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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中国”建设下传统无讼思想的批判性继承研究

    时间:2021-04-10 16:01:1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无讼思想深远影响了中国法治的发展,对当前实施依法治国,实现“法治中国”进程亦影响重大。本文结合历史实例,用辩证的观点,对比分析了传统无讼思想在中国法治上造成的关于法的信仰、法的发展、人治或法治等三方面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剖析无讼思想与法治中国建设的矛盾与契合,评述传统诉讼思想在当今“法治”及“和谐”背景下如何正确进行批判性继承。
      关键词 法治中国 无讼思想 批判性继承
      作者简介:吴婷婷,中国联通广西分公司,研究方向:企业诉讼、公司法务及企业人力资源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013-02
      “无讼是求”的传统诉讼思想在中国本土的形成,有着历史、思想、文化、经济、政治等多方面的原因。无论是孔子最早提出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还是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时期备受推崇的“马锡五审判方式”,都是无讼思想的体现和渗透。长久以来,无讼思想的发展折射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并且随着朝代更替的积淀,对中国法治造成深远影响。
      一、 传统无讼思想影响中国法治的辩证分析
      (一)“法的信仰”之辩证分析——“降低了法的信仰”与“强化了和谐思想”
      1. 无讼思想,降低了民众对法的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哈罗德·J·伯尔曼(美国法哲学家)在名著《法律与宗教》中一针见血的指出法律被信仰的重要性。
      而国人的法律信仰程度如何?法律源于“王权”而不源自于“法”,这是中国人的传统观念。这观念引发了无讼思想,又因无讼思想的发展得到了强化。法律成为广大民众的行为禁条和历代君王政治统治的暴力工具,法律信仰荡然无存,广大民众对法律外表敬畏内心排斥,觉得打官司非常困难或者羞耻,公堂形同虚设,人们不以法律作为自由和权利的保障手段,而是耻讼、厌讼、畏讼,均不敢轻易涉足诉讼。
      再者,在无讼思想的指引下,封建统治者在大力宣传劝讼和止讼的同时,且对各“好讼”者采取手段坚决镇压,诉讼并没有成为真正解决纠纷维护公正的方式,法律也没有体现出其应有的价值。这在现存的许多古代判词中得到印证——判词往往是一篇道德训诫加上暴力威胁。如“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权力阶层藐视和践踏法律,普通民众畏惧和逃避法律,因此社会各类主体对法律的信仰极为缺乏。在提倡“法治中国”的今天,这种意识仍影响着人们,人们对法律仍有一种麻木和避让的态度。当权利受到侵害时,他们不懂或不愿用法律来维权,或忍气吞声,或私下了结,或走向极端,私自报复。而这在当今的行政诉讼方面尤为突出,行政相对人对“民告官”的胜诉极其缺乏信心,权益得不到有效及时的救济。人们如此抛开法律,避开司法机关,使法律成为一纸空文,法的信仰自然难以提升。
      2. 以和为贵,“无讼”加强了和谐思想:“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礼之用,和为贵,先生之道斯为美。”中国传统社会中,民众对秩序的追求和对稳定的向往,通过无讼在司法上淋漓尽致的得到了体现。无讼思想虽一方面压抑了诉讼心理,抛弃了诉讼手段,但另一方面却也大大增强了和谐思想的影响。在无讼思想教化下,在传统中国社会,统治者采用德主刑辅,礼法互补德形式,将纷争消灭于萌芽之中,而对于已发生的纠纷,则采用调节方式和平解决。久而久之,与中国人善良忍让的性格也达到了良好的互动,使和谐思想得到强化。这些启示都可以适用并服务于当今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在加强法治力度的同时,也要注重道德教化,强调对社会的综合治理,重视犯罪预防,注重调节模式,缓解社会矛盾。
      (二)“法的发展”之辩证分析——“法学体系畸形发展”与“调解制度大放异彩”
      1.法学不发达,法学体系畸形发展:无讼、贱讼、厌讼带来了人们不明法律,甚至鄙视法学的严重后果。古人为了适应人情或者是顺应社会道德,在司法具体实践中,法律不再严谨,不同地区间亦没有统一的解释和运用,法律随着道德伦理和风土人情的变化而变化,甚至因道德伦理和风土人情的滞后而变得僵化。
      同时,因无讼的传统思想及惩恶扬善的道德指引,经历了长时间封建社会阶段的中国,案件的处理结果往往以“合情”而非“合法”为首任;维护等级特权,导致立法和司法间也出现了“三五九等”;强调命令服从,导致刑讯逼供,重实体,轻程序。这些,都成为中国历史上对法制发展的显形危害因素。
      2. 礼法结合,调解制度成为奇葩:无讼思想如上所述的追求合情,却也正是中国礼法合一之法律特征的显著体现。中国古代社会结构的显著特点是家与国的一体化,“人情社会”更是中国社会的精确概括。这种法于礼的相互渗透、影响与结合,构成了我们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也衍生了特有的中华法文化。礼要求民众相互克制, 遵循礼制,提倡谦让,反对争夺。在我们国家,礼调整的范围非常广泛,较之法律的功能,实际上很有殊途同归、不谋而合的意味,因此,引礼入法可能性与必要性比较充分。恰当的无讼的思想和要求,更促进了礼法社会的发展,因为只有完善人格,长存荣辱之心,杜绝争讼状态,才能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同时,由提倡无讼思想发展起来的传统调解制度,也正是我们当代人民调解制度的渊源,为现行调解制度的产生提供了深厚的民俗基础和丰富的案例参考。实践证明,基本伦理价值的调节,是社会生活中“活的法律”。从协调人际关系,维护社会安定,加强党和政府同群众的联系,为依法治国提供良好环境等方面的作用看,调解制度的时代价值是显而易见的,具有“东方经验”之美誉。
      (三) “治理主体”之辩证分析——“人治助长司法腐败”与“德治具有时代价值”
      1. 无讼给人治留下广阔空间,助长司法腐败:在传统无讼思想的巨大影响下,以制度、规范的司法诉讼程序来解决各类纠纷的必要性大为降低,离开法律制约的人治空间更为广阔,行政权利的滥用和腐败更易滋生。如当前,依靠政府关系处理问题、依靠媒体关系施加压力、依靠网络平台制作舆论、依靠上访之路诉说冤屈,偏偏最不信任的,却是依靠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这些可悲的诉讼现实,不仅是对诉讼的不信任,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在老百姓内心深处,对清官的企盼,既是无讼和腐败给人民的无奈,也是扩大人治空间,滋长司法腐败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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