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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教困境引发“迂回”智慧

    时间:2021-04-29 00:03:0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迂回”是否会成为现实条件下部分解决上位法和下位法冲突的一条普遍可选项?
      
      在陈超的案子开庭前一天,他的辩护律师张增军突然接到当事人要求解除委托合同的电话。
      张增军向《中国新闻周刊》透露,2007年12月3日,他和陈超的家人一起去洛阳市伊川县看守所探视陈超。在看守所门外,陈的家人接到一个电话,随之态度发生莫名变化,不仅临时取消了探视,还结束了与张增军之间的委托关系。
      在此之前的11月13日,一份由洛阳市劳教委做出的对陈超劳教两年的决定刚刚被撤消。而对此决定提出质疑并于11月5日向法院提出对其进行违法审查的,正是张增军。
      只是这一决定被撤消的理由,并非如张增军所愿的裁定该决定违法,而是在向法院递交起诉书的第7日,由洛阳市伊川县检察院的一纸对陈超的逮捕决定书,取代了已经执行了两月有余的劳动教养决定。
      而在8月底,该检察院曾经拒绝对陈超下达逮捕决定书,理由是其犯罪情节轻微,定罪证据不足。
      在这一切诡异变化的背后,是一场有关劳动教养制度是否合法的较量,“可以说我赢了,也可以说我没赢。”张增军说。
      
      劳教委成被告
      
      案情其实非常简单。洛阳市伊川县农民陈超于2006年12月30日下午2时许,伙同他人,手持钢管、角铁等物,将同县江左乡杜海良家的面包车砸坏,经鉴定损失金额为380元。他还两次以威胁手段向村民强收屠宰费数百元,影响恶劣。事发几个月后,伊川县公安局将其控制,并将上述材料提交给该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其提请逮捕。
      8月下旬,伊川县检察院以情节轻微、造成损失不大以及证据不足为由,拒绝了对陈超的逮捕申请。8月31日,陈超在伊川县看守所接到了释放证明书,释放的理由是一句类似于法院判决的语言:“不构成犯罪。”
      但陈超并没有被马上释放。继续在该看守所被关押了5天后,一纸劳教决定书将他从此地转到了洛阳市黄河劳教所。在检察院做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后,伊川县公安局另辟蹊径,将陈超的材料提交洛阳市劳教委,申请对其进行劳动教养。
      劳教决定被迅速做出。记者看到,这个编号为洛市劳教字[07]323的劳教决定书签署日期为9月5日,距离陈超拿到释放证明书的时间,只有短短的5天。
      在该劳教决定书上,有关违法事实的内容与前文所述基本一致,证据则为“(陈超)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并有受害人举报及举证材料为证。”
      而在处罚的法律依据一项,该决定书明确地写下:“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十三条之规定。”——对业内人士和很多劳教对象来说,这是两个耳熟能详的条文,很多的劳教决定都来自它们,前者规定的是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后者则是对这些对象应给予多长时间的劳教处罚。最终,对陈超的处罚决定为劳教两年。
      逮捕未被批准,却要被劳教两年,深知劳教意味的陈超及其家人心有不甘,希望抓住任何能够改变这一决定的机会。这样的机会就藏在该劳教决定书最后一段的文字里,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目的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于是,他们找到了律师张增军。
      现实的路径有两条,要么是行政复议,要么是行政诉讼。张增军力荐后者,因为在他看来,行政复议是“自家人处理自家事”,袒护在所难免;而行政诉讼虽也是前途未卜,但法院毕竟是“独立第三人”,做出的决定应该更有说服力。
      但是,这不是一桩简单的行政诉讼,它的特别之处在于,被告上法庭的是洛阳市劳教委,而它的上级机关就是洛阳市公安局(洛阳市劳教委就在市公安局院内)。与此相关的另外一个让人提心吊胆的事实是:要起诉劳教决定非法,可能就要牵扯出劳教委所依之《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与上位法之间的冲突问题。这是一个无论如何都相当敏感的话题,会不会被立案可能都成了问题。
      在张增军书写的向洛阳市西工区法院提交的行政起诉书中,要求将劳教决定撤消的第三个理由,就是“洛阳市劳教委所做的劳教决定没有法律依据”,更为直观地表述为:“作为行政法规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的劳教,是一种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制度,直接违背了《行政处罚法》和《立法法》的规定。”
      
      意外反复
      
      立案出人意料地顺利,原来准备的一旦不予立案就据理力争的台词完全没有派上用场。
      事实上,除了因为事关敏感的劳教问题在媒体披露后引起高度关注外,这一案件本身对西工区法院来说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地方,以至于该院行政庭庭长史克辰和立案庭庭长刘龙章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挂在嘴边的一句话是:“这没什么呀。”
      由于地处政府机关集中的区域,西工区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相对较多,其中的一部分就是其辖区下的洛阳市劳教委因为有争议的劳教决定而成为被告的案子。该院行政庭庭长史克辰向记者透露,这样的案子每年都有20起左右。
      “受理没有障碍。”史克辰和洛阳中院行政庭副庭长郝亚丽都如此坦白。“法律应该给这样的案件一个救济的平台。”郝亚丽说。
      但是,这种立案成功带给人的喜悦非常短暂。11月12日,此前已经做出不予批捕决定的伊川县人民检察院,突然对陈超下达了逮捕决定书。第二天,洛阳市劳教委撤销对陈超劳教的决定随之做出,撤销的理由正是“(陈超)于2007年11月12日由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从11月5日张增军到西工区法院立案,到伊川县人民检察院做出逮捕决定,只有7天的时间,“起诉状可能刚刚到达被告那儿。”张增军说。
      “从程序上说,这没有任何的问题。如果公安局的补充侦查发现了新的证据,重新向检察院提请逮捕完全符合法定的程序。”——张增军说,让他颇感灰心的是,在这一系列变化中常人都能看出的因果关系。
      这里就必须提到此前发生在洛阳的类似案件,它可能为这一系列令人眼花缭乱的变化找到某种注解。
      2003年,洛阳市西工区法院曾受理“柴小瑞诉劳教委胜诉案”。案情简单描述为:17岁的柴小瑞在当年6月10日6时左右,来到洛阳市西工区永红巷北路中侨花园院内,将一辆锁着的、后来估价为700元的捷安特自行车“往后围墙方向搬动了数十米”,被保安当场发现并报警。
      当天,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以盗窃为由,对柴小瑞做出拘留15天的治安处罚。但在6月19日,同在西工辖区内的洛阳市劳教委又以同样的理由,对柴小瑞做出劳教一年的处罚决定。此案在全国引发很大反响,柴小瑞随后将洛阳市劳教委诉至西工区法院,要求撤销对自己的劳教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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