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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虐待动物行为入罪浅论

    时间:2021-04-11 20:02:2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本文介绍了我国目前动物立法概况,阐述了虐待动物入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我国对虐待动物行为的法律保护处于空白状态。虐待动物行为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给社会公众的心理造成极大的震撼和伤害。同时,虐待会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以及影响相关动物产业的发展。虐待动物行为入罪化的可行性表现为:一是我国有反对虐待动物民意基础。二是符合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
      【关键词】虐待动物;入罪;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虐待动物事件触目皆是。2005年复旦大学研究生以爱心为名,从多处收养了20多只小猫,以各种残忍手段使这些猫死去;2011年河北某一皮草制品工厂活剥浣熊皮的视频在网络上疯传,浣熊在被砍去四肢后再被割开额头进行剥皮,剥至一半时未死的浣熊挣扎着回头看着自己血淋淋的身躯;2012年初以熊胆制品为主的药业公司归真堂计划上市,媒体披露了该企业采取活熊取胆的残忍手段收集熊胆汁,遭致国际舆论的强烈谴责和质疑;2013年泸山,一名男子提着一只刚刚剥完皮的猴子,四处向人炫耀。现场各种狼藉和血腥,而这名男子却面带微笑,十分自豪。该微博转发量近万条,网友们强烈谴责,纷纷怒骂“虐猴男”没人性;2014年在浙江温州江心屿景区内,四五名男女大学生将一只猫咪悬吊在树上,一女子手握美工刀,竟以剥猫皮为乐,可怜的猫咪发出阵阵撕心裂肺的凄厉叫声,令人胆战心惊;2015年广东一大学两名大二学生长达80秒的虐猫视频被发布在网上,视频中刘某用热铁烫猫下体和嘴巴,让猫下油锅,把猫舌头穿孔等,瞬间引起网友激烈讨论。
      反观我国动物保护的立法实践,我国对虐待动物行为的法律保护处于空白状态。我国没有反虐待动物法,也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动物保护法。对于虐待普通动物的行为,往往只能从道德或舆论上给予谴责,难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那么就有必要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反虐待动物法,支持虐待动物行为犯罪化,以刑事制裁手段遏制愈演愈烈的虐待动物行为。我国当前的物质条件和法律基础,并不适合直接制定动物福利法,无法得到公众认可也缺乏执行需要的法制环境,参照国际动物保护立法的发展历程,以刑法介入的方式,将虐待动物行为犯罪化,无疑是最有效也是最迅捷的手段。保护且善待动物动物,反对虐待伤害,并将虐待行为入罪才能有效遏制恶性虐待动物事件的发生。完善我国动物保护法,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众情感,推动我国动物产业的良性发展。
      我国目前动物保护和管理相关的立法只限于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仅在野生动物保护、畜禽屠宰、宠物动物管理、实验动物管理等方面有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在1988年出台《野生动物保护法》,于2004年修订正式施行,是现行的最主要的专门动物保护法律。对珍惜野生动物立法进行保护,明确了野生动物的法律地位,但是对于人工养殖野生动物福利标准并没有规定,同时在执法监督上存在着很多不足。除此之外的还有1992年实施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颁布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02年颁布的《动物检疫法》以及2004年颁布的《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我国2004年修订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规定,“实验动物要爱护动物、不得虐待、伤害动物;在符合科学原则的情况下,开展动物替代方法研究;在不影响实验结果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给动物造成不必要的不安、痛苦和伤害;实验后采取最少痛苦的方法处置动物”。这一条例的修订是我国在反虐待动物立法方面的一大进步。但是目前对工作动物、家养动物、娱乐动物、经济动物的相关立法保护还没有落实到位。我国《刑法》中也设有动物刑事保护的罪名“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未涉及对虐待、残害动物行为的法律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在相关动物保护的法律上存在立法分散、保护范围狭窄、保护内容单一以及可操作性差等问题,尤其是刑法控制虐待动物行为和动物保护方面存在着极大的漏洞,对虐待动物、残害动物等恶劣行径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虐待动物行为之所以应当入罪,就在于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一是残酷虐待动物的行为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给社会公众的心理造成极大地震撼和伤害。虐待动物行为的公然传播,对潜在犯罪人的心理产生影响。对公然虐待动物行为不加惩处,是对有暴力倾向的潜在犯罪分子的一种鼓励,会诱发潜在犯罪人将自己的毁灭本能通过极端的方式展现出来,这也是对社会良好秩序的一种侵害。这些虐待动物事件无一例外的引起了民众的强烈愤慨。在一些极端的事件中,虐待动物的当事人还受到了民众的谩骂,威胁,骚扰,遭到了周围和更大范围地谴责,其正常生活受到了干扰。这是另一个方面地对社会安定和谐的破坏。
      二是虐待动物行为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虐待动物的行为作为有“新闻价值”的事件在这个信息化时代会被很容易地传播,而青少年出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初步阶段,如果法律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威慑和教育作用时,青少年更有可能成为这种不良风气的受害者。由于青少年辨别能力差而模仿能力强,所以,即便青少年知识看到他人公然虐待动物,也会留下深刻印象,并对其成长产生消极影响。为了防止青少年养成残忍的性格和暴虐的风气,就需要对虐待动物的行为以有效的手段予以制止。
      三是会影响相关产业的发展。我国虐待动物行为的严峻形势和反虐待动物立法的缺失,不仅严重损害了我国文明法治大国的形象,也使我国的相关动物产业受到国际抵制。在我国,虐待动物行为不受到法律制裁,我国公然虐待动物行为的肆意和猖狂,引起发达国家动物保护组织和民众的普遍反感。这使得我国的动物产品不仅受到动物福利贸易壁垒的阻挡,也受到来自发达国家民众的抵制。所以,为了我国动物产业的良好持续发展,应当将虐待动物行为入罪。这是最低层次的动物保护措施,是在动物保护道路上迈出的第一步。
      虐待动物行为入罪化的可行性表现为以下方面。一是我国有反对虐待动物民意基础。法律是民意的体现。民众的认同是一种普遍性的观念,是法律正当化的基础。在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在人的权利还没有能够得到很好的保护之前,动用刑法来保护动物是否符合大众的内心期许呢?我们应该明白,保护动物和保护人的权利,这两者并不冲突,并不意味着将虐待動物行为入罪化会减少对人权的关注。“虐待动物罪”的“客体”并不是动物的权利,而是社会的公序良俗,是一种社会法益。归根结底,保护的还是人的利益,这非但不是将动物与人等而视之,恰恰体现了对人的情感利益以及社会的公序良俗的更好的保护。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民众有了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去关注社会上的“道德”,因此被曝光的虐待动物事件显著增多,公众的回应也愈加强烈,有时甚至会做出一些过激的行为来维护他们认为的道德底线。虽然虐待动物的行为没有法律的制裁,但是民众的这种反应是令人欣喜的,这充分说明了我国已经具备了反虐待动物的群众基础。
      二是虐待动物行为入罪符合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西方各国均已经制定各自符合国情的动物保护以及动物福利类法律。纵观世界各国动物保护法的发展历史,我们可以得到的启示是,动物保护在各国都经历了一个较为漫长的发展过程,期间伴随着自然科学的发展,社会意识的前进以及动物保护组织的不懈努力和追求。虽然目前我国与西方一些国家在经济水平上存在着一些差距,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的是,早在18世纪,西方一些国家就已经开始了动物保护的立法,当时欧洲的经济发展水平显然与当前的我国不可同日而语。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水平已经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在这种情况下,经济发展水平似乎并不能成为虐待动物入罪的一个障碍。我们可以在认清现实环境的基础上,将虐待动物行为写入刑法,将禁止虐待动物作为立法保护动物的第一步,也是拉开我国立法保护动物的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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