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作文范文 > 正文

    浅议刑事侦查阶段强制措施的变更

    时间:2021-05-06 00:05:0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刑事侦查阶段采取不同的强制措施要符合刑诉法的有关规定,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相关。强制措施的变更应兼顾侦破犯和保障人权的双重要求。它在立法上有相应的规定,也是司法实践当中的一种常见现象,有其必要性和积极作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关于侦查阶段强制措施的变更之规定上有它的科学之处,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上存在立法上的缺陷和司法操作上的随意性。因此,对于侦查阶段强制措施的变更要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规定,建立切实可行的监督机制。
      [关键词]侦查阶段;强制措施;变更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05-0076-03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5.05-038
      [本刊网址]http://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活动中,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性方法。它不是刑罚,适用目的是为了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有着自己的特点。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措施有五种,按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程度由轻到重的顺序排列,依次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活动中,对于某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仅能适用上述五种强制措施中的一种。当存在、发生刑诉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事由和情节,使原先适用的强制措施不再适用于被强制对象时,有关机关应依照规定,将原来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另一种强制措施,这就是刑事强制措施的变更,特别要强调的是本文讨论的是狭义的强制措施变更,它不包括强制措施的撤销(解除)。强制措施的变更可能发生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任一阶段。本文仅对侦查阶段强制措施变更作一些探讨。
      一、侦查阶段强制措施变更的类型、依据及特点
      侦查阶段,强制措施变更的原因有很多,概括起来主要是侦查活动的需要及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强制措施变更有以下几种:(1)其他强制措施变更为逮捕措施:(2)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3)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变更为逮捕措施指的是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拘留措施变更为逮捕措施。主要法律依据为《刑诉法》第79条、89条。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刑诉法对其他强制措施变更为逮捕措施设置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即使是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而可能被执行逮捕的也要求是“情节严重”。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操作上主要依据《刑诉法》第9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有权释放被逮捕的人,无需检察院批准,只需要通知人民检察院。最后一种变更为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一是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时违反相关规定而情节一般。
      仔细考察这些关于强制措施及其变更的条文可知,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侦查阶段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存在着不足:变更为逮捕有十分严格的证据、情节要求和程序规定。但与之相对,有关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则较为简单粗疏。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应立法者出于保障人权的良好初衷,是考虑到我国当前刑事侦查中逮捕率较高,大量存在超期羁押的现象。由此,却又产生了一些问题,可能为立法者始料未及。
      二、侦查阶段强制措施变更的积极意义
      (一)有利于准确有力的打击犯罪。
      案件侦查工作很强调时机性和时效性。合法、合理变更强制措施可以为侦查赢得主动性。比如,碰到复杂案情,有关证据还没有收集、固定好,但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逮捕措施在时限上即将到期,那么便不能再继续实施逮捕,否则便构成违法的超期羁押。此时,侦查机关可以将逮捕措施变更成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让侦查人员拥有更多时间搜集证据,既符合刑诉法的规定,又满足侦查进展的需要。再如,先行对犯罪嫌疑采用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若发生了犯罪嫌疑人故意实施新的犯罪、企图自杀或逃跑、毁灭罪证或干扰作证等新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发生,就应变更强制措施,及时实施抓捕,以免延误战机或走漏消息。总之,合法适时变更强制措施,既是刑诉法的要求——兼顾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也是遵守案件侦办规律的体现,可使侦查机关始终处于较为主动的地位。
      (二)基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
      人身自由是现代法治国家重点保护的基本人权。侦查机关为了侦破犯罪,需要依法对嫌疑人采取某种强制措施,但基于保障人权的法治精神,同样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适用标准和时限,对强制措施进行相应的变更。侦查机关将某一强制措施依法加之于犯罪嫌疑人,其依据是已掌握的事实和证据,裁量的标准是犯罪嫌疑的人身危险性和涉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保障其基本权力不受恣意侵犯,并赋予其相应的救济权。以逮捕为例,逮捕作为刑诉法规定的一种最严厉的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侦查机关实施逮捕前要向人民检察院履行严格的报批手续。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也应按《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在侦查阶段,如果能做到合法、合理的变更强制措施,既可以实现打击犯罪的目标,又能做到与保障人权并重,对推动刑事活动积极有序开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我们需要清醒的认识到,目前在侦查阶段,强制措施的变更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在司法实践当中都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我国刑事侦查阶段强制措施变更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不完善
      考察现行刑诉法第78条、79条、85条、86条、87条、88条等关于逮捕措施的规定,可知法律对逮捕的适用条件及执行程序作出了极其严格的规定。可以说,对于其他强制措施变更为这种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时,法律要求是审慎的,相当严肃的。但对于逮捕后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法律规定却显得很随意,缺乏应有的严肃性。有学者认为,现行刑诉法第94条实际上赋予了公安机关及其他有侦查权的部门(以下简称侦查机关)逮捕变更权,一定程度上使人民检察院的批捕权流于形式。逮捕的要件(主要为证据、罪行、社会危险性)、报批及执行程序在刑诉法里面都有严格的规定,那么在对它进行变更时也应采取慎重的态度,须由先前批准逮捕的机关批准这种变更。如此,法律的规定才会显得前后一致,精神连贯,否则会给人虎头蛇尾之感,损害检察院批捕权的权威和公信力。检察院在作出每一份批捕决定时都非常慎重,认真审查侦查机关提交的文书、证据,有些案件还要交由检委会进行讨论,而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时如果过于随意,既可能影响检察院的批捕权的行使,也可能使犯罪分子对这一强制措施失去敬畏,造成一些负面的影响而不利于刑事诉讼活动的推进。

    推荐访问:侦查 变更 强制措施 阶段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