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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打黑”犹待追申诉

    时间:2021-04-29 16:03:0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2014年5月13日晚8时11分,重庆市大渡口区法院对追诉的首批“打黑风暴”中刑讯逼供案的三名长寿区公安局的警官进行了宣判。公安局党委原委员、警卫处原处长兼法制支队支队长苟洪波和公安局刑警支队三大队原副大队长但波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宴家派出所原副所长郑小林因犯刑讯逼供罪被处免于刑事处罚。
      三人事发皆因在重庆“打黑风暴”末期,对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的重庆市大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董事长吕剑刑讯逼供——吕剑投案三天即被刑讯致重伤。“打黑风暴”消退后,吕剑开始指控三人刑讯逼供的行为,最终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就此立案侦查。
      三人之外,2013年10月17日,时任沙坪坝公安分局陈家桥派出所所长吴炯亦因涉嫌刑讯逼供被检方刑拘。对吴炯提出控告的是江北公安分局刑警支队原队长、现户政科指导员王勇。
      在重庆历时三年多的“打黑风暴”中定谳的众多案件的当事人,企业家黎强和李修武,一些获刑的前警察与涉黑“马仔”,对于此时期警权的滥用,均在自己或通过家属走申诉渠道。
      据《财经》记者了解,这些申诉目前获法院立案的寥寥,有些仅仅是受理;追诉警察涉嫌犯罪的案件被披露的仅两起;另外,也有一些申诉被驳回的情况,如2013年4月,重庆市高级法院驳回重庆今普食品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天伦的申诉请求;同时,也有申诉后重启审判程序的案件,对于被指控为王天伦团伙成员的重庆合川人张应的申诉请求,重庆市高级法院近日已决定启动再审。被指控为陈坤志涉黑团伙成员的侯杰等四名当事人所涉案件,近日也将由重庆市高级法院再审。
      “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案件搞错可以理解,但必须坚持有错必纠、实事求是的原则,这不仅符合中央对冤假错案必究的司法精神,也会受到群众的信服。”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赵长青说。

    刑讯逼供细节


      当天下午6时至次日下午6时,为逼取口供,两个审讯组轮流审讯吕剑
      2011年7月16日,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以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民营企业家吕剑立案侦查,代号“A0069专案”,吕剑是“1号”人物。
      “A0069专案组”的办案基地,设在长寿区拘留所内。审讯场所和审讯室与看守所审讯室不同,由专案组事先安排设置,除了铁制审讯椅外,墙上还多装了两个铁环。在之后的审讯中,铁环成了刑讯逼供的工具。
      2011年7月28日中午,带着一只装了几件替换衣物的旅行箱,吕剑主动前往长寿区公安局说明情况,当天被刑事拘留,并被带到医院进行体检,晚上被送到一个审讯室。
      作为侦查吕剑案件的法制组组长的苟洪波负责审讯工作,但波、郑小林、见习民警李承禹、艾建波等作为办案人员参与审讯。他们两人一组,8小时到10小时一班轮流审讯。
      就在吕剑投案的当天下午,苟洪波召集办案人员开会,授意审讯民警可以采取非常规手段获取口供。7月30日下午,由于审讯未取得进展,苟洪波要求加大审讯力度,指使但波、郑小林等人采取刑讯手段逼取吕剑口供。他还来到审讯室,当着但波、李承禹的面打吕剑耳光。当天下午6时至次日下午6时,为逼取口供,两个审讯组轮流审讯吕剑。
      但波、郑小林先后分别对吕剑采取背靠墙将其双手向上,铐于距地面190余厘米的墙面铁环上,迫使其长时间站立的手段进行审讯。其中,但波还采取把吕剑固定于审讯椅内,将其双手向上铐于铁环上,并拖拉审讯椅进行审讯,致吕剑昏倒送医。
      经司法鉴定,吕剑双侧臂丛神经损伤,后遗左上肢功能严重障碍,损伤程度系重伤。鉴定还给出结论,该损伤可以由双上肢与躯干部向相反方向牵拉方式所致。
      其时,重庆“打黑”已近尾声,期间的非常规手段受到舆论广泛批评。2012年2月,王立军叛逃事发后,“打黑风暴”逐渐隐退。之后,吕剑开始控告对他刑讯逼供的民警,决定性证据是其伤情鉴定报告。在提起控告后,有专案组民警向他主动认错。
      2012年11月26日,但波向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投案。2013年中,重庆市检察院启动“吕剑被刑讯逼供案”的调查工作,负责查办的亦是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至此涉案的民警陆续被拘,“角色反转”成为犯罪嫌疑人。
      从起诉书看,“吕剑被刑讯逼供案”涉案民警不止已判决的三人,见习民警李承禹被“另案处理”,艾建波则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苟洪波、但波与郑小林三人的被控罪名也不同,前两者被控故意伤害罪,后者则被控刑讯逼供罪。
      据《刑法》对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按相关司法解释,刑讯逼供罪立案标准分数种,其中一种是“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应当追诉;如果造成轻伤、重伤后果的,则转化为故意伤害罪追诉。

    从轻或减轻处罚


      长期从事刑事侦查及相关工作的司法工作人员,故意违背法律规定,不是正常的履行职务行为
      2014年4月26日,就在大渡口区法院决定开庭的前两天,郑小林的妻子程敏决定委托前律师李庄为丈夫辩护,并向大渡口法院提交了委托书。接到委托书的法院推迟了开庭时间,5月5日,大渡口区法院回复,未准许李庄作为郑小林的辩护人。
      5月13日,苟洪波等三人涉嫌刑讯逼供案在重庆市大渡口区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三名被告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
      在庭审当天及之前几天,一直接受媒体采访的程敏已不愿再接受采访,其他被告人的家属亦不愿谈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相关庭审情况。
      “我没有直接造成被害人吕剑重伤,不应该对但波的过限行为承担责任,应构成刑讯逼供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苟洪波表达了和侦查起诉阶段一样的观点。其辩护律师认为,苟洪波是履行职务,造成被害人重伤既非其意思,也不是苟洪波直接实施的行为所致,且重伤鉴定时机不成熟,鉴定意见不符合相关规定。“即使苟洪波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其所起的作用较小,应为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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