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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艾滋患者信息公开的伦理困境及其社会工作出路

    时间:2021-06-15 12:00:0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保护艾滋患者的个人隐私和公共卫生健康是艾滋病防治的重要前提。从伦理学的角度看,艾滋患者的信息公开往往会遇到隐私权与知情权、保密原则和不伤害原则、信息公开与资源获取正义性冲突等伦理困境。基于社会工作的伦理决定和考量,综合公共卫生伦理、康德义务论以及赫尔的功利主义的分析。以不伤害原则证成艾滋患者的部分隐私权在公众的公共卫生安全冲突下需要有所退让,而采取信息的有限度公开方式。目的在于促进社会接纳和艾滋防治。但这同样需要社会工作的后续支持,包括基本人权的保障、社会融合的促进、信任的医患关系的建立以及多层面人本服务的提供等。
      【关键词】社会工作;艾滋病患者;隐私权;伦理困境
      【作者简介】刘斌志,重庆师范大学社会工作实验室主任,副教授,重庆400047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4434(2011)11—0075-05
      据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公布的《2010年全球艾滋病疫情报告》,截止2009年12月31日,中国目前存活的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毒感染者(以下统称为艾滋患者)大约为74万人,2009年当年新发艾滋病感染者约4.8万人。社会工作作为医疗团队中的重要成员,为艾滋患者及其相关人员提供心理暨社会分析、心理及情绪辅导、协助舒缓压力、社会资源整合与争取、社会预防与宣传等多方面的服务。促进了艾滋病医疗服务的效果提升以及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但在这一服务过程中,社会工作者需要面对艾滋患者信息公开的困境,并需要作更多的伦理考虑,以保证在人本服务和社会和谐之间取得更好的平衡。
      一、艾滋患者信息处理的伦理困境
      面对具有高致命风险的艾滋病,社会工作者除了要在保密原则下通过护理挽救艾滋病人来保障感染者的权利,还需要基于正义原则和不伤害原则来积极防止不知情的第三者受到伤害,最终达到保护社会公共健康的目的。因此,在处理艾滋患者信息的过程中,社会工作会面临以下的伦理困境:
      首先,艾滋患者隐私权与大众公共卫生安全的冲突。艾滋患者的隐私权是指艾滋患者享有与其他公民相同的私生活安宁,私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隐私权作为一个道德基本规则,目的在于确保个体身心的自由发展不受任何拘束,这也是自律原则在尊重个体尊严和价值基础上对个体自我决定的肯定。艾滋患者的病历和健康信息作为个体不愿公开的一部分,我们必须给予尊重,这是一种对个体的善的倾向。正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指出的: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就是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必须得到第一优先的考虑。但艾滋患者从感染到出现症状之间的潜伏期可长达数年甚至十几年,在此期间患者外表与常人无异,却随时可能通过隐秘的性接触、吸毒、同性恋等行为传染给其他人。对公众健康产生巨大威胁。因此,从公共卫生的角度来讲,公共健康所关注的不是单独的个体。而是整个社会的健康状况和健康水平,是一种社会性和集体性的选择。此时,就有必要为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维护社会公众的公共健康而要求艾滋患者放弃部分权利,适当公开相关诊断结果并及时处理,让相关当事人知晓艾滋患者的病情,以做好预防和应对措施,避免不必要的伤害。
      其次,保密原则和不伤害原则的冲突。从根本上说。这一冲突是艾滋患者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冲突的具体体现。一方面,由于一旦艾滋患者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将可能导致艾滋患者的受暴、家庭破裂、失业、无处求医以及巨大的社会歧视。甚至使个别人走上自杀的不归路。带给他们精神上的巨大打击。特别是社会大众常常认为艾滋病仅与卖淫嫖娼、吸毒以及同性恋等社会不认可的现象联系在一起,从而导致艾滋患者被贴上深深的社会标签。所以,在服务实践中,对艾滋患者的病历及其健康状况的保密原则作为一种特殊的道德关系被提到空前高度,禁止服务人员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以体现对患者基本权利、人格和尊严的尊重。但另一方面,无论是儒家伦理还是公共卫生的伦理考虑中,都要求我们帮助需要帮助的人。不可伤害、防止伤害、补救伤害以及善行最大化。这也是和仁爱精神相一致的。这一原则要求社工承担起行动者的责任,确保无辜的第三者免于受到伤害。比如艾滋患者的性伴侣在与其发生性关系时免于受到感染、相关的医护人员不会在为艾滋患者实施手术的时候受到感染等。而不伤害原则也要求社工开展强制性新生儿排查、对高危怀孕母亲使用抗病毒药物以及追踪出生感染病毒孩子的母亲等活动。这些活动都是社会工作服务对不伤害原则的演绎。但这种演绎过程必然带来保密原则被打破。
      最后,艾滋患者信息公开与资源获取正义的冲突。鉴于目前医疗技术的进步,大部分艾滋病毒感染者仍能持续存活,但是需要不断地接受抗病毒治疗以及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等。同时。国家通过各种途径提供针对经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的美沙酮维持治疗,针对经性传播艾滋病的安全套推广使用和性病诊疗,以及针对母婴传播艾滋病的抗病毒药物预防和人工代乳品喂养等措施。根据正义理论的基本观点,每个个体都拥有均等的机会获得公共医疗资源,以维持正常的个体生存。那么,艾滋患者获取艾滋病防治政策关怀和救助的机会应该是公平正义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政府的相关资源大部分流向了那些信息公开的艾滋患者,资源使用的主要方向是筛检、治疗护理和社会照顾等。而其他隐蔽的艾滋患者却不能获得这些资源。另外,虽然绝大多数医护人员强烈表示对病患是否感染艾滋病有“知的权利”,因为如此可以保护医护人员自身的安全,也可以对患者提供更好的治疗,但是,有一半多的医护人员也明确表示不愿意去照护艾滋患者,并且实际的比例远远超过一半。如此一来,信息公开不但带给艾滋患者社会污名和歧视。甚至让艾滋患者享受正常人就医的权利都被剥夺,身心状态和生活质量都受到巨大冲击。因此,那些选择“隐藏“的艾滋患者。并未统计在政府的救治名单里面。就很难享受国家相关的政策关怀和资源,也导致了相互不信任的医患关系产生。决定
      二、艾滋患者信息公开的社会工作伦理
      社会工作者在向艾滋患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然要正视艾滋患者与社会大众之间的权利冲突,既要基于社会正义和不伤害原则来保护不知情的第三者免受伤害,又要在保密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与艾滋病患的良好专业关系。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社会工作者必须要依据伦理守则就艾滋患者的信息公开问题进行伦理的考量并作出决定。1997年实施的《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开篇明确指出:“社会工作专业的首要使命是促进人类的福祉……着重于促进社会中的个人的福祉和社会福祉。社会工作的基础就是关注那些产生、影响和引发生活问题的环境力量。”由此可见,对于艾滋病的社会工作服务,既强调对个体权利的保护,更包括对公共卫生的伦理追求。一方面,社会工作者最首要的目标就是提供服务来促进社会公正,即保护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在艾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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