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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哈特的法律语言

    时间:2021-04-16 20:00:2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语言哲学是理解哈特法律理论的核心,后期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与哈特的法律理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本文主要以后期维特根斯坦的“家族相似”“语言游戏”角度为视角,着重描述了哈特对于后期维特根斯坦的继承与借鉴,更加充分的了解了哈特的法哲学理论,在日常生活法律语言运用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启示。
      关键词:哈特;维特根斯坦;家族相似;语言游戏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4-0090-01
      一、哈特对“家族相似”的借鉴
      (一)维特根斯坦的“家族相似”理论
      一个人缺了一条腿儿,那还叫不叫人了?到底什么是“善”,什么是“正义”?尽管我们总是倾向于总结一些事物的共同特征,再用一般语词将其归为一类。可事实却是,我们至今都还没能对这种所谓的共同特征达成一致。维特根斯坦敏锐地发现,这种一般概括的倾向从根本上就是错的,概念其实并没有什么共同的特征,把各种现象和事物归于同一个概念之下的东西就类似于那种把一个家族的成员归于同一个家族之下的那种相似关系,“一个家族的有些成员有一样的鼻子,另一些有一样的眉毛,还有一些有一样的步态,这些相似之处重叠交叉。”
      他还说:“我想不出比‘家族相似’更好的说法来表达这些相似性的特征;因为家族成员之间的各式各样的相似性就是这样盘根错节的:身材、面相、眼睛的颜色、步态、脾性,等等,等等。——我要说:各种‘游戏’构成了一个家族。(第一部分,67 节)可以简单地说,“家族相似”的实质就是要我们在理解一个概念的时候不要盲目地去寻找那个所谓的唯一的共同特征,而是应当关注不同现象是通过什么方式被联系在一起的。
      (二)哈特对“家族相似”的借鉴
      在《法律的概念》中,哈特首章便提出了“什么是法律”这个恼人不休的问题。哈特认为,法律形式主义者构造了一个法律的“概念天堂”,规则将选择的需要降至最低。而更为重要的是,“使一般用语的各个个别事例相互联系在一起的那种方式,往往与此种简单定义形式的设想相去甚远”,因为这种联系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人“脚”和山“脚”就是通过一种类比的方式联系在一起的,又如“健康的”身体、“健康的”脸色、“健康的”运动,这三个“健康的”就是通过一种核心式的方式联系在一起的,其中第一种情况体现该词的核心特征,第二种情况是核心特征的标志,第三种情况是核心特征的原因。因此,“就法律、道德和政治术语来说,特别主要的,是理解一个一般性术语的各个个别被联系在一起的不同方式。”正是在这里,他引述了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的如下这段话:不要说:“它们一定有某种共同之处,否则它们不会都叫做‘游戏’”——而要看看所有这些究竟有没有某种共同之处——因为你睁着眼睛看,看不到所有这些活动有什么共同之处,但你会看到相似之处、亲缘关系,看到一整系列这样的东西。
      二、哈特对“语言游戏”的运用
      (一)维特根斯坦“语言游戏”理论
      “语言游戏”这个概念最初是在《蓝皮书》中提出来的,意指“孩子刚开始使用语词时的语言方式”“语言的原始形式”,后来在《哲学研究》中,维特根斯坦赋予了“语言游戏”更为广泛的意义: “我还将把语言和活动———那些和语言编织成一片的活动———所组成的整体称作‘语言游戏’”( 第一部分,7 节) 。可见,“语言游戏”主要地是指语言的使用方式。在笔者看来,维特根斯坦“语言游戏”这一思想的核心观点主要体现为两点: 一是我们不能孤立地理解一个语词、一个句子,而应当把它们置入它们所赖以存在的语言环境,比如说,我们只有在整个象棋游戏中才能理解什么叫做一个“卒”,一个“兵”,什么叫做“跳马”,什么叫做“将军”,在语言哲学中,这样的一种观点被称为“语境原则”( context princi-ple) 。二是在于,它让我们意识到,语言并不仅仅是作为一种符号表征用来描述世界的,它还有很多用途,语言的不同用法就形成了不同种类的语言游戏。
      (二)“语言游戏”的多样性
      而在哈特《法律的概念》一书中,我们也能常常碰到与维特根斯坦关于语言游戏多样性的论述极为相似的观点。维特根斯坦提出“语言游戏”这个概念是为说明语言活动的多样性,以批评那种试图以一种语言游戏来说明其他语言游戏的简单化、单一化的倾向。维特根斯坦举例说:设想一个语言游戏:B 根据 A 的提问向他报告一堆板石或方石的数目,或堆放在某处的石料的颜色和形状。——某个报告可能是“五块板石”。那么,“五块板石”的报告或断言和“五块板石!”的命令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呢?区别在于说这些话在语言游戏里所扮演的角色。
      三、 哈特的法律语言观
      (一)语言具体化
      纷繁复杂的客观世界的现实性和多样性使得法律制度同样具有多样性和具体性的特征,这也使得语言的阐述往往与标准的情形存在差异,这种情况使得我们应该考虑到具体的语境情形,并采用日常化的语言方式进行具体说明,而法律规则与其他规范相比,要求词句更加准确、具体而容易看懂,不能使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甚至加入个体的价值考量标准。所以,词语在法律规则的使用过程中更加要求结合具体的环境和条件。
      (二)语言描述法
      哈特认为在法律领域我们需要一定的描述,不能只靠简单的定义。哈特在《法律的概念》认为: “我的说明之所以是描述性的,是因为它在道德上是中立的,不以任何证立为目标; 它并不寻求通过道德或其他的理由,去证立或推荐我在一般性说明中的描述法律制度的形式和结构。”首先,通过对法律的描述,使得我们能够处理那些充满怀疑和不确定性的不标准情形( 如国际法) ,因为唯有通过描述性的方式,才能使枯燥、隐形和过于专业的法律用语在抽丝剥茧的分析下重获生命力; 其次,使得人们进一步深化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更加全面的解读。”
      (三)语言规范化
      为了使法律清晰明了,哈特对分析法学的实证主义传统进行了超越。首先,用“法律规则”说替代了之前实证主义法学创始人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的观点。其次,为了避免“法律命令”说中用词不准、模棱两可的问题,哈特对“法律规则”又作了更加细化的分类,他将法律规则分为“第一性规则”( 又称为初级规则或者义务性规则) 和“第二性规则”( 又称为次级规则或者授权性规则) 。第三,他还将第二性规则细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承认规则,第二类是变更规则,第三类是裁判规则。如此一来,所有的法律制度均以规则的形式清晰地呈现在公众的视野中。第四,法律规则解释虽然以规则的形式外化出来,但是有可能在操作层面上遇到执行上的障碍。为了解决规则和执行“两张皮”的问题,哈特基于“承认规则”中间存在的不确定性和“规则怀疑论”提出了“司法裁判的终局性和不谬性”的观点,并主张以司法解释的方法予以化解,从而使法律规则中的“阴影地带”和“模糊性”降到最低限度,使法律规则的权威性和整体性提升到最高程度。
      参考文献:
      [1]Wittgenstein:The Blue and Brown Books,Basil Blackwell,1958
      [2]维特根斯坦著,陈嘉映译:《哲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1 年版
      [3][英]哈特著,张文显等译:《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 年版
      [4]陈嘉映著:《语言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
      [5][英]H·L·A 哈特著: 《法律的概念》,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 2006 年
      [6][英]妮古拉·莱西著: 《哈特的一生: 噩梦与美梦》,谌洪果译,法律出版社 2006 年
      作者简介:陈莹宁(1991-),女,汉族,湖南怀化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2014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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