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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对公安派出所刑侦活动检察监督

    时间:2021-05-13 16:03:5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当前,随着司法体制改革日益深入,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理念逐步完善,公安派出所在刑事侦查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提高,检察机关加强对派出所侦查活动法律监督势在必行。本文就拟对检察机关开展的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监督的现状进行分析,发现在监督理念、监督力量、监督方式上存在的问题,从监督模式、监督事项来源、处理方式等方面建立健全对派出所侦查行为的监督。
      关键词: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检察监督
      公安派出所作为刑事侦查活动主体,在案件侦查中,程序意识不强,取证不及时、不全面,适用法律不当或错误,法律文书制作粗糙不规范,制约了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权的正当行使。实践中,检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进行监督,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立法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监督的效果不强。检察机关应当立足监督属性,丰富监督方式,畅通监督渠道,增强监督权威,完善监督机制,发挥监督的效果,不断提高案件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检察监督必要性
      1.监督派出所侦查活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对刑事诉讼活动全过程的监督,当然包括对派出所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当前,基层社会治理形势复杂,违法犯罪行为新颖多样,人民群众权利意识增强等,对公安基层派出所执法办案行为提出了更高要求,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信访、网络舆情、群体事件等。此外,侦查活动不宜公开所形成的隐蔽性,刑事拘留、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自由裁量权,都潜藏着易发腐败的高风险。因此,检察机关要紧贴派出所等执法办案的基层一线,强化检察监督工作,在充分保障人权、查纠执法不规范问题上发挥好“近距离”监督的作用,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侦查突破、固定证据上发挥好介入引导的作用。
      2.监督派出所侦查活动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
      从“以侦查为中心”到“以审判为中心”所涉及的不仅是工作模式的转型,更主要的是思想理念的转变。在传统的“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下,公检法抱着“打击犯罪,维护秩序”的共同价值追求,诉讼模式具有较浓的行政色彩。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推进庭审实质化,同时伴随着司法责任制的倒逼,检察官、法官承担的责任和压力越来越大,对证明标准的要求越来越严格。然而,实践中最让人头疼的就是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对案件证据的把握标准不统一、观点不一致,有的认为要求补充侦查是多此一举故而产生抵触情绪,有的仅是“个案补强”而不注重“类案提升”,从而导致一些证据即使补查了也不到位,甚至有的因为时过境迁而无法补充收集证据,这些问题在办案力量相对薄弱的基层派出所尤为突出。因此,检察机关要在派出所设立派驻机构或人员,建立常态联系机制,深化沟通交流,加强类案引导和辅助培训工作,从源头问题抓起,促进派出所办案民警侦查水平的提升。
      3.监督派出所侦查活动是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现实要求
      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从检察职能中剥离,意味着检察机关核心职能的重大转变。作为检察机关的一大职能,检察监督务须进一步深化和延伸,而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侦查监督权行使的质效如何,直接关系到检察制度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于检察机关的发展轨迹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因此对派出所侦查活动的监督是提升检察监督的重要着力点。检察机关要牢牢把握立案、侦查等刑事诉讼活动的初始阶段,以驻派出所检察室(官)工作为抓手,靠前监督、现场监督、跟踪监督,重点发现和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该立案的不立案、不该立案的乱立案、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问题,同时强化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工作,充分发挥好诉前主导作用,推动办铁案,确保稳、准、狠地打击犯罪,充分体现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责任担当。
      二、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监督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信息沟通不畅,共享欠佳
      目前,虽然一体化办案系统已初步建立及推广,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仍存公安机关未将案卷材料上传或上传不规范导致系统无法提取案件信息等问题,另外,对于刑拘未报捕案件,检察机关仍然采取以往的现场巡查、调阅案卷材料、召开联席会议等传统的工作方式进行监督,而这些方式往往存在滞后性,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形势下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刑侦活动监督的需要,使得检察监督缺乏有效性,不能取得预期效果。
      2.手段缺乏刚性、效果不佳
      目前,检察院監督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主要方式是《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而没有规定不执行所应当承担的后果,这些监督手段缺乏刚性,权威性不足。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71条,如果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意见不被接受,公安机关要求复查的,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的书面意见后七日以内进行复查。经过复查,认为纠正违法意见正确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纠正意见正确的,应当及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督促下级公安机关纠正。从该法条可以看出,若公安机关不接受检察机关的纠正意见,检察机关只有通过上级检察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督促下级公安机关纠正,检察机关并不能强制要求公安机关纠正,致使纠正意见缺乏刚性,达不到侦查监督的效果。
      3.资源不足,亟待加强
      虽然基层检察院对公安派出所的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日益重视,但由于各地派出所数量较多,而且各派出所承办案件数普遍较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刑侦活动监督必须加大投入,而目前基层检察院人力有限、巡查时间有限,导致监督工作开展参差不齐,甚至对派出所刑侦活动监督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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