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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少数民族人权的国际法保护与我国的法律保护

    时间:2021-06-10 04:01:2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人权是指每个人与生俱来的、不可剥脱的权利。联合国经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建立了保护人权的基本准则。少数民族作为特殊主体因其自身人数和生存环境等原因,更易受到不平等的对待,往往被视为需要特殊保护的特殊群体。对少数民族人权的保护问题,是当代国际关系以及各个国家需要处理的一个十分复杂而敏感的问题,日益成为国际人权保护的主要内容。本文拟通过阐明少数民族人权国际法保护与国内法保护的的历史发展、范围和方式, 探讨促进和实现少数民族人权的保护问题。
      关键词:少数民族 人权 保护 我国
      一、少数民族人权国际法保护的提出与发展
      (一)、人权与少数民族的基本概念
      人权,在第十八世纪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最早,并成为在欧洲和美国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原则。夺取了政权的欧洲和美国资产阶级,希望保护人权在宪法中得到承认,保障人权成为资本主义国家得以成立和调整国内管辖权的理论技术。200年来, 人权大体经历了一个由政治口号到革命纲领、宪法性规范、国际性文件和宣言, 最后到国际人权法的发展过程, 而成为当今举世尊奉和接受的道德信念和道德准则①
      民族是指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②少数民族是人权保护的重要保护主体。少数民族则是指多民族国家中主体民族以外的其他民族,如在中国除汉族以外其他民族包括百万人口以上蒙族、回族、壮族、满族等民族以及人口特别少的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赫哲族和珞巴族等民族在内的55个民族。
      (二)、少数民族人权国际法保护的发展与现状
      历史上, 人权的国际保护始于对少数民族权利的国际保护。国际社会对少数者问题的关注, 最早可追溯到17世纪欧洲一些国家之间签订的保护宗教异己的条约。但是, 这一时期保护少数者的条约存在一个共同的缺陷, 即缺乏核实条约规定是否被遵守的监督机制③ 因而还谈不上少数民族人权的国际保护。
      一战后,少数民族人权的国际保护初步成形。二战后, 作为人权保护的一部分,对少数民族权益的保护的条款出现在人权条约中, 其保护得到进一步发展。"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成为了保护少数民族权益的最主要的条约, 其他相关国际条约和专门的国际文件,都有关于少数民族权利的保护的内容。
      国际法相关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第一次明确规定的国际法律文书是1966年12月9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七分之二十条规定:"在那些存在着种族、宗教或语言上的少数民族的国家里, 不应当拒绝给予属于少数民族的人们以同其他团体一样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从事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④此, 少数民族人权才在第一次书面和实际上得到国际法确认并获得保护。
      二、国际法保护少数民族人权的范围
      少数民族权利问题是一国内的少数民族与其他民族, 与主体民族的联系问题尤为重要。因此对少数民族人权的保护分为一般保护和特殊保护。
      (一)、国际法对少数民族人权的一般保护
      与其他民族尤其是主体民族相比,少数民族的权利既有团体权利也有每个人的权利。它既要求从团里上,任何民族都享有和其他民族相同的权利,又要求民族中的个人与其他民族群体中个人享有平等的权利。这就要求对少数民族人权的保护要依照平等原则。从《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公约的规定反映出的少数民族的平等权,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公民的平等权。少数民族与其他民族一样,都有生存权、健康权, 并享有自身的自由及人身安全, 这种权利受法律保护,除国内司法程序外,不受侵犯⑤
      2. 政治平等权。政治平等权主要包括发表、结社自由、和平集会的权利,以及政治上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⑥
      3. 宗教信仰自由: 少数民族拥有与主体民族平等的决定宗教信仰的权利。应该理解少数民族由于生活地域和经验不同,存在不同的精神信仰。
      4. 经济社会文化平等权。所有民族自由处分其物质财产和自然资源资源的权利不应被剥夺。缔约国应保护人民的工作权和选择工作的权利。此外,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有权接受教育, 国家应为此承担义务。
      (二)、国际法对少数民族人权的特别保护
      少数民族作为一个整体与主体民族一样,有在社会中与主体民族同样的生存与发展的权利。对少数民族权利的国际保护, 既要对其与主体的民族的平等权进行一般保护, 又要对不同民族的生存和发展权进行特别保护。
      最普遍得到人们认同的且遵守的关于少数人权益的规章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其他比较重要的公约和宣言有《关于在民族或种族、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人的权利的宣言》 ( 简称《少数人权利宣言》)、《欧洲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等其他的教育,就业,保护文化,种族或民族平等,宗教信仰自由等角度,对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条约。根据条约,少数民族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的特殊保护:
      1. 保持民族特性的权利。从已知的国外人权文件来看, 给予少数民族成员及集体的特殊保护的最重要目标, 就是通过这些权利使得少数民族及其成员能够保留和维持他们的特性和传统。主要指广义上的享有自己民族文化的权利。其中保持民族语言特性的权利尤为重要。
      2. 享有平等、自由交往的权利。《欧洲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明确规定少数民族享有与的其他成员(保护本其本民族、非本民族的其他民族)没有歧视的平等联系与交往的权利。
      三、国际社会少数民族人权保护的的实现途径
      为了使少数民族权利的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法律确认和保护少数民族的权利是实现少数民族人权的方式是最重要的,从法律的角度对民族问题的加以解决的方式。少数民族人权的法律保护包括国际法保护和国内法保护两个方面。少数民族人权的保护在国际和国内法律之间相得益彰、互相补充。这之中国内法保护是主要力量,国际法保护为国内法保护的补充,两者同时进行对少数民族人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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