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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捐赠性宗教财产使用现状与监督制度初探

    时间:2021-06-05 20:01:0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出现的一种文化现象,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宗教事业发展至今积累了丰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物质财富的积累与信教群众的捐赠有很大关系。所以,对捐赠性宗教财产的监管实际上是对信教群众财产权利的保护。本文在明确了捐赠性宗教财产的概念和范围后,对现有制度下宗教财产所面临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相应的监管对策。对策的提出是在现有立法体制下进行的修正与完善,而并非对整个宗教立法体例的改变。这样的措施可在较短的时间内达到较好之成效,以维护宗教财产的完整性。
      关键词 捐赠性宗教财产 不动产 动产和资金 监督
      作者简介:屈舒阳,云南财经大学2012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105-03
      两会刚刚闭幕,但回想在两会上新华社记者对少林寺方丈释永信的专访让笔者陷入沉思。记者在专访中问及了寺院中“功德箱”中的香火钱以及门票收入等收入的实际用途,释永信方丈的回答是:“每年大部分钱都用于景区修修补补了。”笔者不禁在想,中国作为一个多宗教国家,并且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信教群众多达3亿多人 ,每年捐赠性宗教财产的数目更是惊人。由于捐赠性宗教财产是信徒对其所信仰之宗教的经济上的奉献,与捐赠人息息相关,捐赠性宗教财产的使用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用于宗教事业。但是,每年捐赠性宗教财产究竟数目是多少?用在何处?谁人监督?违规使用后应当如何问责?等等一系列问题摆在了我们的面前。捐赠性宗教财产是宗教财产的主要来源。宗教财产是保障宗教正常发展之基础,宗教事业的稳定发展又关乎国家与社会的稳定。由此可见,捐赠性宗教财有着举足轻重之地位。
      一、捐赠性宗教财产的内涵与特征
      在明确捐赠性宗教财产内涵之前,应首先了解宗教财产之含义。宗教财产包括了以下几点内容:首先,宗教财产的主体应该是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其他个人和组织机构都不应拥有宗教财产。其次,拥有和运用宗教财产是为了进行宗教活动,不能为了个人享受和用作营利等别的目的。最后,宗教财产形式多样,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等等。
      宗教财产的来源大致可以分为三种:(1)自养性财产。主要是指各宗教活动场所根据自身条件所获得的经济收入。例如:宗教场所的门票收入,各地举行的诵法活动所带来的收入,信教群众对于各宗教祈福等活动所支付的款项等等。(2)政府投入性财产。主要是指我国中央及地方政府为保护宗教文化,对各宗教投入的不动产、动产以及资金。例如:政府投入重建和修复的寺庙、教堂等。(3)捐赠性财产。主要是指信教群众基于对所信奉教派的信仰,而将其个人财产赠予相应的宗教场所。例如:信教群众所捐献的不动产、动产以及现金支票等。捐赠性宗教财产是大部分教派收入的主要来源,并且捐赠性财产关乎捐赠人的意愿之表达,所以其财产的使用情况应当受到严格的监督。
      捐赠性宗教财产具有以下几点特征:(1)财产来源的广泛性。捐赠性宗教财产的来源极为广泛,受赠财产来源于社会的各个方面。(2)财产类型的多样性。由于捐赠性宗教财产来源广泛,其种类也是多种多样,包括了房屋、衣物、供品、法器、神器、現金、支票等等。(3)财产用途的特定性。由于捐赠性宗教财产来源于广大社会群众的捐赠,捐赠性财产关乎捐赠人的意愿之表达,所以捐赠性宗教财产只能用于宗教事业或与其相关的公益事业。
      二、捐赠性宗教财产的使用现状以及在使用中所产生的问题
      捐赠性宗教财产的主要种类有三种:不动产、动产以及资金。在使用捐赠性宗教财产之前首先应当明确其财产的权利归属。捐赠是一种特殊的赠与,是指为了公共事业、公共目的或者其他特定目的而无偿给予他人财产的行为 。受赠人享有所有权,可以行使相应的所有权利。信教群众将其个人财产赠予其所信仰之教派则表明:赠与人与其所信仰教派之间已形成了赠与关系。受赠人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受赠财产之权利。
      (一)捐赠性不动产的使用现状以及所产生的问题
      信教群众可以将其所有之不动产捐赠给其所信仰之教派并交付给相应宗教场所。1980年7月16日,国务院发文对不同宗教派别实行不同的财产归属文件。规定外国教会的房产明确转移为中国教会所有。佛教和道教的庙观及所属房产为社会所有(僧道享有使用和出租权)。带家庙性质的小尼庵为私人所有,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及所属房屋由为信教群众集体所有。 并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务院宗教事务局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宗教局的一个批复文件中指出:“本市寺庙、道观不论当前是否进行宗教活动,其房屋大都是由群众捐献而建造。因此除个别确系私人出资修建或购置的小庙,仍可归私人所有外,其他房屋的性质均属于公共财产,其产权归宗教团体市佛教协会与市道教协会所有。任何使用、占用单位或其他机关团体都不能任意改变宗教房产所有权,产权归还各宗教团体。” 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宗教房屋进行产权登记时,都会由当地的宗教协会作为所有权人来进行登记。虽然不动产之产权所有人并非为受赠的宗教活动场所,但不动产的实际使用人却为受赠宗教活动场所,其可以将不动产用来进行日常宗教活动,为相关宗教人员提供食宿空间等等。
      捐赠性不动产在使用过程中主要存在两个问题:首先,在上文提到了,佛教和道教的庙观及所属房产为社会所有,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及所属房屋由为信教群众集体所有。这样的区分会使宗教财产的保护出现不平等之现象,而且这样的归属原则是极为模糊的,不能形成明确、肯定的法律关系主体,不利于宗教财产的保护。其次,捐赠性不动产的主要问题还表现在不动产所有权人与不动产的实际使用人存在错位。由于受赠不动产是由当地宗教协会作为所有权人来进行登记的,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其对相应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作为实际使用人的相关宗活动教场所却不享有这些权利。这样的错位将会给意图侵犯宗教财产的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并且不利于宗教财产的保护以及宗教财产的合理使用,从而造成宗教财产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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