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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论我国《海洋基本法》制定的必要性

    时间:2021-04-12 20:02:3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施行,沿海国家在海洋上的利益格局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有了显著的变化,这更加深了海洋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影响。当前,我国的海洋强国建设也将成为一项长期、艰巨的历史任务,需要统筹规划、分步推进。本文认为在统筹规划、分步进行的过程中,增强管控海洋的能力应在建设海洋强国中发挥应有的地位和作用。而这一能力的提升,离不开完善的海洋法律法规的保障,因此,本文主要从当前我国海洋法制环境存在的问题入手,通过阐述不足从而明确我国制定《海洋基本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关键词 海洋基本法 海洋权益 海洋强国 海洋战略
      作者简介:孙仙红、李海立、刘俊玲,海军潜艇学院训练基地政治教研室。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 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256-02
      一、目前我国海洋法制工作的现状和不足
      (一)海洋法律的制定缺乏战略性的指导思想,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中华民族是最早开发利用海洋的伟大民族之一,对人类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明朝以后,世界大约300项重大科学发明中,有175项出自中国人之手,其中,有不少成就都与中华民族对海洋的开发利用有关。然而,从明朝中后期以后,尽管少数文臣武将提出应重视海防,但当时封建统治者的昏庸无能,必然导致他们对待海洋上的目光是短浅和排外的,为了阻止西方列强的入侵和沿海倭寇的侵扰,清政府则在继续坚持禁海令的同时,又颁布了迁海令,加之闭关锁国政策的实施,更加隔阻了中华民族与海洋的联系,而此举不仅没有阻止住西方列强的入侵和倭寇的侵扰,反而捆住了自己的手脚,给西方列强以可乘之机,由于没有树立起近代的海洋意识,1840年-1949年这一百多年的时间里,外国从海上入侵我国479次较大规模的有84次,给我国造成了深重的灾难。由于长期较长时间以来形成的大陆意识,使我国保护海洋的法律体系建设缓慢,海洋维权意识也较为薄弱,国家海洋发展战略尚处于初级阶段,从而导致我国现有的海洋法律体系的制定,缺乏长远的具有战略性的立法思想,总是在面临海洋权益争议束手无策时,才临时抱佛脚,或者是在沿海国家都竞相通过法律等各种举措加紧维护自身海洋权益的紧急形势下,才被动进行维权立法,在很大程度上,没有从我国实际的国情出发,着眼我国海洋发展的长远利益,进行统筹规划,加强海洋法律体系建设。比如, 1978年《宪法》第六条第2款规定:“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海陆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而现行的1982年《宪法》历经数次修订,却始终没有出现“海”或“海洋”的规定,只是在第9条规定滩涂做为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二)现存海洋立法体系内部结构发展不平衡,缺乏系统性,不适应全面维护海洋权益的需求
      海洋权益是国家主权的范畴,指国家在其所临的海洋上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主要包括领土主权、司法管辖权、海洋资源开发权、海洋空间利用权、海洋污染管辖权及海洋科学研究权。对照这一体系,我国海洋法律制定的内容还不够完善和全面的去保护海洋所承载的海洋权益。
      在海洋法律制度制定的过程中,主要分为两个不同的历史时期,从1949年到1977年,经历了一个初步发展的时期,我国制定与颁布了一些基本的、最迫切的规章或政策性的文件来维护国家主权和国防安全,到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海洋法制工作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制定了大量的海洋法律法规,内容涉及:维护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规范海洋开发秩序、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等等方面,这些法规大多以单行法的形式制定,尽管这些单行的海洋法规在运行的过程中,能够比较有针对性的解决有关海洋的某一方面存在的问题,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因为海洋作为一个整体,基于其自然特征,具有自身特殊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某一方面发生问题后,与其相关联的因素很多,正所谓 “牵一发而动全身”,而单行法规大部分从各自侧重点出发,难以把海洋资源作为一个整体进行通盘考虑和统筹规划,各法律法规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不利于海洋资源的整体保护和利用。另外,在单行法的制定方面,有些情况下也缺乏全面的视角。对一些传统领域和已经广泛开发利用的领域,像海洋权益、资源开发、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和海域使用等方面的海洋单行立法内容丰富,比较健全,但是对于一些存在争议或是刚刚处于起步阶段的领域则很少涉及,甚至处于空白。比如发展海洋经济方面的法律不够健全。海洋经济因缺乏统一规范而不能持续协调地发展,从而滞后了海洋经济效益的发挥,特别是一些海洋科学技术的运用没有综合性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和保障,这种状况,与世界各国大力发展海洋经济、普遍重视海洋经济立法的形势不相适应,如不在此方面完善健全法律法规,将会严重阻碍我国海洋经济的全面发展。除此之外还有包括:专属经济区的配套法律、公海生物资源利用与养护制度、参加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制度等方面也存在法律的空白。我国在立法保护钓鱼岛、南海等海洋权益方面,与争端国日本、东盟国家相比也处于相对滞后状态。
      二、我国制定《海洋基本法》的必要性
      我国是一个海陆兼备的复合型国家,不仅有数万公里的陆上边界,也有着漫长的海上边界。勤劳、勇敢的中华民族,是世界上最早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民族之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海洋也承载着中华民族崛起的诸多重大安全利益和发展空间。维护中国的海洋权益和维护中国的国家安全互为一体。海洋孕育着民族的希望,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基石。同时,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涉海事务的不断增多,诸多新的海洋问题不断凸现,这也为我国加速制定《海洋基本法》提供了契机,因此,制定和颁布我国《海洋基本法》势在必行,其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全球视角来看,制定《海洋基本法》是顺应国际形势发展的需要
      海洋是人类生存的第二空间,人类未来的希望所在,随着世界陆地资源的日益减少和人口的急剧增加,海洋在人类生存和发展中的战略地位越来越突出。海洋活动也从传统的渔业、盐业、运输以及有限的海洋军事活动,进入了以海洋石油开发为主要标志的新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民族独立运动的高涨,广大发展中的沿海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海洋资源,纷纷宣布200海里管辖海域,许多国家对海洋的开发扩展到索取近海海底的矿物资源以及海洋能源。为了保证世界各国和平有效的利用海洋资源,在海洋建立公正的法律秩序,迫切需要制定关于海洋法的广泛性的国际公约。这部公约既是广大中小国家同海洋霸权主义斗争的结果,也是各方面做出妥协和让步的产物,总的来说,这部公约对维护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和各国正当海洋权益,规定了一系列合理和进步的海洋法原则和规范,打破了旧海洋法片面的有利于少数大国的局面,反映了第三世界国家的基本要求和主张,标志着在世界范围内海洋新秩序的建立,同时也对世界各国构建国内海洋法指明了方向,促使各主要海洋国家纷纷制定本国海洋基本法律,并将海洋事业的发展同国家的兴衰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如果没有一部可以统领全局和体现本国海洋战略意义的基本法,那么,在参与国际海洋事务的行动中会因缺乏法律依据而被动,在处理海洋国际争端上会因缺乏战略指导思想而丧失胜券,这对落实《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我国的权利和发挥我国在国际海洋事务中的主导作用十分不利,制定《海洋基本法》,是国际格局的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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