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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侦监部门引导侦查,保障批捕案件办案质量

    时间:2021-05-04 20:01:3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http://img1.qikan.com.cn/qkimages/zjcg/zjcg201407/zjcg20140721-1-l.jpg
      侦侦监部门引导侦查,是指侦监部门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通过适时提前介入侦查、审查案件材料等途径,对法律适用、证据的搜集、提取、固定及侦查取证的方向,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刑事控诉顺利进行的一项工作机制。近年来,西安市雁塔区新型犯罪案件、疑难经济犯罪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不断出现,而公安机关的侦查力量相对比较薄弱,难以满足现实需要。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侦监部门立足于司法实际,将法律监督职能向前延伸,在重大、疑难、社会影响大和具有示范作用的案件中,适时提前介入,依法引导侦查机关的法律适用和调查取证工作,强化对侦查行为的监督,促进侦查工作合法、高效地开展,形成检侦合力,依法严厉打击危害民生的刑事犯罪,保障了批捕案件的办案质量,形成了侦监部门引导侦查的良性工作机制。
      一、侦监部门引导侦查的原则
      (一)坚持类案引导与个案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侦监引导侦查包括对类案侦查活动的一般引导和对个案侦查活动的具体引导两大类。类案引导侦查是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所侦查的同类案件中的共性问题或侦查活动中出现的普遍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展开侦查监督活动,具有对象普遍性、内容宏观性的特点。个案引导是检察人员就某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与公安机关及时沟通引导取证工作,相对于类案引导,个案引导具有对象特定、内容具体的特点。
      (二)坚持引导侦查与监督制约兼顾的原则
      检察引导侦查不仅体现在规范侦查取证行为,同等重要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而对侦查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从这个意义上讲,引导侦查的重心在于为了权利来约束权力[1]。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是全面监督,贯穿从立案到侦查终结的全过程,没有也不应该有检察监督不能涉及的禁区。[2]正确的立场应当是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同等重视引导侦查、形成合力与强化侦查监督,以保障侦查活动的合法与高效。
      (三)坚持检察权与侦查权独立行使的原则
      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引导侦查并非检警合一,不分你我。对于涉及侦查取证等具体问题的引导,检察机关提出的引导建议,仅供公安机关参考,公安机关有权选择是否接受。对于侦查活动中产生的偏差,检察机关可通过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程序予以约束,存在强制力。明确不同引导行为的不同效力,既可增进侦控合力,又可保障人权、规范侦查行为,既可保证侦查活动的相对独立,又可使检察机关处于超然的中立地位,进而促进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关系走向良性,真正做到“引导而不是领导,引导不能替代,参与而不干预,讨论而不定论”[3]。
      二、侦监部门引导侦查的具体方法
      (一)侦监部门引导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方面,侦监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引导侦查人员准确判断案件性质,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在取证过程中有的放矢,不走弯路。对于刑事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检察机关在人员上具有相对优势,而且,结合审查批捕工作以及公诉部门的反馈,侦监干警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上,能够更深入地结合证据和程序进行综合判断。如在我院侦监科引导侦查的石某居间人合同诈骗案中,公安干警认为石某在合同诈骗犯罪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但是,由于石某作为居间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和诈骗行为人某某(已批捕)存在通谋,一时无法认定石某行为的性质,影响到了侦查方向和取证。侦监科办案人在受理案件后,认为石某系片面的共犯,并通过查阅大量刑法理论书籍及相关资料,确定并深化了这一认识,从理论上确定了石某在犯罪中的地位,引导侦查人员从主观犯意上进一步侦查取证,明确了石某与某某虽无通谋,但其认识到某某在实施合同诈骗行为,而仍作为居间人促成了某某的犯罪行为。由于侦监干警及时从理论上解决了办案人实践中的困惑,才得以顺利确定侦查方向、展开侦查取证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二)侦监部门引导侦查方向
      侦查方向的确立对于案件的侦破至关重要。同时,侦查方向的设定也直接决定着取证和事实认定是否能够达到批捕条件。由于侦监部门对证据的审查和判断、证据规格和证据标准的把握上具有优势,因此,为了保障侦查破案与审查批捕的顺畅衔接,对于重大案件、疑难案件,在发案、立案阶段,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应及时介入,并在熟悉、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帮助侦查机关确定正确的侦查方向,以保障后序工作的高效开展。
      如在陕西某担保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在参与案情讨论时,公安机关收集证据的方向是集资诈骗,我们通过认真斟酌有关的证据和事实,提出已归案的犯罪嫌疑人主要是公司业务人员,在主观上诈骗的故意不明确,可以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方面收集证据的意见及理由,得到了公安机关的认同,侦查人员转而着重从是否明知非金融机构、无揽存资格而向不特定多数人进行宣传吸收资金,及吸收资金的人数、金额上获取证据,顺利办结该案。又如在缪某等故意杀人、寻衅滋事案中,公安机关收集证据的方向是刑事犯罪,但是,通过了解案情,我们指出还应拓展思路,对案件进行深挖,对缪某以商业贿赂犯罪展开侦查,保障了办案效果。
      (三)侦监部门引导侦查取证
      受“先入为主”、“重事实、轻证据”侦查思维惯性的影响,有些侦查人员往往忽视赖以定案的证据之间的一致性、衔接性和完整性,导致审查批捕工作的困境。侦监部门在个案引导中,可以发挥其对证据标准把握和审查运用证据能力的优势,从侦查机关侦查开始就对证据把关,从证据的关联性分析“证据链条”的薄弱环节在哪里,引导办案人员围绕主要证据或主要环节收集相关的必要证据,对重要证据、关键证据进一步固定。这既有利于检察人员及时熟悉、了解案情,掌握证据的获取情况,又有利于提高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有利于对证据的及时收集、固定和保全,防止证据毁损灭失。在我院引导侦查的李某某等人故意毁坏财物案中,因涉案财物系大型工程器械,我们针对本案的证据问题,提出了及时提存物证并妥善保管的建议,侦查机关得以及时固定、收集证据,防止了证据未妥善保管可能造成的二次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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