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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国家主权豁免两个基本理论的研究

    时间:2021-07-10 04:08:3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国家主权豁免问题是当代国际法中的一个重大问题。从各国的实践看,国家主权豁免原则为各国普遍承认,成为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包括绝对豁免原则和有限豁免原则两个理论。应利用此原则充分协调不同观点和立场,尽力平衡主张豁免国家和给予豁免国家之间的主权冲突,维护世界各国的主权和国家利益。
      [关键词]主权豁免 绝对豁免 有限豁免
      [中图分类号]DF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549(2010)05-0096-02
      
      国家主权豁免是指一个主权国家未经其同意,免受另一国法院的管辖;外国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免受他国法院的管辖。国家主权豁免包括他国的司法、行政、立法管辖的豁免,在实践中主要表现在司法方面的豁免,即一国国内法院非经外国同意,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诉讼。
      
      一、国家主权豁免的理论
      
      在经济全球化以及各国相互依赖、相互联系的背景下,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不能单纯考虑自己的利益,而必须兼顾其他主权国家的需要、利益和意志,尊重国家主权平等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从这一原则出发,平等主权国家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任何国家不得强行对他国行使司法、行政的管辖,否则就构成对他国主权的侵犯。
      《国家管辖豁免公约》第二条第一款(b)项规定,能够代表国家主张豁免的机关有:(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利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3)国家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国家主权豁免原则在历史的沿革中出现两种不同的理论——绝对豁免和有限豁免。
      20世纪以前,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在外国均享有豁免,这称为“绝对豁免原则”,二战之后,国家大量地参与跨国贸易、金融、投资等商业活动,绝对豁免原则使得外国个人或法人在与国家进行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产生了“有限豁免原则”。
      多数发达国家和一部分发展中国家采用有限豁免原则,这些国家的法院在处理国家主权豁免问题的案件时,把国家行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把享有主权豁免权的范围限定于主权行为以及用于政府事物的国家财产,非主权行为和商业行为的国家财产不能享有国家豁免权。
      实践中,绝对豁免和有限豁免原则各有优缺点,但有限豁免的观点得到越来越多国家和学者的支持,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趋势。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及某些区域性的条约,也不同程度地采纳了限制豁免的原则。1976年美国国会通过《外国主权豁免法》,从绝对豁免转向有限豁免的立场。英国于1978年颁布了《国家豁免法》,以及1972年《欧洲国家豁免公约》和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公约》等。随着这些立法的实施,在一些国家的法院中,已经开始出现诉外国国家和政府的案件,由于各国国家利益和对外政策的不同,引起了国家间磨擦和国际关系的紧张。
      
      二、国家主权豁免的放弃
      
      根据《联合国宪章》中所有国家主权平等的基本原则所确立的主权豁免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准则。不过,国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放弃部分豁免权,使另一国基于该国的放弃而获得了对该国在这部分的管辖权,以便保护自己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国际市场秩序。国家可以自愿地就其某种特定的行为或不行为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即对其某个方面或某种行为,放弃在外国法院的管辖豁免。这种放弃是国家的一种主权行为,必须是自愿、特定和明确的。一国不能通过本国立法来改变别国的豁免立场,也不能将一国对某~特定事项上的豁免放弃推移到其他事项上,或将一国的豁免放弃推移到另一国家上。
      第一,豁免的放弃方式可以分为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两种。前者是指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通过条约、合同、其他正式文件或声明就某种行为或事项上豁免的放弃。后者是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的行为,表示其放弃豁免而接受法院管辖,但国家为主张其豁免权而出庭阐述立场并不构成豁免的默示放弃。
      第二,国家对于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也就是说,即使国家放弃了管辖豁免,外国法院也不能因此当然地对该国国家财产实施扣压、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执行豁免的放弃必须另行明示作出。
      第三,国家在外国领土范围内从事商业行为本身不意味着豁免的放弃。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法院的管辖作出反应,出庭阐述立场或作证,或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都不构成豁免的默示放弃。
      
      三、中国关于国家主权豁免问题的态度和对策
      
      从1978年湖广铁路债券案中可以看出,我国基本上是采取豁免主义的,国家豁免是基于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的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根据国家主权豁免原则,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享有司法豁免权,任何国家都无权未经中国同意,对中国国家行使管辖权。美国法院未经一个主权国家同意就受理此案发出传票,行使管辖权,对中国无理作出缺席判决,声称将对中国在美国的财产予以扣押强制执行判决,违反了国家主权豁免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对于这种把美国国内法强加于中国,损害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坚决拒绝,维护了国家的主权和尊严。
      目前,绝对豁免和有限豁免两大派系的斗争仍在继续,我们可以从当前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出发,充分协商和协调不同观点和立场,制订出一个能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国际法规则。中国的态度和立场主要体现在中国在国际上的实践和政府声明、法学家的著述、相关的国内法律规定以及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之中。中国支持和赞同通过达成国际协议来消除各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分歧。
      (一)有条件地采纳有限豁免主义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所确立的限制豁免原则标志着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豁免制度的重大转向。随着对国家地位和主权原则认识的逐渐清晰,国家主权豁免是国家平等的必然结果。外国不能不顾国家主权豁免的国际法准则,限制和侵犯中国的豁免权。有限豁免主义有一定的必要性,有限豁免主义并不否认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般原则,而是将这一豁免的范围局限在国家的主权行为方面,维护国家主权的平等,这样有助于正常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发展。有限豁免原则更符合国家豁免的本质,有条件的采纳有限豁免主义符合中国的国情和利益,同时也适当的考虑到了其他国家的立场。这样将有助于中国与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国家之间的国际合作,能够真正维护中国的国家主权,适应国际法学理论与实践的新发展。
      (二)加强关于主权豁免问题的立法
      主权豁免涉及国内法和国际法,我国目前对国家主权豁免只有一些政策和立场,还没有专门或具体的法律规定。所以,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立法活动,协调我国与其他国家在国家主权豁免问题上的利益关系,比如通过政策协商或制定有关国内立法,或者签订相关国际条约等,明确我国具体做法。我国对外国限制我国主权豁免的补救手段是采取报复方式的对等措施。但是,报复措施缺乏稳定性和透明度,还要考虑两国间以至国际上的政治、经济、外交等诸多因素。要改变中国在主权豁免问题上的被动地位不能长期依赖采取对等措施。而是要尽快制订我国关于主权豁免的立法,并健全和完善其他相关法律,维护国家主权,使国际社会和谐公平发展。
      国家主权豁免既涉及有关国家的利益和责任,又涉及与国家进行交易的个人和法人的利益。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深化与加强,我国应在坚持主权平等原则和综合考虑各主权国家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用理性的思维去研究国家主权豁免理论,寻找一条合理的行之有效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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