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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服务贸易中的自然人流动

    时间:2021-05-31 08:02:0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自然人流动是教育服务贸易的重要方式。一些成员国在承诺开放教育服务自然人流动的同时采取多种限制措施以保护本国教育服务的优势地位,影响教育服务自然人流动的因素有多种,我国应在信守开放自然人提供教育服务承诺的同时完善教育立法,依法加强对自然人流动的规范与管理。
      关键词:教育服务;自然人流动;WTO
      中图分类号:F75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2007)03-0035-06
      
      自然人流动是服务贸易的重要形式,是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规定的服务贸易方式之一,指WTO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即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的身份在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教育服务是服务贸易的重要部门。和其他服务贸易部门一样,WTO成员的教育服务提供者可以以自然人的身份在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教育服务。但是,教育不同于其他的服务,往往牵涉到一系列政治、经济、文化问题。教育服务贸易中的自然人流动也会引发一些问题。国内对教育的产业属性的研究方兴未艾,但多数是教育学学者从教育管理的角度进行研究,而很少有人从法律角度对自然人流动提供教育服务进行专门研究。我国已经承诺开放除义务教育和特殊教育(如军事、警察、党校等)以外的教育服务,并对自然人流动作出了开放承诺。因此,研究教育服务贸易中的自然人流动对我国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GATS与自然人流动
      
      自然人流动已经成为多哈回合谈判的重要议题之一,自然人流动服务方面谈判的进程对WTO谈判的成败具有关键影响。作为服务贸易领域的纲领性文件,GATS对自然人流动作出了规范。GATS所规定的自然人流动局限于专业技术人员,而不禁止各成员对所谓的“蓝领”采取限制的措施。GATS及其附件强调提供服务的自然人“不进入东道国就业市场和移动的短期性”,因为持续的自然人短期流动“客观上与东道国服务部门的劳动力形成竞争关系”,因而GATS实际上排除了自然人寻求永久居住权、就业权和公民权。尽管GATS鼓励各成员国开放国内服务市场,但是,多数成员尤其是发达成员很少对自然人流动服务贸易作出开放的承诺,各成员方对自然人流动提供服务的谈判建议也存在较大的分歧。
      另一方面,WTO成员也对自然人流动作出一定的限制。首先,开放的领域有限。自然人流动服务贸易额在国际服务贸易总额中只占1.4%左右。由于贸易利益的冲突和服务贸易水平的巨大差异,各WTO成员在自然人流动提供服务的谈判中分歧很大,谈判进展缓慢。各成员采用各种措施推迟对自然人流动提供服务开放的步伐或减少开放的领域。其次,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待遇受到限制。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一样,在市场准入方面,GATS也包含了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两大原则,不同的是,GATS实行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允许诸多例外的国民待遇,对自然人进入其他成员境内也只限于短期和暂时停留。
      因此,自然人流动体现了以下法律特征。(1)GATS对自然人身份严格限定性。根据GATS关于自然人流动的附件的第一项的规定,该附件“适用于影响作为一成员服务提供者的自然人的措施,及影响一成员服务提供者雇佣的一成员的自然人的措施。⑦根据GATS第28条(g)和(j)项的规定,提供服务的自然人包括本人直接独立提供服务的自然人和非独立提供服务的自然人,即受雇于其他服务提供者的自然人。一般说来,非独立提供服务的自然人主要受雇于在东道国设立的外国公司或外国公司派驻东道国的分公司。但是,对于受雇于东道国的本国公司的自然人是否属于自然人流动的范畴存在争议。本文认为,受雇于东道国公司的自然人与受雇于东道国境内外国公司的自然人均以自然人的身份进入东道国在性质上没有区别,应该属于自然人流动的范畴。(2)服务方式具有国际性。WTO服务的国际性决定了服务贸易方式的跨国性,即服务的提供者以自然人的身份进入本国以外的WTO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其生产要素发生了跨国流动。(3)服务对象具有特定性。自然人流动提供服务的对象是东道国境内的客户,包括东道国国内的客户和来自于东道国境外的客户。(4)服务地点受到限制。无论服务对象来自于东道国境内或境外,自然人流动提供服务的地点是东道国国内,如果服务地点在自然人本国境内,其提供服务的行为则不属自然人流动提供服务的范畴。(5)东道国对自然人享有规范和管理权。自然人流动提供服务涉及东道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经济主权和国家安全等诸多方面,东道国必然会加强对自然人提供服务行为的规范与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也必须遵守东道国的法律规范。
      
      二、教育服务贸易中的自然人流动
      
      1.作为教育服务贸易模式的自然人流动 作为国际服务贸易的一个部门,教育服务具有本身的特殊性。教育服务的对象是受教育者,服务的内容是为受教育者提供教育与培训服务,即传授知识和培养技能,而受教育者的知识的增加和技能的提高程度及其实际效用需要通过复杂的社会实践活动才能得以验证和评判,其验证和评判的标准与程序也比一般的服务活动复杂得多。同时,教育服务还承担着民族文化传播和传统继承的重任,甚至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安全、意识形态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诸多因素。因此,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比其他的服务贸易更加复杂,承诺开放教育服务的WTO成员对自然人流动采取有限开放甚至限制的措施也就不足为奇了。
      事实上,在148个WTO成员中,只有40多个成员承诺开放教育服务,从而使教育服务成为承诺减让国最少的部门之一。教育服务领域中的自然人流动是指一个WTO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的身份在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教育服务,包括自然人独立地和受雇于其他教育服务机构在东道国境内提供教育服务。自然人独立提供教育服务是指符合东道国开放承诺和规定的资格要求的自然人以独立的个人名义和身份在东道国提供教育服务,如家庭教师、个人独立举办(非以商业存在形式)培训活动等,这种服务方式实践中比较少。另一种教育服务自然人流动则是指自然人被在东道国境内举办的教育机构雇佣在东道国境内向东道国境内的受教育者提供教育培训服务,这时,该自然人实际上是教育机构的雇员,如我国高等学校中的外籍教师和到国外任教的我国教师。
      由于国内立法、政策对服务业的影响很大,WTO成员往往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其境内的服务贸易,以维护本国的教育服务业秩序。由于涉及就业、移民、政治、意识形态等因素,自然人流动成为4种服务贸易模式中限制最多的一种。一些承诺开放教育服务的WTO成员通过立法手段对自然人提供教育服务进行严格的规范和管理,如对提供教育服务的自然人身份、学历、资格提出严格的要求,对自然人在本国的居留期间作出明确的规定,欧洲地区的《跨国教育服务良好行为准则》和《关于外国教育资格评估标准与程序的建议书》就涵盖了包括自然人流动在内的4种教育服务提供方式。
      2.影响教育服务自然人流动的因素 由于教育服务的特殊性,教育服务自然人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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