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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事务管理不宜写在宗教分志里

    时间:2021-06-06 00:01:1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宗教作为一项涉及面很广的社会事务,是需要管理的。国务院2004年发布的《宗教事务条例》,就是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而制定的。《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这指出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宗教事务的行政管理,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也要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作为政府行政职能的宗教事务管理,与宗教组织的内部管理和活动是不同的。管理宗教组织内部事务的主体是宗教教职人员和由信教群众组成的管理组织,管理的事项有宗教仪规、宗教活动、宗教节日、培养教职人员、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出版发行宗教书刊等。而政府对宗教事务的行政管理,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宗教政策,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份子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等。中共中央[1991]6号文件指出:“今后一个时期,党和政府对宗教的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党的宗教政策,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加强对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的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调动他们的积极因素,支持他们开展有益的工作,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为维护稳定、增进团结、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服务。”
      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宗教的行政管理记述内容,可参照国家宗教事务局的主要职能:(1)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2)调查国内外宗教现状,研究宗教理论问题。(3)草拟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研究制定部门规章和有关宗教工作的具体政策。(4)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5)组织、指导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6)支持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7)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好宗教院校,搞好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8)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重要问题。(9)支持、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10)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方政府所做宗教事务管理工作,虽然没有国家宗教事务局所做那么多的工作,但各地都在做着这项工作。然而有的志书不记述宗教事务管理,造成缺项。巴兆祥先生指出:“就首轮及第二轮已出版志书的宗教志(卷或章)而言,从面上看,除省志、部分地级市志的宗教志(卷或章)外,相当多的志书没有记载宗教管理。”(1)笔者翻阅了十几部市县续志,也感觉到了这个问题。这是不妥的。
      还有一种情况,有些续修志书在宗教志里设“宗教管理”或“宗教事务管理”,而所记述的是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所做的工作,如成立管理机构,组建宗教事务管理网,落实宗教政策,组织宗教人士学习培训,对宗教场所进行登记年检,打击非法违法宗教活动等。或者既记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所做管理工作,也记述宗教组织的内部管理与活动。如有部市续志在宗教一章里前四节分别记述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第五节为《宗教事务》,记述宗教管理机构、宗教政策和爱国守法教育、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落实宗教政策、服务社会等。服务社会记述的是宗教组织兴办服务社会的各种小型企业,宗教人士捐赠款项实物、积极投身经济建设等。笔者还看到一篇宗教志编写的研究文章,主张在宗教志里设“宗教事务管理”,记述设立宗教事务管理机构、落实宗教政策,依法管理自己事务等,也就是说既要要记述党的宗教工作和政府的宗教事务管理,又要记述宗教组织的内部事务管理,这就混淆了两种不同性质的管理,是不科学的。
      笔者认为,宗教组织的内部管理与活动可以写在宗教分志里,而政府的宗教事务管理不宜写在宗教分志里,应该写在人民政府的政务管理里,和民族事务管理、外事工作等并列,具体记述内容前面已提出可参照国家宗教事务局的职能。当然,有的地方宗教工作归党委统战部管,也可以在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的统战工作中记述宗教工作,如设立宗教工作机构,宣传落实党的宗教方针政策,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等。
      注释:
      (1)巴兆祥:《第二轮志书宗教志编纂刍议》,《中国地方志》2011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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