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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经济犯罪中货币的角色定位

    时间:2021-05-08 16:00:3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货币的本质特征和社会职能对经济犯罪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其在经济犯罪中的角色定位需要厘清。货币可诱发犯罪、为犯罪提供机会,并使犯罪简单化。对此,经济学、社会学理论从货币的价值尺度、贮藏手段、支付手段的三种职能提供了一些尝试性解释,值得经济犯罪研究借鉴。但这些理论也存在缺陷和不足,应当逐一梳理和剖析,以使学界的研究更为深入。
      关键词:货币;经济犯罪;社会职能;价值尺度;贮藏手段;支付手段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4)02?0081?06
      经济犯罪早已不是新概念,理论界对其却一直未有公认定义。①但不管是经济学、社会学、犯罪学或是刑法学都无一例外地承认在经济犯罪中金钱②乃是重要因素之一。然而,这些所有相关理论均未对金钱在经济犯罪中的角色进行过系统性阐释。现代社会商品经济不断发展,金钱在社会中的职能不断扩大。经济学、社会学的理论专注研究货币的特征和职能以及货币在当今社会的重要地位;而犯罪学、刑法学则更多关注经济犯罪的形成、处罚和预防。前者的理论成果很少受到经济犯罪研究者的重视和借鉴。因此,整合、拓展和剖析现有的与经济犯罪中货币相关的知识,可充分发掘货币对经济犯罪的解释潜力。货币在经济犯罪中的“角色”即是指其对经济犯罪“为何会发生”以及“如何发生”所起的作用,即金钱可以诱发犯罪、为犯罪提供机会并成为犯罪工具。这可由货币的三种社会职能——价值尺度、贮藏手段以及支付手段为分析路径而展开论述。
      一、货币的价值尺度职能
      (一) 货币从“价值尺度”异化为“独立价值”
      根据通行的经济学理论,货币的价值尺度职能是指货币用来表现和衡量商品的价值。社会中的商品五光十色,使用价值各异,因而需要衡量标准来实现成功交换。该标准即是商品的价值,由货币在质和量上进行统一,而商品的内涵则可追溯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1]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劳动力存在密切联系,劳动力是人在经济中的具象化。因此,货币即成为对人们进行区分的价值尺度。当然,货币本身是法定的,可以合法获取,合法使用。这一职能本身并不会诱发犯罪,而是商品经济发展的正常现象。
      但是,随着经济在社会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对人的所有价值(而不是仅限于劳动力的层面)的衡量也逐渐都以货币为标准。由于人们经常依靠货币提供各种必需品,就在头脑里产生了一种有力的联想,认为货币是比其他任何物品更为特殊的财富。[2](583)货币逐渐代替其他所有价值,成为个人成功和社会地位的同位语。货币本身已不仅仅是商品、消费、服务的支出对价,而成为一种独立价值。货币作为价值尺度的作用逐渐缩减,而异化为价值本身。
      (二)“社会失范”理论对经济犯罪的尝试性解释
      社会学家罗伯特·默顿(Robert Merton)认为:当某项价值足够诱人,则选择不同的获取手段已经从道德良知问题降低为简单的技术性问题。[3](672?682)一位美国商人在自传中说,“所谓良心就好像是铁匠身上的白色丝质围裙。有时,你可能弄脏你的手,但这并不意味着你赚的钱也是脏的。”[4](307)现代社会中,金钱的诱惑力是如此强大,以至于其他所有的价值都几乎无法消减人们对金钱的渴求。经济社会赋予人们理性思考的习惯,当人们认为行为的收益大于风险时,犯罪只是可供选择行动策略之一。这仅仅涉及技术性选择,只是实现目标的效率性问题。货币价值尺度的客观性更促使人们在衡量个人价值时也进行工具性计算。货币经济迫使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不断进行数学计算,很多人的生活充斥着评估和衡量,把“质”的价值简化成“量”的价值。[5](132)因此,所有道德性的价值都被严格限制在技术性维度以内。易言之,在货币这个价值尺度的衡量下,道德的价值严重“缩水”。此即默顿所称社会成员在一般或特定行为领域的“社会失范”之典型。
      犯罪学家萨瑟兰曾借鉴“社会失范理论”将“白领犯罪”作为一类犯罪纳入犯罪学的研究视野。[6]当时的犯罪学界的研究重点在于“贫穷”与犯罪的关系,还尚未“发现”白领犯罪这种“犯罪”行为(亦可称为犯罪现象)。这种现象在萨瑟兰看来是由于社会偏见而导致选材偏颇,因此结论只能是片面性的。他通过对70多家公司的实证分析,对白领犯罪进行解释,将研究视角转移到社会上层阶级犯罪。他认为社会失范情形更易发生在社会转型时期的商业领域。在任何一个社会剧烈变动的年代,旧的行为标准都趋向瓦解,时代需要呼吁一个新的标准。此时,社会对经济犯罪的认知和对抗往往很薄弱。加上,和熟悉复杂多变的经济行为的商人们相比,广大民众一般起步晚反应迟,当商人们已经达成一个新的一般性共识时,他们还在摸索的道路上。结果是,商人实施违反经济管理法规的行为已经具有相对稳固性,而政治社会却仍旧不能有效组织起来以对抗此种行为。社会转型时期的如此种种无疑使得经济犯罪的机会更多,经济犯罪的实施也更加容易。[4](314?315)
      另外,有学者从“社会失范”理论中延伸出“被迫犯罪”理论,来解释货币的价值尺度职能使其所具有的诱惑犯罪性。马克思·韦伯认为,货币作为评估得失的客观标准,是抽象的、客观的。货币的出现使得商品交换不再带有个人色彩,使世界上的所有一切交换和交往都成为“数量计算问题”,并可以公平适用于任何事情。[7](97)因此,在商品生产下,金钱就是社会的奖章;获得金钱意味着对社会做出贡献,完成社会分工所赋予的任务,社会予以嘉奖;相反,得不到钱,说明对社会没有做出贡献,没有完成社会所赋予的义务,社会施以惩罚。此时,金钱类似战场上的英雄纪念章。[8]换句话说,赚钱越多,对经济的贡献越大,对社会也更有益。社会中也逐渐出现“货币至上”的文化氛围,人们不断受到“财富=成功”的理念轰炸。这些观念影响着那些真心希望通过合法的、有限的途径获取金钱的人们。当他们发现这些途径不但数量稀少而且充满荆棘时,对金钱的强烈渴求和异常艰辛的社会现实之间的不协调就成为一种残酷的情感折磨。根据边沁所称的人们“趋乐避苦”的本性,为了摆脱困扰,人们更愿意以身试险,选择其他方式,哪怕与法律相抵触也无所谓,这即可被称为“被迫犯罪”。[9](427)概言之,在面对“目标可接受,但获取手段却无法实现”的特定情形时,人们会实施犯罪作为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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