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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法律服务业开放和中国法学教育模式的完善

    时间:2021-04-20 16:04:0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给社会带来的影响,法学教育作为社会发展的体现,必然需要适用时代的要求。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服务贸易逐渐自由化的要求,我们的法律服务业将面临新的挑战。为迎接挑战,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须定位为法学职业教育,注重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但不能片面的引入美国的案例教学的模式。
      关键词:法学教育模式 案例教学 复合型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673-1875(2008)10-007-03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和《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法律服务贸易对外开放的要求,对我国的法律教育事业和法学人才培养模式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我国法学教育所遇到的这轮新的挑战,事实上绝不亚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经济和政府管理经济的体制所带来的挑战。随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实施,随着法律服务业的对外开放,美国等“复合型”法律人才将随着开放逐步的进入中国的法律服务业。可以预见,在现有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不改革的前提下,美国的法律复合型人才将会比中国的人才具有“比较优势”。跨国法律服务业的竞争,将对中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产生重要的影响。据统计,全球规模和收入最大的50家国际性律师事务所中有一半的已经在中国设立了代表机构。随着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深化,可以合理的预见到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将日益开放,来自其他的世贸组织成员方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入中国法律服务业将会日益增加,这将对我国的法律服务人才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中国的法律教育如何应对这一危机,如何发挥原有的优势,这是中国法学教育界共同需要思考的问题。无容置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为我国的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输送了大量的人才。随着时间的推进,我国社会发展、经济实力和国家发展的外部环境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法律和法律人才作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有力工具,国际和国内环境的变化必然要求我国的法律人才培养也发生相应的改变。在“依法治国”的国家方略下,如何进一步的完善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的模式,使其能够进一步的符合国家的政治需要,并能够满足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进一步的参与国际国内竞争,这是法律教育界共同需要关注的问题。一方面,经济全球化和WTO多边贸易体制不仅给国家的法律制度和的法律制度带来新的挑战,而且也迫使法律服务贸易的模式、方法和内容和范围必须与之相适应。另一方面,为保证我国“依法治国”方针的实现和应对国内外各种竞争,发挥我国的后发优势,需要在充分正确认识我国司法特点和国情的基础上,充分借鉴世界上法治发达国家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经验和模式,重构和完善我国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本文拟从法律教育和实践教学相结合的角度论述如何完善我国的本科法学教育模式。
      
      一、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定位是职业教育
      
      法律职业人士的专业化是西方法律至今依然保留的最为重要的传统特征之一。和现有的西方发达国家比较,我国的法律体制和法学定位均是比较落后的,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法学教育一直没有发展出自身固有的体系和模式。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对旧政府体制和法律制度的批判和排斥,对之前存在的法律制度和法学家采取全盘否定的态度。由于强调法律的阶级性,在改革开放之前的法学是以专政工具的形式出现的,中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相分离,未经大学法学教育而成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法共体”的职业人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当时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才不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思维方式的培训,关键是政治上拥护党的路线就可以从事法律职业。改革开放后,在部分法学家的努力下,在当时政府的首肯下,法学界开始试图摆脱历史的羁绊,创立法学自身的理论体系,因此法学开始从政治学脱离出来,一些大学中的法学院开始从政法学院脱离出来这一微小变化就是法学独立过程的脚注。当下,法学已经成为我国高校中一个重要的文科专业,但是法学依旧囿于大学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框架下,我国的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主要是以学科化和学院化为主流的。如果说学院化的教学模式或者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还是合适的,因为当时我国的法学人才出现断层,在国民党时期培养起来的法学家已经垂垂老矣,而年轻的法学家尚未形成独立的群体,各个法学院系中教师奇缺,法学培养模式的学院化有助于当时在较短的时间内向各地、不同层次的法学高校输送教师队伍。但是,法学教育的学院化从当代中国的法律实践看已经不合适。从国际上,尤其是发达国家的法学教育的成功经验来看,本科法学教育的模式应该是以培养法律职业人为主。从二十世纪末开始,关于我国法学教育的定位,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关系,学界展开了广泛的讨论。笔者认为,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需要我国的法律教育培养大量的法律职业人和法治精英。从“依法治国”的方略看,就一个国家而言,经济与社会发展应该是相互适应、相互促进、协调发展,教育的使命和时代任务主要取决于时代发展的主题,法学教育也不例外。从历史的范畴看,近现代以来,国家发展中的阶段大体可分为三个重要的时代。一是创立国家的时代,二是建设国家的时代,三是管理国家的时代。在这三个时代所需要的主干人才是政治家、技术专家和法治精英。可以说,随着工业化任务的完成,国家逐渐进入后工业化时代或第二次现代化的发展进程,社会进入管理型社会,经济、政治和社会的运行和发展,都需要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这个时代需要的是法治社会,需要大量的法律人才(具备制定规则、构建秩序和按照法律规则办事的素质),因此,除了法律职业需要大量具备大量法律知识,具备良好的法律思维的专业化法律人才外,大量优秀法律人才将逐步进入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各种领域(鉴于执政党要执政的事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将成为政治素质的主要内涵之一。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势必成为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由于我国已经明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列为执政党的治国方略和国家的宪法原则,这表明中国法治建设已经从创建法制阶段转向深化法治阶段。法学教育主要承担着为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适应需要的高素质法律人才资源的历史使命,主要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职业后备人才,也为全社会培养不同类型的法律人才。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并不是一个完成等同的概念,但是法律职业和法学教育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概念。法律教育主要是一种法律职业教育,法学人才的培养主要是法律服务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在我国,法学教育对法律职业的推动作用是非常明显的,这个可以从改革开放后,我国法学教育为法律界输送了大量的法律人才可以看出。而法律职业也为我国的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发展模式提供了指引。按照WTO服务贸易理事会对服务贸易的分类,法律服务属于专业服务的部门,法律职业作为一只特殊的职业,和其他专业化的职业例如会计、医生、建筑师等职业一样,均需要有个基本的职业资格要求,具有一整套的职业准入、职业资格、职业标识、职业规则、职业要求、职业道德和职业保障等内容,而且对准备进入和从事这个职业的人员都设计了一整套与之相适应、相配套的教育制度、培训制度和考试制度。从发达国家的实践看,法律职业主要指的是以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为主的一个“法共体”,要成为“法共体”必须首先成为一个律师,法官是由优秀的律师中选拔的,检察官事实上是政府律师担任公诉人的职位。随着社会发展和分工的细化,社会对这一“法共体”的要求是越来越高,而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社会和民众对法律人才的期望也是越来越高。从这个共同体的结构上看,法官是这个共同体的金字塔顶,而律师是这个金字塔的最大部分的基础。我国的法学教育,应当追随“法共体”执业的要求为基础,才能使我国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能够适用“法共体”的基本要求,另一方,也才能适用国际化的需要。由于“法共体”的最大部分是律师,而其他的“法共体”也是从律师中转化过来的,因此,本科法学教育应该主要以培养合格胜任的律师为出发点,至于从律师转为法官和检察官所需要的知识,完全可以通过在转岗之前的其他职业培训和教育来完成。而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事实上从律师到法官或者检察官并不需要特别的众多的培训,只要是具备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的律师经过简单的培训就可以成功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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