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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资格与我国公民教育的历史逻辑

    时间:2021-07-02 20:02:2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公民资格的法理确认是公民教育的现实基础。公民资格的理想践行是公民教育的内在诉求。公民资格与公民教育相互影响,密不可分。公民资格概念内涵中存在的内外、权责、统分三种内在的张力,决定了一国公民教育的重心必然要随着时间和空间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在我国百余年的公民教育历史中,由于特定的历史与国情,近代以来中国的公民教育具有浓厚的现实主义传统、道德精英主义取向以及整体主义情结,体现出对“外”、“责”和“统”这一维度的格外重视。在新的历史时期,只有正确把握了公民理论内涵中的内外、权责、统分三个维度,并根据具体的时代背景进行明确的判断,才能对具体公民教育实践中的宏观战略、总体方针、具体途径进行较为清晰而系统的定位。
      关键词:公民教育;公民资格;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D0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8-0460(2011)01-0126-08
      
      公民教育乃是现代国家构建与发展的根本。中国的公民教育发轫于清末民初——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初创时期,百余年来,中国的公民教育经历了“新民教育”(清末至新文化运动时期由梁启超倡导的以思想启蒙为特色,以育民兴邦为根本的教育模式)、“国民教育”(抗战时期具有较为浓厚的国家与民族色彩的教育模式)以及“人民教育”(新中国成立之初重视阶级意识、集体主义价值导向的教育模式)等不同的教育阶段,几乎涵盖了“公民”概念中所有层面的内涵。那么,能否在这样一个近乎“凌乱”的公民教育历程中找到一个理论的基点,从而挖掘出其内在的理论逻辑与历史规律?这对于客观评价以往的公民教育政策,正确定位当前的公民教育重心,确定公民教育的实践原则十分重要。
      
      一、公民资格概念及其内在张力
      
      简而言之,所谓公民教育(civic education)就是以培养合格公民为宗旨的教育。在各国的教育实践中,公民教育可以分为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两种途径。在理论研究中,公民教育可以分为:“关于公民的教育(education about citizenship)”、“通过公民的教育”(education through citizenship)、“为了公民的教育”(education for citizenship)”三种类型。无论哪种类型,公民都是公民教育的核心,把握公民资格(citizenship)这一全方位概括公民的理论内涵的概念体系,自然是理解公民教育理论与实践的关键所在。
      所谓公民资格是指个人在国家中正式的和负有责任的成员资格,在社会科学中用来表示现代民族国家发展中的个人身份,具体指以公民为基点对公民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总体概括,是公民与国家或政治共同体之间的各种关系的总和以及公民对这种关系在心理上的体认和生活中的实践。作为一个概念系统,现代国家中的公民资格主要指公民在国家中的身份地位、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对国家社会生活的参与行动三个方面,而公民资格概念中内在的理论与逻辑张力也正是围绕这三个层面具体体现出来。
      
      (一)内外之维:公民资格内在张力的根本
      现代国家中的公民资格意味着公民在国家中的身份地位,决定着一个人在公共生活中的角色归属。在此意义上,公民资格与“国籍”意义相同,是一个具有对外排他性与对内包容性的复杂概念(国际法中的公民资格就是在此意义上应用的)。当一个人说他是某国公民时,其实暗含着两层意思:一是他把自己划归到与其他的这国公民的一系列联系中,二是表明了他是其中一员的国家或政治共同体排除了不是这国公民的其他人。公民资格的排他性形成于人类社会产生之初,是一种历史久远的实然存在。在国家共同体产生之前,部落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被视为是区别本部落成员与陌生人之间的重要标志。国家产生之后,公民资格取代了血缘关系成为区别共同体内部成员与外人之间的标志。在古希腊,获得公民资格就意味着成为城邦的一分子,而没有公民资格的居民虽然生活于城邦之中,但是他们不属于城邦。外邦人被视为侨民或客民,妇女和奴隶仅属于家庭成员。在古希腊公民的心目中,“公民资格不是拥有什么,而是分享什么,这很像是处于一个家庭成员的地位。”作为城邦的有机组成部分,公民既有权利参与城邦的公共事务,更有权利分享城邦中基本的福利,如占有土地和谷物的分配等,也就是说城邦治理的成功与否,在众多城邦中地位如何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城邦内公民的生活。正如德谟克利特所说:“一个治理得很好的国家是最可靠的庇护所,其中有着一切。如果它安全,就一切都安全;而如果它被毁坏,就一切都被毁坏了。”因此,公民为了实现城邦的“善”与“美德”,也为了保证自己这种对外排他性的权利不被毁坏,应该在共同体生活中表现出无私奉献、克己自律、纯真虔诚、爱国主义等公民美德。这种在古希腊城邦时期形成的公民传统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一直保留下来,直到当代,它仍然在民族国家建构过程中,尤其在民族国家面对外来威胁时发挥着重要的政治和社会整合作用。
      如果说公民资格内涵中的排他性具有鲜明的对外指向,与民族国家建构相关,那么公民资格内涵中的包容性就是指涉共同体内部成员之间关系,与民主国家密切相连。与公民资格的排他性不同,公民资格的包容性形成于近代资本主义国家产生之后,并且是一个应然的理想。以启蒙运动为思想根基的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奉行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的价值理念。也就是说,不同共同体中的公民因为国籍的分殊,有着权利、福利等方面的差异。但是,在共同体内部,所有的公民的身份地位、权利义务以及基本的福利保障应当是相同的,相互包容的。这也是现代资本主义国家获取合法性的根本。当然,这种人人平等的共同体只是思想家笔下的理想画卷,是民族国家中公民不断追求,却又难以完全实现的目标。正是在此意义上,公民资格的排他性和包容性的问题成为了政治学领域里的重大问题之一。公民资格内涵中的包容性以平等为核心,它要求公民,尤其受到国家不公正待遇的公民行动起来以争取各项应然的权利,这与公民排他性所引申的以尽义务、讲奉献为特征的公民美德截然相反,在此意义上,公民资格中的排他性和包容性构成了公民资格概念中充满张力的内外之维。公民资格的内外张力也是公民资格中权责与统分张力的理论与现实基础。
      
      (二)权责之维与统分之维:公民资格内在张力的现实表现
      公民资格的权利义务层面是现代公民资格发展的主要内容,它不仅在法律层面也在社会成员的实践和心理层面界定了现代国家与公民、国家中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作为权利义务的公民资格赋予了公民与国家对话的能力,标志着公民对国家依附地位的摆脱。因此,在当代,尤其是二战后理论界对于公民资格的讨论大多在公民权利的意义上进行,其中最典型也是最具权威的关于公民资格的解释便是T.H.马歇尔(Thomas Humphrey Marshall)对公民资格的界定。在马歇尔看来,公民资格问题的本质在于如何保证每个人被作为完整而平等的社会成员来对待,要保证此种意义上的成员资格,就必须不断增加公民权利。马歇尔认为,公民资格作为涉及通往各种权利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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