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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刍论我国统一战线软法治理现代化

    时间:2021-07-11 20:01:0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在制度治理现代化视域中,统一战线对象的广泛性与软法强调多元治理高度耦合,统一战线软法治理现代化问题亟待破题。然而,统一战线软法治理现代化涉及法治的技术、制度和思维等多个层面,需要统筹好法与非法规范、软法与硬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新法与旧法以及立法与司法、执法守法之间的关系才能全面深入地推进统一战线软法治理现代化。
      [关键词]软法;治理;统一战线;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D621;D9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5)02-0042-05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全党同志必须更加自觉地坚持依法治国、更加扎实地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向着建设法治中国不断前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彰显了中国政治和法治文明形态的发展进步。法治中国,目标高远、内涵丰富,具体涵盖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党、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市场等诸多方面,其中法治政党是法治中国的中心环节。在制度治理现代化的总目标下,法治政党兼具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双重特征更加凸显,而统一战线作为党与非党的政治联盟,则是法治政党软法之治的典型领域。
      统一战线是我们党处理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所特有的战略原则和策略方针,是党的传家法宝和利器,是党的事业不断兴旺发达的重要支撑。统一战线主要以党正确的方针政策、领导人高超的领导艺术和统战部门灵活的工作方法为依托的软法治理,在革命、建设和改革时期,为党的中心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资源支持和环境保障,但也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社会分化新格局、改革攻坚新任务,如何更好地发挥统一战线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独特优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共同致力于实现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则需要对统一战线软法治理的问题进行深入地剖析和思考。
      一、当前我国统一战线软法治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统一战线软法治理是统一战线主客体依据共同认同的方针、政策、制度、章程等软法渊源交往、交流以及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过程。在统一战线形成和成型阶段软法治理绩效持续提高,但随后受社会实践新变化、软法权威边际效能递减规律、不可抗力、软法创制和遵守主体代际更迭以及规范化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等因素影响,统一战线软法治理质量和绩效增速均受到限制,特别在统战对象高频次分化组合、利益诉求和思想观念日渐多元的新形势下更是如此。鉴于法的天然滞后性是导致秩序失稳的主因,所以,上述问题都集中指向了统一战线软法治理的依据即软法本身。
      1.软法原则性强但操作性弱。任何法都由实体和程序两个部分构成的,实体为本,决定法能否实现,体现法的原则性;程序为用,决定法的实现程度,体现法的操作性。在法理上,实体和程序同等重要,二者相互依存、相互协调,实体是程序的运行基础,而程序则是实体的救济途径。反观我国统一战线软法,实体软法和程序软法存在着严重的比例失调问题,实体软法中粗线条的原则性规定比比皆是,而实施细则类的程序软法则严重不足,甚至缺位。例如,目前规范统一战线的软法主要包括:1982年确立的“十六字方针”、1989年12月制定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2005年2月制定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2006年2月制定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2004年修订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及各民主党派、团体的章程等。这些文件和章程都是不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统一战线软法,这些软法对统一战线的基本原则、对象、方式等作了较为完善的原则性规定,但却没有就违背这些要求和规定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政治后果、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简言之,就是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软法要件。
      这种原则性强但操作性弱的“跛脚”软法,在统一战线纵向实施的“上热、中温、下凉”结构中,自由裁量权会向下逐级增大,极易导致一些地方不作为、软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的问题,进而影响统一战线的吸引力、公信力和战斗力。
      2.软法宣示性强但规范性弱。无论硬法还是软法,一般都具有指引、评价、预测、强制和教育的功能,软法由于得到国家强制保证和认可(明示或默示)的刚性程度方面不及硬法,在强制功能方面一般较弱,但其强制力仍能通过遵行主体的内在认同而存在。然而,对照观察我国统一战线软法,指引、评价和教育功能较强,强制和预测功能却相对较弱,这与其宣示性强但规范性弱的问题直接相关。统一战线软法中对统战的地位、作用、意义、价值、优势等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对提升遵行主体的信心、荣誉感、认同感、使命感有较强的作用。
      然而,就法本身的规范性而言,这些条文存在着一些结构性问题。不论是硬法还是软法,在结构上,法条规则一般是由假设、行为模式和行为后果三部分构成。但现行的大部分统一战线软法仅设定了应然的行为模式,规定了是什么,为什么,以及怎么样中不得干什么,应当干什么,而没有设立相应的行为后果。有的设立了行为后果,但却没有设立相应的责任保障和救济途径,使统战软法失之于畸软、失之于畸宽;有的对行为后果的责任追究相对于国家法律明显畸轻。
      诚然,作为没有牙齿的法律或则不带剑的契约形式,软法本身的刚性不可能与硬法相提并论,但软法亦法,应具有法的一般结构和规范力,否则法就与道德、习惯无法区分开来了。善治是良法之治,良法不仅要在价值上良善,还应在规范上齐备,特别在是行为后果要件上要充实有效。因为,长期以来过于信赖人的自觉性以及道德品行自律的理念,让我们在创制和订立法律时过于偏重对行为模式的教育、引导,而相对弱化了追责和救济投入,导致硬法不硬、软法更软,法的刚性不足,铁网变成松紧带,一些法形同虚设。
      3.软法独立性强但协同性弱。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致密性和协调性是法发挥效力的重要基础。法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任何具体的法都是属于部门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不可能单独覆盖社会的方方面面,而社会又是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因此,法的实施有赖于独立的不同部门法之间协同。法的协同是多维协同,既包括上下不同位阶法之间的协同,也包括左右同位阶法之间的协同。应该说,不同部门法之间的独立性和协同性是法律体系健康运行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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