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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修正前后谈民事诉讼法中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

    时间:2021-05-06 08:02:1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民事诉讼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作为民事诉讼处理的程序规范规则,民事诉讼法律修订草案在2011年公布,民事诉讼法律修改活动自此全面展开。民事诉讼法律修改前后,要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的作用,还要求对民事检察制度以及民事诉讼法律修改内容等作进一步的完善,提升民事检察工作潜力和活力,并不断寻找新的突破口,充分发挥出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和管理的作用。本篇文章在此基础上,主要从民事诉讼法律修正前后的法律监督问题以及制度改革方面的问题进行全面的考察和分析,实证对比民事诉讼法律等一系列的监督制度运行状况,从案件受理以及法律监督效果等方面对相关问题进行细化分析。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监督;修正草案;主动性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6-0014-03
      作者简介:任广志(1975-),男,汉族,山东聊城人,硕士研究生,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犯罪学。
      从当前我国的社会发展现状来看,社会结构正处于深刻变动的时期,并且利益格局也在发生变革,同时这些变革也折射到民事司法领域。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民事诉讼案件在不断增加,各种新型的案件逐渐涌现,这就要求民事诉讼程序要在原来的基础上更加高效和公正。为了进一步順应时代和社会的发展,国家立法机关在2007年对民事诉讼法律进行局部修改,而自2011年以来,随着民事诉讼法律草案的公布,民事诉讼法律新一轮修改正式全面展开。对于民事诉讼法律修改草案中存在的一些制度性难题,应该充分汲取民事诉讼法律改革中的实际经验,完善法律内容,并对其中的诉讼制度和民事纠纷调解制度等进行有效分析,建立起衔接机制,完善举证制度和诉讼程序,更加公正、有效的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关于修正前后谈民事诉讼法中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相关要点内容,均需要从法律实践的角度展开充分的研究与探讨[1]。
      一、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的案件办理分析
      (一)案件数量结构分析
      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改,主要是对民事诉讼监督制度予以更加完善的,同时在此基础上扩大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范围,根据法律实践情况适当增加相应的法律监督手段和监督方式等[2]。2012年以前,即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全国上级检察机关直到下级检察机关,受理的案件数量在结构方面主要是呈现三角结构。检察机关受理的诉讼案件数量呈现三角结构通常是受到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一个是基层的检察机关能够办理的案件数量和案件类型相对较少,在法律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要求严格按照同级受理的原则。在这种情形下,下级检察机关相较于上级检察机关,能够受理的案件数量和案件类型是极其有限的,一般地方检察机关能够受理的案件类型是有限的,大多局限在一审生效案件或法院调解书等裁判受理。基层检察机关能够受理的案件件数和案件类型均在明显的减少。第二个影响因素就是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的监督案件受到审级制度包括二审审级制度和终审审级制度影响,案件数减少,当事人能够向基层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诉讼案件多为二审、终审案件,极小部分的当事人可以在一审判决后申请诉讼监督。从这一点上来说,基层检察机关只能办理一审终审的监督案件,所以受理案件从总体上来说较少[3]。
      (二)案件受理降幅分析
      从案件受理分析来看,各级的检察机关审理的案件数量都在下降,整体上是呈现下降趋势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实施,以北京市的三级检察机关案件受理为例,受理的案件数量下降趋势明显,相较于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的三年,对案件受理的平均状况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诉讼案件受理件数在2013年下降最多,下降的幅度也是最大的,就北京市不同级别的检察机关在2014年受理的诉讼案件情况分析来看,受理件数也显著下降,到了2015年检察机关案件受理件数虽然相较于2014年稍有回升,但是和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相比,数量差距仍旧很大。从这个大趋势分析来看,从2013年到2015年这三年期间,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的案件受理件数均在不断下降,并且这种下降趋势是呈现连续状态,三年期间2013年的案件受理数下降幅度最大,其中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受到案件再审期限的影响,案件从法院到检察机关需要的周期时间更长。各级检察机关受理案件数量下降将成为一个常态,第一方面是因为案件受理的条件更加严格,这直接就导致了检察机关受理的案件数减少;第二个方面则是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范围在原有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的扩大,使得案件受理的法律性限制力度加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增加执行活动监督、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以及调解书监督都是检察机关监督的重中之重[4]。《民事诉讼法》还重新规定了调解协议案件的确认条件以及担保债权案件实现要求、小额诉讼案件受审要求等,这些类型的案件均能够作为一审生效的法定案件,此时基层检察院处理案件不受《民事监督规则》第32条规定限制,各级检察机关案件受理数量减少将成为一种常态,但是这一项规定内容却成为基层检察机关案件受理的重要来源。
      (三)关于受理的案件类型分析
      民事诉讼监督范围扩大之后,检察机关受理的案件中占据较大比例的是生效裁判监督部分,但是对于执行活动监督、生效调解书监督以及法官违法监督的案件比例不仅没有上升,反而有明显的下降[5]。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可以重新纳入到检察监督范围内的诉讼案件包括调解型的案件和执行案件等件数并没有得到相应的能加,这种现象产生的一大原因还是《民事诉讼法》中对此类案件的监督程序方面规定更加规范化,例如对案件受理的审查前置和法院再审等均进行了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对于调解书的抗诉理由部分也做出了严格规定,这些都使得案件在不需要进入到检察机关监督环节,就能够纠正其中的一些问题。《民事诉讼法》修改前,检察机关受理、监督较多的是当事人申请案件,因而除了通过当事人申请监督之外,检察机关能够发现案件的机会明显较少[6]。在2010年到2014年这段期间,每年,检察机关按照职权审理的案件件数还不到年受理案件总数的2%,由于受理比例过小,2015年已不再做此项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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