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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机制之实证考查

    时间:2021-05-04 16:01:2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机制尚需进一步进行研究和实践,本文从花都区通过试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机制有效打击犯罪的典型案例出发,阐述了该机制在查明案件事实、保障程序正义、提高侦查水平等方面的诉讼价值,提出可以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适用范围、申请程序、作证程序、职业保障等四个方面全面规范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机制。
      关键词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 诉讼价值
      作者简介:刘少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136-02
      
      侦查人员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履行侦查职责的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通常包括在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及其他具有刑事侦查职能的部门履行刑事侦查任务的工作人员。依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侦查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收集保全各类证据,为刑事审判提供定罪量刑的证据材料。当前,侦查人员收集的证据材料一般以书面形式提交法庭,但在不少案件中,书面材料不能充分反映案发情况,不能排除一些疑点。如果由侦查人员当庭说明情况,对相关问题进行质证,则可以使法庭顺利查明案件事实,从而提高诉讼效率,增强司法的公信力。
      近年来,学术界和司法机关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机制方面进行了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积累了不少有益经验。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更是明确规定了讯问人员经法庭通知应当出庭作证。讯问人员只是侦查人员的一种,仅仅以该项规定还不足以说明我国已经建立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机制。我国建立完善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机制尚需进一步进行研究和实践。
      一、案情介绍
      2010年2月,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向花都区人民法院就王三平、王均平等12名被告人盗窃一案申请公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经公开审判,花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了12名被告人五年八个月至六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该案的顺利公诉和判决,直接推动花都区政法委牵头公检法三家于2010年4月建立了《花都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规程》。
      本案中,王三平、王均平等12名被告人相互纠合,长期在花都区流动作案,大量盗窃建筑工地钢材,社会危害性较大。该团伙成员多数是40至50岁,具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在该案的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除一名被告人供认全部犯罪事实外,其他人或避重就轻,或一概否认,甚至连亲兄弟也声称相互不认识,致使该案证据较为单薄,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但承办该案的公安侦查人员经过长期布控、跟踪,使用高科技侦查手段固定收集证据,并在掌握准确情报的基础上一举将12人同时抓获,12名被告人构成犯罪是不争的事实。为成功起诉12名被告人,使法庭顺利查明事实,公诉人制定了详细的公诉方案,积极与公安侦查人员沟通协调,使其打消各种顾虑同意出庭作证,并向法庭提出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申请。后法庭同意了公诉人的申请,通知公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法庭上,侦查人员向法庭陈述了案件的侦破思路、方法及抓获经过,通过其证言将本案较为分散的证据联系起来,形成逻辑合理、相互印证的有力证据链。令人意想不到的是,部分被告人知道破案经过后,主动供认了犯罪事实。12名被告人事先建立的“攻守同盟”瞬间瓦解。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诉讼价值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于提高诉讼效率,保证司法公正,排除非法证据,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等方面都有很大的诉讼价值。具體表现如下:
      (一)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提高诉讼效率
      案件事实包括程序性事实和实体性事实。通常情况下,侦查人员对案件的程序性事实是了然于胸的。如侦查人员从接案到破案的经过;破案过程中的勘查、搜查、扣押、辨认等取证情况。对这些程序性事实作证,可以反驳辩护方提出的“取证违法”的抗辩,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证人、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恶意翻证、翻供的问题,维护了控诉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增强了控诉力度。而对一些实体性事实只有特定的侦查人员是比较清楚的,如在特定场合目击案发经过而实施抓捕行为的侦查人员、接受被告人自首的侦查人员、获悉被告人立功情节的侦查人员等,如果排除这部分侦查人员的作证资格将使相关案件的事实无法得到准确确认。所以,侦查人员在法庭上对取证过程和所独知的一些事实作出说明,阐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有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从而公正断案,作出正确的判决。
      另外,侦查人员在法庭上就取证情况作出说明,减少了公诉人和审判人员因辩护方关于证据不合法、不真实的抗辩而花费的调查和证明的时间,这无疑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实现打击犯罪的目标。如在王三平等12名被告人盗窃一案中,因被告人串供、翻供、拒不认罪,使法官难以查清犯罪事实。而当侦查人员出庭说明取证情况后,被告人一方心理防线瓦解,马上供认了犯罪事实。
      (二)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彰显程序正义
      首先,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公开侦查程序,遏制了非法取证行为。侦查人员出庭说明其侦查取证过程,实现了侦查程序的相对公开。侦查人员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使得侦查行为受到控、辩、审三方和旁听群众及媒体的监督,使得侦查人员不敢违法取证,违法侦查、非法取证行为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制约,这对于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减少侦查环节上侵犯人权现象的发生,促进司法文明,实现程序公正,推动诉讼民主化进程,无疑起到了积极作用。
      其次,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充分实现了被告人的质证权。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控辩平等对抗原则的必然要求,侦查人员出庭就取证情况作出说明,能给辩护方提供反驳的机会,有助于被告人通过揭示非法取证行为,使法庭排除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从而实现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平等对抗,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其质证权,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如王三平等12名被告人盗窃一案中,法院一改以往凭书面材料定案的做法,通知侦查人员就取证情况作出说明,使被告人的质证权得以实现,维护了司法公信力。
      (三)有利于提高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保障案件质量
      首先,侦查人员通过出庭作证,能够当庭亲身体验刑事审判对案件证据的要求,促使侦查人员形成高标准的证据意识,在以后的案件侦查过程中能更有针对性地收集好证据,使证据达到定罪量刑的要求。其次,侦查人员通过出庭作证,能够详细了解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据的规律以及辩护人对证据所提出的异议,增强了其对法庭审理的直观了解,有助于其明确侦查取证的方向,从而提高侦查效率和办案质量。如王三平等12名被告人盗窃一案顺利判决后,公检法三家联合会签了《花都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规程》,该机制的出台有力提高了花都区公安侦查人员的人权保障意识和程序正义观念,使公安侦查人员在制定侦查方案时更加严密,实施侦查活动时更为谨慎细致,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公诉案件的退查率大幅度降低,成效显著。
      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之机制构建
      当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还存在一些障碍,主要是法律依据不够详细具体、侦查人员作证观念不强、证人保护制度不完善等。司法机关可以通过试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机制,摸索出有益经验,以推动立法。笔者认为,总结当前花都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打击犯罪的经验,可以从适用范围、申请程序、作证程序、职业保障等四个方面全面规范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一)确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适用范围
      可以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包括:目击犯罪发生或当场抓获被告人的侦查人员;控辩双方对通过秘密侦查获取的证据争议较大的,收集、制作该证据的侦查人员;对于被告人有从重、从轻、加重、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事实,控辩双方有争议的,收集、掌握该证据的侦查人员;被告人对侦查阶段的供述翻供的或提出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的,参与讯问该被告人的侦查人员;收集、制作据以定案的主要证据的侦查人员,该证据与其他证据存在明显冲突,难以排除合理怀疑的;人民法院决定应当出庭作证的其他侦查人员。另外,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使用不宜公开的特殊侦查取证手段取证的案件等特殊案件,应当视情形排除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或不进行公开质证。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申请主体
      控辩双方都有权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人民检察院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时候,认为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必要的,可以在证人名单中列明拟申请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姓名、工作单位、待证事项。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的时候,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请包括侦查人员在内的证人出庭作证。被告人提出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应阐明待证事实及申请作证的理由。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辩护人在开庭三日前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同时阐明待证事实及申请作证的理由。人民法院对于控辩双方的申请,认为争议较大或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和证据采纳的,应当同意申请,并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三)规范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程序
      侦查人员必须出庭作证,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质证。法庭应当核实侦查人员的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告知其有权就法定例外情形拒绝作证。对于作证的侦查人员,法庭应当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侦查人员拒绝作证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庭经审查后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作证。侦查人员作证应当个别进行。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于己方提出的侦查人员首先询问,再由对方询问。双方询问完毕后,法庭可以补充发问。控辩双方询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有关联,不得进行重复询问和诱导询问,不得威胁侦查人员并损害其名誉。侦查人员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但对于证言涉及国家秘密、侦查秘密的,侦查人员可以拒绝作证。
      (四)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提供保障
      侦查人员以证人身份出庭的,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为保护侦查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其受到威胁、侮辱、殴打或者其他报复,必要时候可以采取使用技术设备改变侦查人员的声音、只有审判人员才能看见证人的方式及其他防止暴露侦查人员身份的措施。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媒体的宣传报道进行事前审查。而公安机关应当确保侦查人员有条件应法院通知出庭作证,事前要对侦查人员进行必要的出庭作证技能培训,并合理安排好侦查人员的工作,提供物质和时间保障,使其顺利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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