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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土地制度变迁与“三农”兴衰

    时间:2021-07-11 16:04:3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新中国成立以来,无论是政治制度还是经济体制的变化,都与土地制度的变化高度相关。当中国市场化改革走近尾声的时候,土地制度改革必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中国的土地制度到底经历了一些什么样的变迁?每一次的变迁对政治、经济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土地制度最终做什么样的定位呢?这就是本文将要讨论的问题。
      
      一、《共同纲领》实际上为土地国有制奠定了法律基础。
      1949年9月29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一致通过《共同纲领》。《共同纲领》实际上是新中国的临时宪法,确定了新中国的发展道路——走国家资本主义工业化发展道路。
      1949年前后在全国进行的土改(耕者有其田)还没有完全结束,1951年9月,毛泽东就亲自主持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并在同年12月15日亲自为印发《决议草案》写了《把农业互助合作当作一件大事去做》的通知,从此拉开了农村合作化的序幕。为什么要合作化呢?合作化也是《共同纲领》决定的,《共同纲领》第三十八条 ,关于合作社:鼓励和扶助广大劳动人民根据自愿原则,发展合作事业。在城镇中和乡村中组织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生产合作社和运输合作社,在工厂、机关和学校中应尽先组织消费合作社。
      农村发展合作经济,主要是在将农业地租转化为工业资本的同时,通过对农产品的控制和对生产生活资料的控制,实现对工商业资本的社会主义改造,这与《共同纲领》第31条之规定“在必要和可能的条件下,应鼓励私人资本向国家资本主义方向发展”是一脉相承的,也是与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基本上实现国家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相一致的。
      我们从这些历史文献中不难发现,因为要实现国家工业化,就要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国家资本主义化,对当时“一穷二白”且面临帝国主义威胁和封锁的新中国而言,农村土地地租(实物税)和对农产品统购统销的“剪刀差”,必然成为国家工业化原始资本积累的主要来源和手段。在我看来,《共同纲领》决定的国家资本主义战略和“在必要和可能的条件下,应该鼓励私人资本向国家资本主义方向发展”的实现方式,实际上为国家将1947年在解放区“革命土改”推行的土地私有制转变为国家所有制提供了法律上的伏笔。
      
      二、土改,不是给农民完全的土地产权,实际上是建立“国家所有,农民‘平均’占有土地农用权”的土地制度。
      太多的学者一直认为,土改是给了农民完全的土地私有权,这是值得商榷的。
      新中国建立后,在国际环境十分糟糕的情况下,同时要养活400万军队、保障城乡的有效供给、维持政府的运转和保证国家基础性工业项目上马,唯一可以靠得住的、控制得了的物质基础就是农业地租。在当时的情况下,新中国必须在巩固政权的同时实施快速国家工业化的发展战略,对新中国具有决定意义的土改必须完成两个根本任务:一是建立土地的国家属性,所有的土地都是国家的,无论是地主、富农,还是贫下中农、雇农,耕者有其(份额)田。但是,分得的田都是新中国的田,不再是旧中国的带有封建性质的私人所有的田了。确立了土地的国家属性,就确立了新政权的合法性;二是在重分土地和恢复发展农业生产活动中,建立起新的乡村组织和基层政权,同时通过新的乡村组织和基层政权获取比旧社会更多的土地地租。所以,土地是中国新政权的经济和政治根本。
      对于上述的判断,我们可以从《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找到依据:土地改革为发展生产力和国家工业化的必要条件……必须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民团体,经过清除土匪恶霸,减租减息和分配土地等项步骤,实现耕者有其田。
      最初的“和平土改”进行了一年左右的时间,实际的效果难以实现上述两个目标。1949年至1950年党的部级以上干部参阅的《内部参考》,每周都有新华社记者反映农会和区公所被地主、恶霸、特务、土匪控制,或破坏土改,或威胁贫农雇农,或贫雇农将政府分配的土地还给地主,或贫雇农对土改和新政府悲观失望的报道。于是在1951年,坚持和平土改的主张让位于“急进土改”的主张,在“放手发动群众”的号召下,“急进土改”一改“和平土改”时期“反动势力顽强抵抗”和“贫雇农可怜巴巴”的被动局面,激烈的斗争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了。一方面,土地彻底重分,消除了“老业”“祖业”思想,确立了共产党政府给农民土地的事实;另一方面,贫雇农斗倒了地主、恶霸、土匪、特务和坏分子,将混进农会组织和基层政府中的地主、恶霸、土匪、特务、坏分子及其代理人彻底清理,贫下中农完全掌握农村政权和政治主导权。“急进土改”实际上是调动多数贫困农民“耕者有其田”和“翻身做主人”的“积极性”,帮助共产党“改造”和“清除”了不太听话的、甚至是对抗的少数“地、富、反、坏” 分子,确立土地国有属性,使得经济上建立了以地租为基础的财政和以统购统销农产品为物质保证的经济秩序,政治上建立了以贫下中农为主体的农会组织和以农会组织为政治基础的农村基层政权。土改为共产党建立起了“地根”经济和“地根”政治。
      假如没有“放手发动群众”的“急进土改”,如果用台湾出钱赎买地主土地的办法土改,土地就不仅不能为国家快速工业化完成资本原始积累,反而还会给新而脆弱的政权背上巨大的包袱,更难以建立起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和基层政权,也不能建立统购统销制度实行对工商业资本的社会主义改造。大陆的土改和台湾的土改是有本质的不同的,台湾的土改实际上是承认土地私有基础上的土地私人占用的重新调整;大陆的土改是在没收所有土地,否定既往的一切土地私有产权,强制确立土地国家所有属性的基础上,平均分配给耕者使用,所有的耕者实际上是国家的长期佃户。
      在部级以上干部参阅的《内部参考》中,和平土改时期,每周都有1-2篇反映各地商人哄抬物价或联合起来压低农产品价格或普遍偷税漏税的报告,实物地租虽然起到了一定的平抑物价、稳定市场的作用,但对稳定市场、平衡财政和对工商业资本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力不从心的。随着土改的深入,新政府有了“国有土地”稳定的地租收入和基层组织与政权。1950——1952年,农业税占中央财政收入的18.5%,如果加上地方附加和各种爱国捐款,农民对政府的实际贡献超过土地收益的40%。紧随着,1953年又在实物地租的基础上建立起“统购统销”制度,成为国家对手工业和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武器。国家税收大幅增长,1953年农业税收入27.11亿元,比1950年的19亿元增长了50%,但只占当年财政收入的12.2%。
      土地改革完成以后,在实物地租的基础上建立农产品统购统销,控制工商业原料的来源和销售市场,工商业资本不接受改造也不行了,国家财政收入中的企业收入和工商税收也大幅上升。实际上,三大社会主义改造是建立在“土地国有”的基础上的。土改——土地国有化,实际上是三大社会主义改造——国家资本主义化的起点。在后来的合作化运动中,土地集体所有几乎没有人以“土地私人所有”为理据进行过反抗,这实际上证明在多数耕者的心目中默认“土地是国家给的,国家说咋的就咋的”了。一直到今天,中国的绝大多数农民依然认为,“土地既不是个人所有,也不是集体所有,而是国家所有”,应该说是有历史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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