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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论唐律的特点及其影响

    时间:2021-04-11 00:00:3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到鼎盛阶段的产物,唐代的立法者继承了历代封建社会法典编纂上的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这一传统,以儒家正统法律思想为指导,承袭了自汉代以来礼律融合的特點,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唐律。唐律是我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它集中了中国法律传统的许多精华。唐律的影响无论是当时,还是后世,立法者及有关学者都给予了很高的评价。
      关键词唐律 立法者 法典编纂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003-02
      
      清代大学问家孙星衍曾说:“不读唐律,不能知先秦历代律令因革之宜。”也就是说,读了唐律,就能够了解历代法律制度及渊源。纵观历代的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变化,正应此说。
      一、唐律形成的背景
      唐前期统治者目睹了隋政权建立、发展到动荡、灭亡的过程,深刻体会到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统治的重要性。为此,在加强中央集权统治,推行轻徭薄赋的同时,还提出了一系列的法律思想,这些思想与前代比较,更为系统、完善、深刻和具有历史影响性。
      二、唐律的特点
      (一)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为了加强对人民的统治,镇压人民的反抗,巩固封建秩序。唐统治者对法律的编制十分注意。唐律继承了中国古代封建制度的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体制。在唐律中,各类犯罪的刑法规范仍然是主要内容,如《唐律疏议》,它把类似现代刑法总则的名例律置于律首,有关具体犯罪及其惩罚等十一篇类似于现代刑法的分则至于其后。同时,唐律还兼有行政、民事、经济等法律制度。
      (二)科条简要,刑罚适中
      中国封建法典的编撰和法律的修订经历了一个从繁杂到简要的发展过程。以往秦汉法律,向以繁杂著称。西汉武帝以后,因一事立一法,导致法律杂乱,西晋修律对汉律令做了大幅度的缩减,北齐律定为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较前又有所进步,唐律继承了北齐“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传统,条文之后附注疏,法律解释规范统一,其中所阐述法律思想与法学理论,博大精深,是中国封建法典中最为简要、精炼的一部,显示了唐代封建立法技术的成熟与发达。
      中国封建社会的刑罚制度是一个从残酷、繁琐到轻缓、简要的发展过程。唐律总结前人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封建的刑罚原则,唐律中的五刑制度基本上承袭隋制,但是隋《开皇律》所确定的五刑体系不尽合理,五刑的排列从重到轻,而每一刑种内的等级又由轻到重。唐一改其弊,无论是刑种的排列,还是刑等的排列都是由轻到重,更为合理和科学。
      (三)礼刑并用,礼法合一
      清代学者纪昀主持编纂《四库全书》时称唐律“一准乎礼”。所谓“一准乎礼”,就是完全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法律的指导思想。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礼刑并用”受到了历代统治者的推崇,就唐朝的法律体系的核心《唐律疏议》而言,它把德、礼都赋予法的内容且完美的将儒学思想法律化,将法律制度儒家化,使法律制度与儒家思想互相渗透,水乳交融,这一特点是唐律发展到成熟完备阶段的典型标志,也是中华法系区别于其他法系的最显著的特征。唐太宗李世民强调以德礼为本,刑罚为用,也就是说德礼是治国的指导思想,刑罚则是推行这种治国思想的工具,所以“失礼之禁,著在刑书”,违礼者一定要受到刑罚的处罚。
      (四)依礼制律,约法慎刑
      唐初统治者吸取隋朝灭亡的教训,从长治久安出发。实行依礼制律,即以儒家的礼教纲常作为制定法律的指导原则和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这一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所有条文都以封建的伦理纲常为基点,将犯罪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直接威胁、损害皇帝人身、权力、尊严的谋反、谋大逆、谋叛和大不敬,以确认和维护封建皇权以及相应的贵族官僚特权;第二类是严重危害封建社会秩序的犯罪,如不道;第三类是破坏封建伦理关系的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以确认和维护以父权和夫权为核心的封建家庭制度。(2)引用儒家经典为唐律条文作解释。唐律继承了西汉以来礼律融合的传统,在唐律的“注”和“疏议”部分,这类引用和阐述随处可见,重而使封建的礼教纲常进一步法典化、制度化。可以说,儒家主张的礼至此时已基本化为相应的法律条文。
      约法慎刑,也是儒家思想的一种体现。比较前后朝代,“用刑持平”、“务在宽简”,使唐律有“得古今之平”的美誉。综观中国古代的刑罚制度,唯有唐律规定最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唐代刑罚制度主要是五刑,即笞、杖、流、徒、死五种法定刑罚。其中死刑分为绞、斩,其与历代残酷的生命刑比较,唐代的死刑执行方式比较固定,也比较和缓,是刑罚方式趋于文明的表现。(2)刑罚加减方面以从轻为原则。例如加刑一般不加至死,如加至死,也只是到绞为止,而不加至斩。(3)唐律有疑罪从轻的明文规定,较前后各代用刑更为慎重。
      慎刑,即在处罚罪犯时采取慎重的态度。唐太宗李世民曾对他的大臣说过“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下转第12页)(下接第3页)曾一度将京城死刑改五复奏,死刑判决须奏请皇帝批准,并且执行前要反复复核,如果“不待复奏报下而决者,流三千里”,体现了慎刑的态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冤假错案的存在。
      (五)结构严整,规范详备
      结构严整主要表现在《名例》篇与各篇的关系,以及律条彼此之间的照应,克服了以前篇目、律条混杂无序的状态,特别是篇目排列的次序,反映了立法者的主旨,统治者运用法律调整各种生活关系中的轻重缓急,使人看了一目了然。规范详备是说唐律的调整对象的全面完备,法律体系详备以及在立法技术上的完善。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无论是在立法思想、法律原则、法典体例,还是法律内容,都承袭了以往各代立法的成果,同时又有所发展和创新,使唐律融封建法典之共性与自身发展完善之特征于一体,成为完备的封建法律形态。唐律涉及民事、经济、行政、军事、诉讼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唐朝统治者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而有不同的法律形式,各有侧重,形成了相当稳定的由律、令、格、式、典、敕组成的法律体系,统一调整社会关系,唐律之所以有这样完备的体制,并不是偶然的,因为唐初社会稳定,政治、经济、文化等蓬勃发展,封建社会进入鼎盛时期。唐初几代统治者“动静必思隋氏,以为殷鉴”,十分注重制度与法律的创制,并对立法的指导思想进行反复探讨,明确法律应从“公”处罚,由此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
      三、唐律的影响
      唐律是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朝承袭秦汉立法成果、吸收汉晋律学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由于唐朝高度发展的社会经济、文化、政治,成为当时世界上文明先进的国家,与各国的商业贸易,文化交流非常频繁,许多国家特别是东亚各国,派遣了大量的留学生来唐学习中国的先进文化,他们在学习中国文化的同时,也把唐律引进本国,其法律制度也被传播四方,影响远及东南亚国家,成为这些国家封建立法的渊源。
      (一)唐律对后世的影响
      唐律直接影响后代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被后世奉为立法的楷模,五代各国立法基本上沿承了唐的立法制度,如五代时期的《大梁新定格式律令》,其卷数和篇目与《唐律》完全一致,宋朝法制也“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元朝在司法实践中,也“每引(唐律)以为据”,明朝制定法律,提倡“宜遵唐旧”,在“详译明律”基础上制定的大明律,其内容及原则上基本沿袭唐律。
      (二)唐律对周边国家的影响
      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它的影响,不仅及于唐以后的宋、元、明、清各代,对东南亚诸国也产生了重大影响,朝鲜《高丽律》篇章内容都取法于唐律,日本文武天王指定的《大宝律令》,其十一篇的名目与次序也以唐律为蓝本,此外,越南和西域的古代法典也不难逐一寻出与唐律的源流关系,可见唐律不仅在本国,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注释:
      孙星衍.重刻故唐律疏议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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