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作文范文 > 正文

    霍贝尔《原始人的法》述评

    时间:2021-04-20 16:00:3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霍贝尔是20世纪法人类学巨擘。霍贝尔在其代表作《原始人的法》中,通过对原住民社会生活真实案例的观察与分析,揭示了法的实在内涵及其产生、发展的内在机制。他将法置于整体文化之下的视野,对社会地位、宗教仪式、互惠关系以及实际生活中琐碎的守法成本的动态过程分析,为研究者探索法律起源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蹊径。
      [关键词]《原始人的法》;疑难案例;动态过程分析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0292(2016)03—0074—03
      自有人类社会以来,社会如何实现对个体行为的规制就是一个长盛不衰的话题。在社会规制系统中,法律无疑是重要手段之一。出于对现实法律生活的关注,现代法学已经对成文法时代的法律现象做了大量研究。然而,法律一步步从原始发展到现代,其演进图景在研究者的视野中并不那么清晰。再者,如果现代法律规制存在欠缺,那么“过去”能否提供某种镜鉴?换言之,在没有成文法的原始社会中,是否存在法律规则?如果存在,那么这些规则是如何在人们的生活中发挥作用的,或者说规则的生成和运行机制是怎样的?对原始法文化的研究,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它研究“过去”,是为了发现“现在”,为了对现代社会控制的完善提供可能的启发。在相关研究中,美国人类学家霍贝尔所著《原始人的法——法律的动态比较研究》堪称翘楚之作。霍贝尔通过该书拓展了马林诺夫斯基以其《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一书为标志的法人类学,他对案例分析法的深入运用更凸显了其学科方法论意义。笔者将以霍贝尔的《原始人的法——法律的动态比较研究》为主要分析对象,进行简要述评。
      一、理论基点:霍贝尔的法律观
      对法的认识,不同学科历来见仁见智。霍贝尔对法的理解,具有明显的社会学旨趣和法律多元色彩。在基本定义上,他对先验的自然法学和逻辑的分析法学均持批判态度,认为法律是行为主义、经验主义的。在霍贝尔看来,法律本身(而非法律的发展过程)不是静止的,而是动态的;法律的存在可以通过实际生活的案例去发现、被验证,其本质并不在于精密的逻辑推演。正如有学者所说:“霍贝尔指出,法人类学并不否认和拒绝吸收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中的合理方法,并不拒绝使用逻辑,但它不停留于其中,而是以霍姆斯的下列名言为基本原则:法律的灵魂不是逻辑,乃是经验。这就是说,法人类学在方法论上归属于西方的社会法学。”同时,我们也看到,霍贝尔对法律的那种“部分基于人们互惠关系形成的规则”的理解,是对梅因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观点的重要补充。这种社会学的法律定义,是对人类真实的法律生活进行全面反映的理论基点。
      社会学的法律定义的另一个重要体现是霍贝尔对法律与国家关系的认识。他认为所有的法律都有三个特征或构成要素,即“特殊的强力、官吏的权力和规律性”。按此定义,法律的产生不必以国家的存在为前提,因此,与传统法学家尤其是实证法学派认为法律是国家统治意志的规范的表现形式的经典表述迥异其趣。也正是基于强力说或非国家说的定义逻辑,霍贝尔把法律划分为原始法律、古代法律和现代法律,并认为原始社会的法律不同于其他两种法律形态。进而,在后续的案例分析中,他自然不会沿用现代法学的概念体系。从这点上看,从抽象的法律定义到具体的案例分析,霍贝尔的认识都体现了一以贯之的社会学视野。
      在霍贝尔眼中,“法律是进化的,虽然其发展的道路不是笔直的,每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法律在发展中各有其特殊性,并不都经过相同的阶段和道路,但是仍然有规律可循”。而正是这种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复杂性的认识,推导出法律多元的观点。追根溯源,霍贝尔关于法的起源的认识,与其对法的定义互为表里、相映成趣。因为法不必以国家强制力为必需内涵,所以,在时段上国家的出现也不必是法律产生的开端。进而,我们可以说,法律类型和发展阶段存在多样性,人类真实的法律生活也并非某种单一线性进化的预设图景。
      《原始人的法》一书所持的法的定义,还体现了霍贝尔整体的功能主义的观察视角。在他看来:“我们必须全面仔细地俯视社会和文化,以便发现法律在整个社会结构中的位置。我们必须先对社会如何运转有所认识,然后,才可能对何为法律以及法律如何运转有一个完整的认识。”这里的“俯视”当然不代表一种现代人对原始社会审视的文化优越感,而是强调对社会和文化的观察不应管窥一斑而是鸟瞰全貌。就这一点而言,霍贝尔的研究契合了结构功能主义的观点。他把法律视为社会或文化大厦中有机结构的一分子,离开整体便无法准确地理解部分。但同时,又在某些方面实现了对结构功能主义的超越。结构功能主义往往认为社会是由各个元素按一定规则组合而成的整体,这样的观点在宏观层面有可取性,但在微观层面则显得过于机械。霍贝尔在对特定文化的把握上(例如对“公理”的归纳)体现了宏观层面的整体性;在实际的案例分析中(例如相关“公理”在“生活故事”中的演绎)又凸显了微观层面的具体性。通过整体性和具体性相结合的观察视角,弥补了结构功能主义可能存在的不足。
      二、研究方法:疑难案例的运用
      在《原始人的法》一书中,霍贝尔用以揭示法律生成和运作机制的研究方法,在于对疑难案例的观察。通过对原始社会中存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纠纷实例的产生、处理及其后果进行分析,从中归纳出原始社会的法律规则,并通过对新的纠纷实例的分析反过来验证归纳的法律规则的实在性。
      在霍贝尔的视野中,一般选择的是对疑难案件进行研究。他认为:“疑难案件直接帮助我们了解法律现象。显然,在任何社会中,并不是所有的疑难案件都具有法律的意义,但所有法律意义上的案件都是疑难案件。”由此可见,霍贝尔总体上是依据“法律意义”这一标准选择案例的。比如,在论述爱斯基摩人的基本法时,他对观察得出的公理和推理通过案例进行验证。只是在具体的选择上又有所不同,有的只是对存在现象的概括性描述,当中也夹杂一些关于量的归纳;有的则选择代表性个案进行描述,如通过典型个案描述爱斯基摩人出于条件艰苦和生活安全感的考虑而普遍存在的杀老杀婴现象。另外,在研究晒延人的法时,霍贝尔又偏向于选择故事性很强的案例,显现出较为鲜明的人类学叙事色彩。但无论以何种形式呈现,其研究焦点仍然是纷繁琐碎的事实背后的那些“法律意义”,这是左右案例选择的决定性因素。

    推荐访问:贝尔 原始人 述评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