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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之浅析

    时间:2021-05-13 16:03:1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基层公安机关依公民申请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以证明其本人或相关关系人无前科劣迹。但实践中,该项证明的出具工作并不尽人意。本文通过现状分析进而探究缺陷原因并提出规范对策,使之更加严谨、审慎。
      关键词 无违法犯罪记录 实证分析 公安机关
      作者简介:高佳,山西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司法法务。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132-02
      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是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派出所社区警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常,由社区民警依据公民申请、经过资料查询后作出,主要用于证明该公民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社会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他司法机关查处的案件中没有案底、行为端正、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入党、入伍、入职、入学条件。
      一、“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出具现状
      公民向基层公安机关申请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主要类型有十余种之多,如:入党、征兵、入学(主要是政法类学校、航空铁路类学校)、公务员政审、律师从业、邮政(快递、物流)求职、校车司机求职等,然而对于这些情形,公安机关几乎没有统一的法律执行规范,实践中常常导致各执一词、推诿扯皮的现象发生,给申请人带来诸多不便,严重影响了社区警务目标的实现。
      (一)“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典型案例
      1.案例一:王某,男,43岁,甲县某乡农民,于1995年离开本村前往太原市打工。1996年其与太原人张某结婚。二人婚后在太原市租房居住并育有一子王小某。为孩子上学方便,二人决定将王小某的户口随张某登记申报。2000年王某在太原市购置了住房,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将本人户口从甲县迁至太原市。2014年9月,王小某应征入伍,政审时需要提供父亲王某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于是王某前往其居住地派出所申请,但被民警告知,他的户口在老家,应回户籍地派出所申请。王某遂回到甲县某乡向户籍地派出所申请,但户籍地派出所称:人户分离多年,现实情况不掌握,即便出具,也只能证明其在本村居住的当时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王某不知如何是好。
      2.案例二:刘某,男,58岁,乙县城镇居民,原单位破产后一直无业,现准备当一名保安,于是到保安公司报名,但保安公司要求其出具一份本人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刘某遂向户籍地派出所申请。社区民警经过资料查询比对后发现:刘某曾于2010年在太原市打工期间,因未办理居住证而被某派出所处以警告处罚。于是,民警在证明上如实注明了该违法情况。保安公司据此对刘某不予招聘。
      (二)“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适用理论和实践争议
      1.“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适用理论:从行政法的角度讲,“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属于行政证明的范畴,是行政确认行为之一。有学者将行政证明定义为: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对相对人提出的尚待确定真实性的事项进行甄别、认定,并以书面方式进行,彰显其正确性、真实性,进而排除未来争议,以维持社会秩序稳定的一种行政活动。因此,行政证明是行政主体通过确定、证明的方式提供给行政相对人的就某一事实排除争议、确认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
      2.“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实践争议:实践中,关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关于“由谁出具”的争议,即居住地基层公安机关与户籍地基层公安机关两个行政主体之间的争议,如上文案例一所述。如果按照现有理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应由户籍所在地基层公安机关出具,但事实上,人口的现实居住情况并不总与户籍登记情况一致,处于流动中的行政相对人常常出于就近原则而向居住地基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这就产生了一对矛盾,那么,到底由谁出具更为合法合理、便民利民呢?
      其次,是关于“怎样出具”的争议。违法犯罪,从字面上讲,只要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就是违法,违法达到一定程度触及刑律、应受刑罚处罚时就构成犯罪。众所周知的是,公安机关只是许多行政机关中的一个部门,职权有限,并不能掌握公民所有的违法犯罪情况,而面对行政相对人向公安机关提出的申请又不能置之不理、弃之不顾,那么,在这一现实情况下,基层公安机关到底应如何工作才能真实地全面地查明、反映、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呢?
      再次,是关于“出具效力”的争议。正如上文案例二所述,是否一纸关于刘某轻微违法的证明就可以轻易剥夺其应聘保安的权利?“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作为书证的一种,证明力该如何界定?我国的法律法规又规定了哪些行业领域的准入必须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呢?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思。
      二、“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缺陷及原因分析
      (一)“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逻辑缺陷及原因
      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一般来看,是对申请人本人或相关关系人在本证明出具日之前是否受到过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及刑事处罚情况的证明,但从法理上看,“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是行政机关依据行政相对人申请、向其作出的表明其本人或相关关系人在任何方面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如果我们稍加运用语义分析和逻辑分析的方法,就很容易发现这些方面不仅应包括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还应包括工商、质检、环保、税务、城建、农林等等众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甚至包括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作出的司法行为以及公民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外延极其广泛,而公安机关只能履行其本身负有的法定职责,不能履行其他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司法审查功能、民事调解功能。
      所以说,公安机关单一方面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不符合法理及其法定职责,以点代面、以偏概全,存在严重的逻辑缺陷。
      (二)“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数据缺陷及原因
      从基层公安机关方面来讲,由于自身诉讼地位、法定职责及获取信息途径的局限性,实际工作中,民警只能从本派出所掌握的档案资料及公安办案系统(目前山西公安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只限本市区域内查处的案件信息可见)中查询,而对于异地市异部门所掌握的申请人或相关关系人的违法犯罪信息几乎无法比对(虽然公安部于2004年组建了“全国违法人员信息资源库”,但依然有相当大量的数据并未录入该系统)这就造成了数据的严重匮乏,因而极大程度上影响了“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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