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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想与现实:死刑改革与公众死刑威慑观念的转变

    时间:2021-05-07 00:02:1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死刑具有强大的威慑力,这在公众看来是不言自明的真理,也是死刑应当存在的重要根据。然而,死刑具有威慑力并不意味着死刑具有独一无二的威慑性。因此,死刑改革必须打破公众对死刑威慑功能的迷信,削弱公众对死刑的心理依赖。为此,我们需要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使公众在心理上接受少用死刑并不会危及安全;同时,要采取适当措施,逐步公布死刑数字,使公众在直观上接受死刑与社会秩序的稳定、安全没有必然联系。
      关键词:死刑改革;威慑力;公众观念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558(2016)02-0016-10
      一、前言
      不管是理论上的逻辑推理,还是实务中的经验分析,死刑是否具有威慑力都是死刑存废论者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古语有云:“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1}重刑威慑的刑法观念贯穿了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发展历程,自然有其存在的道理。在笔者看来,死刑的威慑力亦如重刑的威慑力一样,都是客观存在的。毕竟,死刑以其剥夺犯罪人的生命这一人最根本的权利为内容,直观而言,无疑具有巨大的威慑力。因为在社会公众的心理意识中,重刑通常要比轻刑有更为突出的威慑效果,在社会治安混乱的时候,通过立法上配置重刑和司法上扩大重刑的适用来提高刑法的威慑效果,震慑犯罪分子,就成为统治者的重要选择。然而,应当警惕的是,一味强调死刑的威慑功能,必然影响以废止死刑为目的的死刑改革。因为若公众坚信死刑的威慑功能是独一无二,那么,废止死刑就影响公众对刑法改革的功利性诉求。事实上,死刑威慑力的天然性和不可替代性并非同一个范畴,否定后者并不意味着否定前者,而选择死刑的替代措施依然可以满足死刑对犯罪的预防和威慑功能。只有使公众明白了这一点,才能为死刑改革奠定社会基础。鉴于此,本文以公众死刑威慑观念为中心,以死刑改革为目标,探讨从理想回归现实的过程中,如何推动公众死刑威慑意识的改变。
      二、公众观念里的死刑威慑功能
      公众如何看待死刑的威慑功能,即死刑在震慑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价值,有学者曾经做过调研,在2019名调查对象中,除去没有回答与该问题相关的13人(占调查总数的0.6%)后,其余受访者中,认为死刑能够对犯罪人进行报复,实现应有的报应的人数为565人,占回答该题总人数的28.0%;认为死刑可以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杜绝再犯的可能的被调查者有719人,占总数的35.6%;认为死刑可以威慑和警示他人,预防他人犯罪的被调查者有1781人,占88.8%;认为死刑能够安抚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被调查者有1142人,占56.9%;认为死刑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被调查者有1338人,占全部被调查人数的66.7%{1}。由此可见,相信死刑具有强大威慑力的被调查者占据了总数的九成。虽然一项调查不足以反映公众心理上对死刑威慑价值的全面认知,但对我们理性看待公众支持保留死刑的原因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一)毋庸置疑:公众观念里的死刑威慑功能
      死刑是否具有强大的威慑功能,在实践层面是难以证实的问题,但并不影响支持者们对死刑的推崇。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加罗法洛就认为,“死刑对于那些并非他的恐吓对象的人具有最大的恐吓力,也就是说,对那些较次等级的罪犯,最少轻率的、最不残忍的以及最不受激情支配的人最具恐吓性。”{2}因此,自贝卡里亚吹响了废止死刑的号角以来,反对贝氏主张的学者们也积极地从各个层面来论证死刑所具有的威慑力。
      威慑力是刑罚的基本属性之一。刑法规范中将刑罚作为违反法律后果的重要原因就在于其所具有的威慑力。按照费尔巴哈心理强制说的观点,这种威慑力主要表现为刑罚对犯罪人合法权益的剥夺或限制,其通常给犯罪人造成极大的痛苦,而这种痛苦远远大于犯罪人实施犯罪所带来的快乐。基于这种犯罪与刑罚之间苦与乐的对比,刑罚得以保持其权威性和威慑性,预防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并对社会上潜在的犯罪人造成震慑。当然,在合理的刑罚体系中,刑罚与威慑力之间还呈现出正比例的关系,即刑罚愈是严厉,其威慑性、遏制力便愈大{3}。如此一来,在人的意识里,作为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内容的死刑所蕴含的威慑力应当远远大于其他一般的刑罚措施。因为死刑在剥夺一个人的生命的同时,也就剥夺了他从事一切活动的权力,包括其再犯罪的能力。由此产生的效果就是,人们不但对死刑特殊预防的效果予以认同,即使其一般威慑效果也为人所深信不疑。因为死刑直接剥夺了犯罪人的生命,使其完全丧失了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对此,除了死刑支持论的拥泵龙勃罗梭、加罗法洛等名家将其作为支持死刑的首要根据,即使首倡死刑废止论的贝卡里亚也认为在特定情况下对特定犯罪人可以适用死刑{4}。当然,死刑所具有一般威慑效果也同样为死刑支持者所坚持。在他们看来,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其最大的威慑功能来源于不可撤销性{5},即生命的不可复制性。如果说其他刑罚总还给人留有希望;而死刑便是死,其之恐怖没有更具说服力的描述{6}。可以说,死刑的威慑力因人类对生命的珍重而成为不言自明的真理。按照这种理解,任何理性的人都会给予利益的衡量而放弃实施可能危及生命的犯罪,从而达到一般预防的效果。
      (二)理想情境:对公众死刑威慑心理的解读
      如果说刑法学家们的死刑威慑理论是经过严密逻辑推理而得出的社会意识形式,那么公众心理上对死刑威慑的信赖则源自最朴素、直观的主观认识。中国文化一直坚信,“夫先王之禁,刺杀,断人之足,黥人之面,非求伤民也,以禁奸止过也。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国无刑民,故曰:‘明刑不戮。’”{1}这条古训既是民众心理的反映,也似乎印证了死刑威慑的绝对真理性,而不管耄耋垂髫。然而,通过对死刑威慑心理的分析可以发现,民众的这种心理有其主观上的特定原因。
      具体而言,死刑威慑心理建立在理想化的模式之中:(1)把每一个人都视为能够在实施特定行为之前全面分析行为后果的理性之人。威慑理论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现实功效即刑罚一般预防作用的发挥是建立在刑罚司法威慑的基础之上{2}。其前提是每一个人都将生命视为个人利益的根本所在和快乐根源,因此能够在实施犯罪之前全面分析犯罪的利弊和将来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以此来阻止社会上的一般人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这个理论被费尔巴哈加以总结,谓之心理强制说。(2)每个人都有机会从死刑的执行中直观地感受死刑的威慑力并强化这种意识。建立在抽象认识上的恐惧感难以对人的意志形成根本性的影响,而一旦犯罪与死刑的关系建立在一种客观、必然、现实的认识基础之上,就会对人造成足够的威慑力。(3)死刑在遏制社会治安形势恶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虽然我们尚不能证明死刑能够在多大程度上遏制犯罪率上升,但是,如果将死刑频繁作为应急的手段来应对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就会在社会公众的心中形成一种确信,即死刑是阻止社会形势恶化的必要手段。尤其是在死刑实际执行人数尚未公开的情况下,死刑永远保持着神秘感,而公众则通过个案报道在潜意识中强化死刑遏制犯罪的主观认识,巩固死刑威慑心理。(4)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如果将死刑适用于所有的犯罪,无助于强化公众对死刑威慑力的认可。只有在将死刑作为应对严重犯罪的最后唯一的手段的时候,才会被视为威慑力发挥作用的最佳时期。其实,这体现了公众的感性心理,即从威慑论的立场看,刑法的正当性显然取决于“刑足以压罪”的经验性前提{3}。死刑正是因为其对于最严重罪行的压制作用而为人们所认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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