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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催生了我研究青少年犯罪的经历

    时间:2021-05-08 16:03:3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巨变,使得许多中国人的人生发生了极大地改变,造就了众多的成功人士。他们的成功轨迹,正是我国沧桑巨变之中的一段段解放思想、改革开放的历程。我投身于研究青少年犯罪的经历,尽管只是其中沧海中之一粟,更没有什么超前行动奔走于这个伟大的时代,也不能说自己有什么独立思想。但是,回忆我置身于在这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下,紧跟时代发展步伐,响应党的号召,积极忘我拼搏地从事青少年犯罪研究这段美好的经历,它不仅见证了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发展的一个侧面,如果再进一步寻求与探索其中的规律和行动的要素,应该说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一、响应党的号召,如鱼得水,从事青少年犯罪研究
      
      新中国成立之后至“文革”前,我国的青少年犯罪一直未成为一个社会问题。1966年至1976年的“十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极“左”盛行, “文革”一开始就把青少年作为“革命小将”推到了第一线。许多无知的青少年在“造反有理”的口号下,肆无忌惮地践踏法律,进行打、砸、抢、抓,侵犯人身权利、侵犯财产,破坏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致使社会秩序混乱,刑事犯罪猖獗,青少年犯罪数量大大增加,从20世纪建国后50年代的百分之二十几,在“文革”期间上升到百分之六十左右,从此青少年犯罪,开始成为我国令人关注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了。
      1976年10月,我们党粉碎了“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的国家进入新的发展时期。但是,由于“十年浩劫”造成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的严重破坏与创伤,特别是对人们心灵上造成的“内伤”难以在短期内得到恢复,社会生活中积累的问题非常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的党和国家为了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行了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它把我国从封闭型的社会,转变为开放型的社会,特别是在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科技体制、教育体制等领域里,发生了一系列深刻而又全面的改革,增强了整个社会的活力,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这是这一时期的主导方面。但是,在新旧体制交替的社会大变革、大前进中,必然伴随着社会的大震荡。由于新的体制、新的管理措施、新的价值观念正在建立和形成的过程之中,法律法规不完备,制度不健全,必然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必然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空隙和漏洞,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因此,尽管在这一时期,生产发展了,文化教育发展了,政法工作加强了,人民生活水平大大提高了,但是,在另一方面却出现了许多问题。其中,特别是青少年犯罪问题,更加集中地暴露出来,1978年、1979年、1980年的青少年犯罪达到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最高峰,犯罪青少年占整个刑事犯罪作案成员总数的百分比率,大中城市为70-80%,农村为60-70%,并且许多大案要案是青少年犯罪所为。
      20世纪70年代末,青少年犯罪情况严重,不仅体现在以上的统计数字上,而且还表现在青少年犯罪所呈现出的新特点上。这些特点是:(1)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2)在校学生和流失生犯罪增多;(3)青少年团伙犯罪突出;(4)青少年暴力犯罪活动增加;(5)犯罪手段成人化;(6)女青少年犯罪上升。
      青少年犯罪的严重性和它所呈现出来的特点,严重地影响了我国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影响着祖国的未来,从而引起了社会上不少有识之士以及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极大忧虑和高度重视。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8个单位各自分别对青少年违法犯罪情况作了认真调查后,于1979年6月联合向党中央提出了《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中共中央接到这一报告后,对该问题予以了高度的重视与关心。并于1979年8月17日以党内58号文件的形式,迅速批转了该报告,要求全党立即行动起来,高度重视青少年犯罪问题,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有效地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发生,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把我国青少年培养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我就是响应党的这一号召,如鱼得水,开始从事青少年犯罪研究的。
      我放弃了在北京大学法律系讲授的宪法、哲学等课程,收集资料,认真阅读,开始从事青少年犯罪研究,并在我主编的《国外法学》双月刊公开发行的杂志上开辟了《青少年犯罪与立法》专栏,发表了大量国外青少年犯罪与治理,以及青少年立法方面的文章,传播和积累了大量资料,并于1981年出版了《国外青少年法规与资料选编》、《外国少年司法制度与日本保护青少年条例选》等著作,于1983年为本科生开设了《国外少年司法制度》的课程。
      
      二、高效行动,创建《青少年法学》新兴学科
      
      在1983年讲授《国外少年司法制度》的基础上,1984年我在北京大学创建了《青少年法学》新兴学科。其他系的一些同学也来听讲,座无虚席,很受欢迎。同年5月,国家教委在武汉召开的高等政法院校课程设置会议上,确定该课程为全国高等政法院校的专业课程。从当年起,我即在北京大学法律系开始招收青少年法学硕士研究生。青少年法学这一新兴学科在我国的兴起,它为研究、治理与预防青少年犯罪,为制定青少年法规以及建立少年司法制度,提供了科学的理论基础,推动了实践的发展:(1)理论功能。青少年法学的体系,主要由三部分组成。首先,通过青少年犯罪部分的研究,主要目的是从理论上明确青少年犯罪是一种与成年人犯罪既有共同性又具有特殊性的社会现象,进而分析研究青少年犯罪特征及其各种类型,从中分析和研究青少年犯罪的主观原因、客观原因以及主客观原因的辩证关系,从而找出青少年犯罪的规律性,以便预防青少年犯罪。其次,通过综合治理部分的研究,主要目的是从理论上明确认识综合治理是根治青少年犯罪的根本方针,以及综合治理的科学性和理论依据,明确我国处理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原则、特点,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和改造以及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教育性预防、疏导性预防、控制性预防、惩戒性预防、重新犯罪预防的重要性。而预防青少年犯罪最根本之点,是提高青少年素质,因为青少年素质提高了,犯罪也就自然减少了。因此,在综合治理部分中,无论是预防青少年犯罪,还是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审理、改造等环节,都要突出教育二字。第三,通过青少年立法部分的研究,主要目的是分析和了解青少年立法的产生与发展,研究外国青少年法规类型及其特征,从而明确在我国制定青少年法规的必要性和我国制定青少年法规应坚持的基本原则以及我国应建立的青少年法规体系等等;(2)应用功能。从上述青少年法学所包括三部分主要内容,可以清楚的看出,这是一门应用性很强,实用价值很高的学科,它无论在治理或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或者是司法实践与立法方面,都不仅提供了理论依据,而且推动了实践的发展,具有可操作性;(3)导向功能。首先通过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研究,引起全社会普遍关注青少年犯罪问题,进一步抓紧和加强青少年教育。其次,青少年犯罪象一面镜子,它反映出家庭、学校以及社会各个方面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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