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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常识课的规范性特点

    时间:2021-04-16 08:02:1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关键词〕 法律常识;规范性
      〔中图分类号〕 G718.3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4—0463(2007)09(B)—0039—01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高职高专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需要,加大高职高专法治教育的力度,教育部增设了对学生进行法律常识教育的课程。虽然各校所用教材不同,但都是以宪法为中心,以国家与法律、公民与法律两大板块为重点的法律常识贯穿教材始终。而如何深入理解和认识该门课程的教学目标和特点,把握该课程教学原则,不断改进备课及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已成为大家关注的问题,本文着重就法律常识课的规范性特点作一探讨。
      法律常识课从学科门类归属看,应属法学学科。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一个学科,是研究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发展规律的科学。法律固有的规范性特点和其所特有的功能使得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相比,具有较强的确定性,因而也就使得法律常识课比其他课在内容和体系结构上更具规范性。
      法律常识课的内容有许多法学专用名词、术语和概念,往往有其特定的含义,在理解和解释上都要求严谨和规范,不能过于宽泛或带有太多的随意性。例如,“法律行为”一词,本来是民法学中专门的法律术语,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随着法学理论的发展,逐渐将其引申到其他法学领域,以至于将只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法院的审判行为、检察院的起诉行为都称为法律行为,比原来有了更为广泛的理解。但无论如何也不能将所有的合法行为都概括为法律行为,更不能将同样具有法律意义的违法行为称之为法律行为。前者如拾得遗失物、无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自愿为他人管理事物的无因管理等行为就不属于法律行为;后者如侵权行为、违约行为也不是法律行为。因此,对法律常识课的内容,必须依其法学专业领域固有的意义,全面、正确地把握,以求严谨、规范地理解和解释,避免造成学生错误的理解。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在形式上是多种多样的,在内容上也是各不相同的。但是,不管其形式如何纷繁,内容如何不同,它们在整体上却是相互联系、彼此协调,有自己的逻辑体系。我国法律体系就是由各法律部门组成的现行法律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根据各部门社会关系性质的不同,又可以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类。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现代法学理论和实践中最基本的一种法律技术性分类。依通常的说法,凡是规定公民的国家生活关系的法为公法;凡是规定公民个人生活关系的法为私法。公法是调整国家机构之间、国家机构与公民之间的公益关系,保护公共利益的法。私法是调整平权的法律主体之间的私人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在法学上,一般将宪法、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视为公法,也包括国家结构组织法、选举法、税法等;将民法和商法视为私法,还包括公司法、合同法、继承法、婚姻法等。而经济法和社会保障法,具体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保险法、社会福利法、环境法等,则既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又保护私人利益,因而兼有公法和私法的双重性质。法律常识课的内容虽然涉及30多部法律、法规,而且这30多部法律、法规既不是我国现行法律规范的全部,又不是各法律部门组成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因此,表面看来法律常识课的内容似又繁杂、体系结构又欠严谨,但实际上它选择的是与我国青少年实际和未来需要密切联系的内容,同样源于我国和谐统一的法律体系,同样可以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理论来概括,具有体系结构的规范性。法律常识课的体系结构概括地讲就是:一个中心,两大板块。“一个中心”是以宪法为中心,将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的精髓贯穿教材的始终,教育学生树立宪法至上意识,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的实施。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无疑属于公法的范畴。“两大板块”一块是“国家与法律”,即国家依法治国,维护长治久安。具体涉及宪法规定的国家经济制度等根本制度;惩罚犯罪的刑法;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教育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行政法;保护人类共有家园的环境法等等。这些法律大都属于规定公民的国家生活关系的公法范畴,调整的是国家利益关系和社会公共利益关系。而另一块是“公民与法律”,即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涉及宪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刑法等诸多法律。除宪法等少量公法外,主要是调整公民个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私法。如此将法律常识课的内容置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内,即将其内容分别纳入公法和私法中加以认识和把握,能够结合法律调整的自身特点,全方位地、清晰地把握法律常识课的体系结构,使法律常识课的教学更具有规范性和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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