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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法思想史研究

    时间:2021-04-11 16:00:4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法律史学诞生于清末,在历史的风云中屡经兴废。20世纪70—80年代之际,法律史学成为法学振兴的排头兵;继而沉潜史料、深耕细作,为中国法学与法治铺路。2002年以后,法律史学转入探微求真、反思重建的阶段,以重新认识中国古代法和中华法系、寻找中国法思想的自我为目标。法史学具有法学、史学两种进路,不可偏废;法史学承担着探索中华法文化遗传密码的功能,经过积累与沉淀,终将绽放出难以取代的异彩,在正本清源的基础上助推现代法治中国建设。
      关键词:中国法思想史  法律史  中华法系
      作者俞荣根,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重庆 401120);秦涛,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重庆 401120)。
      中华民族史一脉相承五千年,成为世界上唯一不曾中断的文明体和文化体。法文明、法文化是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文化的历史积淀中储存着中华民族关于法的理论思维的大量信息,它们是民族智慧的结晶,又是激发创新智慧的坚实平台。而法思想史正是一门重在学习和研究一个民族或政治共同体关于法的理论思维之发生、发展及其规律的学问,其中储存着奥妙无穷的关于法文化、法智慧、法艺术的遗传密码。现行的学科分类,法思想史是法律史的一个分支学科,而法律史属于法学的二级学科,但它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门史。故此,讨论中国法思想史研究必须紧扣法律史学的学术史,还不能离开法学和史学两大学术史整体。事实上,法思想史研究原本就有法学和史学两条进路。
      引论:法律史学的起源与断裂(1881—1978)[见英文版第76页,下同]
      一个学科的学术史有其自身的连续性和规律性。1978年至今的四十年研究,是以往学术史的延续,也以以往研究积淀为基础,故而不得不有所沿波溯源。近代意义上的法律史学诞生于清末,迄今方逾百年。纵观百年法律史学,可以分为三个大的时期:从1881年第一篇近代意义上的法律史学论文发表,到1949年學术传统裂变,是为第一个时期;从1949年鼎革到1978年法律史学在新的政治与学术语境下的徘徊探索,是为第二个时期;从1978年学术复苏、法学重建,迄今方兴未艾,是为第三个时期。这里先粗线条勾勒1881至1978年法律史学术史。
      (一)托古改制(1881至20世纪初)[76]
      晚清同光之际,律家薛允升撰《汉律辑存》。1881年,美国传教士、同文馆总教习丁韪良著《中国古世公法论略》。此两著概为中国法律史学鸿蒙之篇。此后,杜贵墀《汉律辑证》、孙荣《古今法制表》、章震福《古刑法质疑》、张鹏一《汉律类纂》《两汉治律家表》与《晋令辑存》等,均为承清代考据学余绪的法律史著述。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及氏著其他法律史学论著,是其中的代表作。程树德《九朝律考》虽成书较晚,亦系此期研究方法的流亚余裔。此期的法律史学虽以考据为手段,却蕴托古改制之微意,为引进西法寻求传统的接合点。法律史学科“虽然处于‘拓荒’阶段,但却达到了一个起点很高的高度”。后来法律史研究的理论范式不断转换,而所借重的材料和成果却多未超过此期一些经典之作的高度。
      (二)学科诞生(1902—1935)[76]
      1903年《奏定大学堂章程》颁布,设立“中国古今历代法制考”“中国历代刑律考”两门课程,标志着中国法律史学科诞生。较中国略早,日本率先成立了“中国法制史”课目,并展开研究。1906年,旅居日本的梁启超发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两篇长文,被目为中国法律思想史与法制史学科的启山林之作,细察实为欧陆法理学所浸润。梁氏弟子杨鸿烈秉承师法,接踵写了《中国法律发达史》《中国法律思想史》。除此而外,程树德、丁元普、朱方、陈顾远等学者都撰有《中国法制史》。学科由是奠基。此期法律史著作更重视组织材料;以大陆法系法理学的立场,观察并批判中国古代法。但是,受欧陆法律中心主义藩篱束缚,以彼之是非衡量此之是非,这一后遗症至今不绝。
      (三)再造法系(1935—1949)[76]
      随着南京国民政府立法活动进入高潮,传统与现代的冲突也日渐凸显。“法律因为不是本国的,所以往往人民以为是者,法律以为非;人民以为非者,法律以为是。”1935年9月召开全国司法会议,发起成立中华民国法学会,以“研究吾国固有法系之制度及思想,以达建立中国本位新法系”为纲领。这意味着“在中国正式出现了法律民族化运动”。“法律民族化运动”掀动起研究中国法系的热潮,代表作是居正《为什么要重建中国法系》。更具学术意义的则有:陈顾远《儒家法学与中国固有法系之关系》、杨鸿烈《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程树德《中国法系论》等。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和费孝通《乡土中国》,以社会学的视角对中国古代法提出了若干富有价值的命题,成为法史学研究的典范。此期法律史学的特点是:与实用的政治取向挂钩,保持学术水准的同时深具现实关怀;援引西方社会科学的利器,将法律史学推向纵深;以世界性的眼光吸纳西方法理之精华,以民族主义立场重新审视西方法的浸润。
      (四)进退失据(1949—1966)[76]
      “清末民国开创的法制史学术研究取向,自1949年开始发生了重大变化。”受苏联影响,法律史改建为“国家与法权通史”。民国的法律史家或逝或走,留在大陆的也作为“旧法人员”不能登讲台,“完全阻断了清末以来中国法制史学的教学与研究传统”。现招现学的新中国第一批法科学生在全无传统可循的学术空气中,开始艰苦探索。1956年11月,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召集了一次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座谈会,会上议论了学科的定名、研究范围、史料的搜集整理等。然而,“1958年掀起批判旧法观点运动,法律继承性遂成为批判的重点。此后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中对古代法制全面否定。”1961年开始,中国人民大学组织编写《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讲义》三册,代表“文革”前17年中国大陆法律史学的水准。与此前半个世纪的法律史学断裂,阶级分析方法绝对化,学术随着政治风波起伏跌宕,是此期法律史学的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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