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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国际法院关于科索沃独立案的咨询意见

    时间:2021-03-01 16:01:3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国际法院根据联合国大会的请求,就"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这一问题发表咨询意见,称"宣布独立不违反国际法"。对于这一咨询意见本人认为:法院回避了最重要的实质问题,忽略了宣布独立行为与国家领土主权、民族自决等一般国际法原则的牵连。咨询意见虽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对于国际法以及国际关系都将产生重大影响,尤其是有可能衍生出新的国际法规范。
      关键词:咨询管辖权 民族自决 分离 国际关系
      一、国际法院咨询意见概述
      2008年10月,联合国大会根据塞尔维亚的请求,投票通过一项决议,要求国际法院对"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发表咨询意见。国际法院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的管辖权规定受理了案件,在听取各方意见陈述的基础上,依据国际法于2010年7月22日,发表了咨询意见,国际法院认为:宣布独立的主体是代表科索沃全体人民的机构,不是由临时自治机构,独立宣言也不是意在临时机构运作的法律秩序范围内产生效力,或在此范围内实际产生效力。由此得出结论:独立宣言作者不受专门规制临时自治机构行为的特殊国际法的约束;一般国际法上没有明确禁止"宣布独立"行为的具体规定,因而宣布独立也不违反一般国际法。
      二、相关国际法理论分析
      (一)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
      根据《规约》第六十五条第一项 "本法院如经任何团体由《联合国宪章》授权而请求或依照《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而请求时,得发表咨询意见。" 联大根据宪章赋予的权限可以讨论"任何会员国……向大会所提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任何问题"以及除第十二条所作规定外,有权就上述问题提出建议。同时宪章也规定联大可以将有关"法律问题"提交国际法院,请求其发表咨询意见。考虑到国际法院的司法职能及公立性,在此强调有关问题必须是法律问题,法院只对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政治问题法院无权受理,某一问题即具有法律性又具有政治性时,问题本身的政治性并不排除其法律性。①国际法院行使管辖权虽然有法律根据,并不代表其必须受理案件,在有充分的令人信服的理由时,法院也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拒绝行使管辖权。
      通过分析法院认为:请求提供咨询意见的动机是为了服务于某一国家的利益而不是协助大会履行职能并不是一个令人信服的理由,因为咨询意见不是给予有关国家的,而是向大会作出的。法院也不会探求请求的本源或政治历史。大会请求作出咨询意见侵犯到安理会的职权这一理由,法院认为也不成立。《宪章》赋予大会非常广泛的权力,以讨论联合国活动范围内的问题,包括有关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问题。②根据《宪章》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安全理事会负有"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但是大会的上述职权不因此而受限。第二十四条提到的是主要权限,但不必然是独有权限。科索沃局势已由安全理事会进行审议且安理会已就该局势行使了第七章规定的权力,但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大会不能讨论该局势的任何方面,包括宣布独立的行为。《宪章》为保护安理会的作用而规定的对大会的限制见第十二条,其限制的是大会在讨论后提出建议的职权,而非其进行此类讨论的职权。因此法院最后认为在此案中行使其司法职能是合适的,没有可以拒绝管辖的令人信服的理由。
      本人认为法院关于行使管辖权的分析论证是十分充分、合理的。法院受理此案,行使咨询管辖权是无可厚非的。
      (二)案件的定性
      法院在作出咨询意见前必须要明确其要解决的问题的范围与含义,就"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这一问题,法院强调大会并没有问宣布后的法律后果。尤其是,大会没有问科索沃是否取得了国家地位,也没问那些已经承认科索沃为独立国家的国家对科索沃的承认是否有效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院认为,不必处理此宣布是否导致一个国家的成立或导致产生承认行为现况的问题。
      宣布独立方的身份问题有可能影响对此项宣布是否符合国际法的问题的答复。为了正当行使其司法职能,法院有权且有必要来自行认定宣布独立行为作出者的身份。同时法院认为 "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这一问题可以等同于"相关国际法是否禁止宣布独立"。法院随之需要履行的任务就是确定此项独立宣言的通过是否违反了国际法。法院不需要就国际法是否赋予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的实在权利采取立场,也不需要就国际法是否一般赋予一国境内的实体单方面脱离该国的权利采取立场。一种特定行为--如单方面宣布独立--确实完全有可能不违反国际法,而又不一定是行使国际法赋予的权利。
      经过论证法院把问题识别为"宣布独立是否违反国际法",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被忽略掉了,导致法院最后认为宣布独立这一行为不是科索沃临时机构作出而是能够代表全体科索沃人民的主体以全体人民的名义作出的行为。"是否符合"变成了"是否违反"也是一种偷换概念,证明一种行为符合国际法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而证明一种行为不违反国际法,只要证明国际法没有明确禁止就可以了。如果要深究起来,"没有禁止性规范"与"不违反"仍然不能完全划等号,因为所谓的国际法,不仅是指特定的规定或规则,还包括贯穿其中的宗旨和精神。但如果要分析到这些层面,就难以回避所谓"分离权"或"救济性自决"等敏感问题,法院最终也选择了回避这一问题。
      (三)国际法的渊源
      当国际法院确立了对案件的管辖权,明确了问题的范围与含义以后,在根据"国际法"审查判断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提出咨询意见时,首先需要了解的就是 "国际法"的渊源问题。
      对国际法渊源的概念理论上有不同的理解,《国际法院规约》明确列举了国际法院在解决各项争端时应适用的国际法。③透过规约我们可以推出以《联合国宪章》为代表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联合国大会的决议 、司法判例等均是有效力的应当予以遵守的国际法。国际法院在发表咨询意见时,对具体问题是否符合国际法,其考量的依据"国际法"即指以上内容,包括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在本案中涉及的特殊国际法就是联大1244号决议及相关的《临时自治宪政框架》。2008 年2 月17 日, 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时,第1244 号决议和《宪政框架》都没有被废止, 联合国依据这两个文件派驻的官员仍在科索沃履行职责, 因此, 这两个文件构成国际法院在回答联大提出的相关问题时可供参考的国际法。而领土主权原则与人民自决原则则是各国均承认的一般国际法,而咨询意见却绕过这两个基本原则:认为领土主权适用于国家之间,不能适用于科索沃案;大会没有问一国境内实体是否有权脱离该国,也没有问国际法是否明确禁止宣布独立,因而没必要回答这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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