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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艾滋病人犯罪服刑之困

    时间:2021-04-25 12:02:5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对患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罪犯的改造,不仅仅只是监狱的责任,而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罪犯的家庭、单位、社区及整个社会都应该负起责任
      因抢夺了一部手机和电脑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王亮(化名),已经在常州监狱三十二监区服刑快满两年。他不知道该感到幸运还是不幸。
      幸运的是,在三十二监区,他觉得“坐牢”没想象中痛苦,每天种种菜,跟狱友聊聊天,期待着早点出狱回去侍奉老母亲。不幸的是,他进了监狱才知道,自己得了艾滋病。到了监区,他才听说,在很多地方,艾滋病人犯罪“不用坐牢”。其实这是因为有些地区没有单独关押艾滋病嫌疑人及服刑人员的艾滋病监区,艾滋病犯罪嫌疑人被“放逐”于社会中。比如,2014年“世界艾滋病日”前夕,被关押在南京市公安局监管支队特殊监区有10多年吸毒史的王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表示,他被公安机关“处理”多达10次,然而因为“感染艾滋病”无法关押,使他习惯了取保候审。在进入看守所特殊监区后,他通过砸碗筷、踹洗脸池等方式向管教“示威”,以期早点出去。
      记者了解到,从艾滋病犯罪嫌疑人的抓捕到关押,再到法庭审判,然后进入监狱服刑,存在羁押难、收监难等问题。
      艾滋病成了犯罪挡箭牌
      2004年9月17日,一名特殊的囚犯刘洋被押解到湖北省沙洋县广华监狱。几天后,新华网报道称“中国第一个艾滋病犯人开始服刑”。其实新华社的这一说法并不准确,早在2001年8月2日,北京市第一批3名艾滋病犯人就被送到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专门关押传染病犯的金钟监狱,但是这一消息直到2008年才见诸报端。
      刘洋之所以因“第一人”引发媒体报道是因为艾滋病人犯罪治理在实践中已成为一大难题。他利用人们害怕艾滋病的心理,多次敲诈、抢劫,甚至拿针管威胁他人。虽然警方曾多次将其抓获,却因找不到适合的艾滋病嫌疑犯人收押场所而将其释放。2004年7月,沙洋广华监狱被确定为湖北省监狱系统关押男性艾滋病服刑人员的唯一服刑点,公安也设立了关押艾滋病嫌疑人的特殊监区。
      事实上,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在杭州、武汉、西安、广州、广西宾阳、玉林、鹿寨等地出现过大量艾滋病人盗窃、抢劫等犯罪现象。但各地侦查机关均因无专门的艾滋病人羁押场所关押,不得不对感染艾滋病毒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于是坊间就有了“艾滋病”是“免死金牌”的说法,形成了艾滋病犯罪人员“抓了放、放了又抓”的恶性循环。
      正因为如此,有的艾滋病人更加故意和疯狂地犯罪。2010年5月,河南新密市屡发艾滋病患者纪巧珍等人“拦车收费”事件曝光,艾滋病人犯罪问题又一次备受关注。不到一年的时间,新密市公安局先后10余次接到艾滋病人上路敲诈的报案,因公安机关没有条件对其羁押,只好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最终,因纪巧珍作案次数多、社会影响恶劣被羁押。
      据称,“拦车收费”现象早在2006年就在新密市出现端倪,纪巧珍事件将此现象推进公众视野。艾滋病犯罪嫌疑人羁押难成了艾滋病人犯罪管理的第一道难题。
      艾滋病犯人收监遭遇法律和技术难题
      “我们当地的看守所及监狱,都没有艾滋病监区,也没有收押这部分人的条件。”1月15日,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检察院检察官戴爱珍向《方圆》记者说起了正在办理的一起案件中的困惑。案件当事人小强因团伙抢夺、盗窃被捕,因其患有艾滋病,看守所又没有特殊监区关押这类人,只能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
      “他(小强)是外地人,取保候审后他跑了,我们费了好大劲抓捕,发现小强时,他已经进入病发期,快不行了。”戴爱珍介绍说,目前小强还在取保候审期间,按照法律程序,一旦取保候审的时效过了,应该将其抓捕回来,但到时将其关在哪儿还是个问题。
      记者了解到,对艾滋病嫌疑人不予收押进行取保候审是有法律依据的。《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看守所条例》第10条规定,看守所对人犯患有精神疾病或急性传染病的;患有其他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危险或生活不能自理,除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外,不予收押。
      记者采访过程中,多位专家认为,看守所对患病被告人是有条件的羁押,而对患病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只是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并不是应当采取。但实际上,艾滋病嫌疑人多数都被取保候审。而且,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可能发生危险、生活不能自理以及社会危险性的界定不明,从而导致检察院有时决定逮捕的患有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看守所认为其没有达到收押的标准而不予关押。
      现实中,看守所常常拒收艾滋病嫌疑人,而对于一些已经判刑的艾滋病罪犯,监狱也有理由拒收。我国《监狱法》明确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等严重疾病的罪犯,在作出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处罚决定后,可监外执行……这条规定,也成了“艾滋病人犯罪不坐牢”的诟病来源。
      在司法实践中,因为艾滋病人犯罪羁押和刑罚问题出现“扯皮”的现象也时有发生。通常,艾滋病人犯罪案件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时,监狱会以罪犯患艾滋病为由不予收监执行,看守所则以本所无羁押条件为由要求法院办理监外执行,而法院则认为罪犯刑重、社会危害程度大,不宜监外执行,三家意见不统一,难以操作。比如,河北省枣强县看守所在向衡水监狱移交服刑犯时遭拒收,理由是其中一名犯人的艾滋病毒检查结果不是疾病控制中心出具的。尽管被退回的服刑犯最终被送至衡水监狱,但此事经看守所所长以公开信的方式在网上披露后,引起热议。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监狱民警告诉记者,理论上讲,监狱不能将身患艾滋病等特殊疾病的嫌疑人或罪犯与其他人羁押在一起,因为如果处理不当极易造成疾病传播,出现重大卫生安全事故。但现实中由于部分艾滋病人因为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确不能取保候审,而当地又缺乏专门羁押场所,司法机关只能将他们与其他犯罪嫌疑人混合关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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