全保卫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要定期检查,督促安全保卫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因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安全事故的,一律追究相关责任;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全体员工都有遵守本制度及有关安全规范的义务。凡违章造成事故的,一律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所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落实本所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所办公区域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三)根据需要,在全所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四)维护全所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所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五)督促落实全所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五条在工作区、青工宿舍和家属区,如有下列情况的,保卫部工作人员应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部门直至当地派出所;
    保卫部工作人员如不在场,职工有义务立即报告保卫部和上级部门:
    (一)聚众闹事、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贩毒、传播邪教、聚众观看或传播淫秽物品的。
    (二)擅自处理、搬移、损毁、盗窃、破坏单位、个人财物及公共设施的。
    (三)乱写乱贴标语,涂改、撕毁所里通知、通告或其他有效文件的。(四)乱扔、乱倒垃圾、杂物,破坏、玷污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五)巡查过程中发现监控探头、线路、路灯、门窗、封条等有损坏现象的。
    (六)漫骂、攻击职工、领导、纪律检查人员和保卫人员的。(七)外界人员聚众闹事、闹访领导或干扰所里正常工作秩序的。第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所保卫部。第十七条本制度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附:所保卫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XXXXXXXXXXXXXXXX二○一七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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