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作文范文 > 正文

    浅谈基层院刑事立案监督问题

    时间:2021-05-14 00:03:1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刑事立案监督是指对刑事立案主体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我国法律对立案监督的最早规定是在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87条、第18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立案监督的范围、程序和手段。可见,立案监督作为对刑事诉讼首道环节的监督,已越来越受到立法上的重视。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监督不畅、质量不高、效果欠佳的情形仍然存在,致使检察机关在具体操作时难以达到预期应有的法律效果。
      一、检察院开展立案监督的现状
      1、思想认识不到位。有的公安干警错误地认为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是挑刺,存在不愿接受监督的思想。有的检察干警认为平时和公安干警关系不错,刑事立案监督会得罪人,会让相关公安干警受到处罚,因而有畏难情绪,工作积极性不高。
      2、立案监督渠道狭窄。从我院办案实践来看,立案监督的线索主要有两种:一是在办案中自我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的;二是被害人认为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检察院控申部门提出的。但多数群众对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捍卫自身权利不了解,群众报案、控告和举报的立案监督线索相对较少,主要依靠在办案过程中自我发现。
      3、监督手段单一,缺乏后续跟踪监督和强制力。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开展刑事立案监督的手段只有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立案、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建议自侦部门立案侦查等廖廖几种。对于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通知立案书》后,公安机关既不说明不立案理由,又不立案,应该承受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却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若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不被接受的,应当向上一级检察院报告,并抄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检察院意见正确的,应当通知同级公安机关督促下级公安机关纠正。”这只是检察机关单方面作出的内部规则,缺乏后续跟踪监督和强制力。
      4、人少案多无力监督。以我院为例,侦查监督科只有2人,实际上投入立案监督的人力、精力十分有限,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
      二、对今后开展监督工作的思考
      1、提高认识,积极与公安机关达成共识。一是对规范办案的共识。无论是刑事立案还是刑事立案监督,都要按照法律法规办理,在确保实体公正的同时,还要确保程序合法。二是对合力打击的共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虽然分工不同,但都肩负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责,因此要加强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公安机关发现行政执法机关该移送而不移送的案件要及时提供线索给检察机关予以监督,以拓宽监督范围。
      2、完善立法,为强化法律监督提供法律保障。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工作要真正落到实处,必须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通知立案决定书》等的法律效力;赋予检察机关调查权、备案审查权,对拒不接受监督单位和个人有建议处分权。同时,有必要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检察机关对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而公安机关拒不立案或者立而不侦的案件,可以直接立案侦查的规定。
      3、处处留心,注意从百姓的街谈巷议、专项行动中搜集立案监督的线索。例如,我院联合工商、农业等相关部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农资打假专项行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一销售伪劣化肥商户,经质检部门鉴定其所销售的“宏兴”、“赵国”牌化肥均为不合格化肥,销售总量64吨,价值13.5万元。我院立即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设立立案监督专门机构。要想将这项工作从负有繁重办案任务的审查逮捕部门脱离出来,可以考虑设立一个专门刑事立案监督机构,专人专职专责,统一办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
      5、加大立案监督的宣传力度。很多人不知道检察机关有立案监督的职能,在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不能解决的情况下,以为“告状无门”,而采取私了或忍让的方式解决问题。因此,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介,采用座谈、讲座等宣传形式,宣传检察院立案监督的方式、方法,增强群众向检察院举报的意识,依靠群众做好立案监督工作。
      
      

    推荐访问:立案 浅谈 基层 监督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