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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少年于网络犯罪的内在机理的简要解读

    时间:2021-05-08 00:00:1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青少年犯罪在当今网络化社会成为一个极端严峻的问题,因为网络本身所具有的特性真正“性恶”的人们身上淋漓尽致地发挥它的特长,尤其体现于青少年这一特殊的年龄段,他们自身的低自控力,成为了网络这个庞大的技术成就的踏脚石,将人类的本性暴露无疑,然而也适时地给予我们提醒我们该如何对待我们日新月异的技术。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犯罪理论;性恶论;网络犯罪
      一、引言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这份资料无疑给我们一个明显的提示: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已经迫在眉睫。
      本文所要探讨的是在心理学领域,所聚焦的青少年的犯罪的心理过程到底是什么?并且盼望在各种的理论的引述下获得犯罪根源的一些启示。二、理论观点(一)哲学观点
      以意大利犯罪学家和经济学家贝卡里亚为代表。他强调犯罪的两个主要原因:经济条件和坏的法律。基于以下几个假设:①人的本性是自私、邪恶的②任何人都有同样的意志自由③人主要是享乐主义的,渴望得到最大限度的快乐,避免最大限度的痛苦是他们行为的驱动力。(二)生物学观点
      以意大利精神病学家、犯罪学家龙勃罗梭为代表。他提出的“生来犯罪人论”,犯罪,是由于体型、体质和遗传素质等生物学因素决定的。
      乍看上去生物学的观点叫人觉得偏狭,然而近期的生物学研究却已经达到各个领域最前沿,包括神经生物学和脑科学的研究,对于犯罪的研究必定能够给予我们更不一样的视野。(三)社会学观点
      西方社会实证主义犯罪学的三大理论为:差异交往理论,紧张理论(又称“失范理论”,和社会控制理论。
      萨瑟兰(Sutherlard)与差异交往理论,根据这一理论,萨瑟兰认为一个人的行为主要是由他的社会交往所决定的,一个人犯罪行为的形成,主要是由于同有犯罪行为的人交往的结果。
      迪尔凯姆的失范理论,犯罪是在缺乏合适的社会规范调整的状态下,个人欲望或需要无限膨胀和用不恰当方式加以满足的产物。默顿发展和修正了迪尔凯姆的失范理论成为“紧张理论”。而默顿的理论是一种社会性更充分的理论,认为犯罪行为的驱使力量在于外在文化,而不在于固有的人性。从而,默顿的紧张理论比迪尔凯姆的失范理论具有了更广的解释范围和更强的解释力。
      社会控制理论是犯罪学上一个很重要的理论。该理论主张驱使个人进行犯罪的动机是个人人性的一个部分,是普遍存在的,每个人都是潜在的犯罪人,如果放纵自己的欲望的话,任何人都会自然而然地实施犯罪。人们之所以不犯罪,是由于存在着抑制或控制他们不犯罪的各种力量的缘故;人们之所以实施犯罪,是因为抑制或控制他们实施犯罪的力量薄弱,而不是因为驱使他们实施犯罪的力量强大。(四)心理学观点
      最早研究犯罪心理的是从精神分析學家弗洛伊德开始,他关于犯罪的观点主要体现在三方面:①认为人类的本能得到不恰当的抑制时,就会导致犯罪,这两个本能主要是指着死亡本能和性本能;②所提出的人格结构中提出犯罪的机理在于:“自我”要求获得“本我”的满足而又不能按照“超我”所要求的、能为人们所接受的方式来实现时,就产生犯罪;③无意识的罪恶感导致的犯罪,而罪恶感的来源就是人格发展中不恰当的“本我”与“超我”的冲突产生的。之后也有很多的心理学家使用精神分析的方法对犯罪进行解释,其中最广泛被认同的莫过于运用“心理防御机制”解释犯罪心理。
      行为主义,认知心理学在犯罪问题上的解释也相应的有所解释,在此不一一罗列。
      从目前学界的犯罪原因理论观点我们可以发现它们是基于两种的假定:①如果听任人们自行其是,他们都会自然而然地遵守法律,只是特定的社会、心理、生物的力量驱使人们进行犯罪;②驱使个人进行犯罪的动机是固着在人性里的一个部分,每个人都是潜在的犯罪人,如果放任自行的话,任何人都会自然而然地实施犯罪。这两种假定体现出一个人们争论已久的哲学观点:人性善与性恶。下面以此观点对网络犯罪进行逐步深入的探讨。三、网络犯罪——信息化社会青少年犯罪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些现有的网络犯罪的背景信息,主要基于两个大类:基于网络的犯罪和受网络影响而有的犯罪。(一)基于网络的犯罪
      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该《决定》根据网络犯罪侵犯客体的不同划分标准,进行了科学分类,共分为五种类型:
      1.妨害互联网运行安全的网络犯罪;
      2.妨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网络犯罪;
      3.妨害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网络犯罪;
      4.妨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网络犯罪;
      5.其他网络犯罪。
      谈文娟(2010)总结了网络犯罪目前存在两种基本的形式:第一种是以网络为平台的犯罪,先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对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破坏以及非法侵入;其次是对计算机病毒的制作和传播;第三是对目前很多软件以及网络游戏中账户以及虚拟财产的窃取。第二种就是主要包括利用计算机网络为工具实现对他人的财产的窃取、诈骗以及赌博等行为,其次是侵犯人身权以及知识产权方面的犯罪。还有一些依靠网络所进行的色情类犯罪。(二)受网络影响而有的犯罪
      武海英(2010)青少年违法犯罪多为由网络引发的盗窃、抢劫、绑架、杀人等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未成年人暴力性犯罪案件。丁建芳(2011)总结了五种犯罪形式:贪利型犯罪,性犯罪,暴力犯罪,教唆型犯罪,智能型犯罪。
      实质上以上两种犯罪的形式不论是沿袭传统的犯罪方式还是以网络为平台进行的新型的犯罪方式,从外部来看都不外乎基于段红伟(2010)提出这些关于青少年网络犯罪的诱因:从家庭方面来说,家庭结构破裂、家庭功能变量、家庭亲情缺失是青少年网络犯罪诱因;从学校方面来说,学校应试教育的落后、缺乏思想道德教育是青少年网络犯罪诱因;从社会方面来说,社会不良风气影响,网吧只为赚钱,无序经营是青少年网络犯罪诱因;从政府方面来说,政府监管失察,缺少法制宣传等是青少年网络犯罪的诱因。如果从这些外部环境来看,似乎更符合“性善”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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