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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优先权述评

    时间:2021-05-04 16:03:1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优先权是指基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特殊地位,而赋予其在职务犯罪以及其他相关犯罪的侦查中优先于其他机关的权力。现代社会中职务犯罪的高发态势及其复杂性、牵连性等特点决定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优先权的重要价值。确立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优先权要处理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行为与纪检部门办案之间的权限划分问题、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的牵连管辖问题以及检察机关的机动侦查权等问题。作为法定的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直接采取强制措施,既适应了反腐败斗争的实际需要,又能促进法制化与民主化进程。对于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牵连管辖案件,应明确以检察机关管辖为主,公安机关予以配合。同时,为强化宪法赋予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关地位,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应赋予检察机关更全面的机动侦查权,即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范围以外的刑事案件有决定自行立案侦查的权力。上述改革既保持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接轨,又符合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内容,同时,也能与国际司法改革发展趋势相一致。
      关键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优先权;管辖权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5X(2011)05-0050-07
      
      职务犯罪是一类比较复杂的犯罪形态。从犯罪行为本身来看,该类犯罪的犯罪主体(共同犯罪居多)、犯罪行为、犯罪危害对象等极为复杂,给定罪量刑带来了重重困难;从职务犯罪的侦查程序来看,由于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该类犯罪的侦查主体、侦查行为、侦查中的强制措施等必须严格规定并慎重采取,同时要考虑该犯罪对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的程度以及民意的承受范围。在我国,检察机关肩负着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重要使命,职务犯罪侦查是检察机关法定的重要职能之一,行使这一职能的主要是各级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检察、职务犯罪预防等部门。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对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参与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直接立案侦查全国性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协作;研究分析全国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惩治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贪污贿赂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对全国检察机关办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等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参与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直接立案侦查全国性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跨省市的重特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以及个案协查工作;研究分析全国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惩治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渎职侵权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除此之外,检察机关的控申部门、监所检察部门、铁路运输检察部门等也肩负着部分职务犯罪侦查职能。
      1996年实施的新的《刑事诉讼法》,在完善诉讼程序、落实保障人权以及刑事审判程序的科学性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与世界刑事诉讼法治的发展趋于同步。但毋庸否认,本次修改仍存在不尽人意之处,有些地方的修改反而不利于司法程序的合理性以及社会治安形势发展的需要。一个突出的表现是,新的《刑事诉讼法》剥夺了检察机关的侦查优先权,原来(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不复存在。这一修改不利于检察机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不适应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需要。同时,自2009年起,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批捕权上提一级,这一做法对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也带来了一些制约(研究内容所限,该做法的优越性本文不复赘述)。因此,目前关于职务犯罪侦查管辖的规定已不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发展需要,赋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优先权是司法改革的必要措施,唯如此,才能消除实践中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管辖问题的争议,提高刑事侦查的效率,确保国家打击职务犯罪的活动不留死角。
      
      一、检察机关侦查优先权概述
      
      (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优先权的内涵
      对于职务犯罪侦查优先权的概念,一般被认为是指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法定的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基于宪法赋予其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公务行为廉洁与正当的主要职责以及在职务犯罪处置法治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特殊角色,而拥有的对职务犯罪实施侦查行为,同时,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在法律上僭越或者损害检察权的相对优势地位,并对与职务犯罪存在某种牵连的其他类型犯罪,而享有的依法排他性效果的管辖与处理权力。在特定情况下,检察机关出于侦查需要可以临时要求其他主体进行体让,从而确保侦查效果的公权。具体而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优先权主要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检察机关侦查专属管辖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罪时,与纪检监察、海关、军队等拥有侦查权部门之间的协调问题;(2)检察机关相对于公安机关的机动侦查权,这一权力主要体现在办理与职务犯罪有牵连的案件过程中;(3)检察机关在履行查办职务犯罪职责之时,由于基于认识、证据等因素所产生的与公安机关不尽一致的观点,将本属于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案件直接予以侦查终结,从而引起两机关之间的职能管辖冲突时,该如何处理的问题;(4)特定情况下,检察机关因侦查需要而临时对公民个人或单位等组织实施排它性措施以及如何救济等问题。
      
      (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优先权的价值
      职务犯罪案件本来就具有与普通刑事案件不同的特点。在主体上,职务犯罪的主体往往都具有一定的职权,不少人位高权重。这些人除自身具有一定的国家赋予的权力外,其自身的高素质及丰富的阅历客观上也增强了其抗侦查能力。同时,这类犯罪的犯罪方式和社会危害也比较隐蔽,一旦案发线索不是很清晰,相关证据也往往难以寻找和固定。此外,有的职务犯罪涉及领域和部门广泛,金融、财税、外贸等无所不包,加大了侦破难度。而且,在现代社会中,职务犯罪的形成、生长和“发酵”模式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随机性”的权钱交易模式和“脸谱式”的职务犯罪主体现象已日益转型,职务犯罪主体和其他受益主体之间也呈现“长期经营”、互相渗透等特征,职务犯罪也常常隐藏在普通犯罪或有关的行政违法背后,或与上述情形呈犬牙交错特征,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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