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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代在室女的财产继承权之探讨

    时间:2021-04-10 12:01:2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作者简介:翟小功,男,海南大学法学院助教。研究方向:中国法律史。学 术 问 题 研 究 (综 合 版)
      摘要:唐代实行诸子均分家产的财产继承制度。为了捍卫这种维护宗族延续的财产继承制,《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即同居应分,不均平者,计所侵,坐赃论减三等”。虽然唐代这种“析产制”严格遵循“男尊女卑,以男为先”原则,但女性尤其“在室女”在法律上也享有财产继承权,这种财产继承权对男性继承权的独尊地位构成了挑战。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唐代在室女在非户绝与户绝两种情况下,均享有财产继承资格;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死商家庭,其在室女也都享有财产继承地位。关于唐代在室女财产继承权的探讨与研究,对当代女性财产继承法制建构与完善具有重要历史参照意义。
      关键词:唐代在室女;析产;户绝财产;死商财产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000-0129/K(2014)01-0047-06通说认为,“中国古代妇女法律地位底下,一般没有宗祧继承权,其财产继承权也受到限制。然而,各个时代妇女财产继承的具体规定及其实施状况有所不同。”①当然,在我国古代宗法、宗族社会中,继承通常均和祭祀、承户相关。由于家庭、家族以男性为中心,世袭按男方计算,女子在男方宗族中没有相应地位。再加上“同姓不婚”的婚姻制度,女儿在婚后甚至被认为属于外姓。因此,继承通常将女性排斥在外。
      但“具体到唐宋时期的历史过程来看,只是在祭祀与主丧方面严格限制在嫡长子一人;家的继承则宽松些,不仅诸子均分,对女儿也不绝对排斥,也留下了一些继产的机会”②。因此,“从唐末以后,商品经济相对发达,财产继承关系比过去有所变化,女儿的独立人格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承认”③。在父权制的唐代社会,财产虽然主要由男性继承,具有相对独立经济地位的唐代女性也可享有一定财产继承权。唐代的国家法律、司法实践及其民间习惯法都承认并保护女性的这种正当的财产继承权益。
      本文通过对具有法定继承资格的唐代“在室女”④财产继承权的梳理,着重分析在非户绝与户绝两种情形下在室女的继承地位问题,又对死商之家的在室女的财产继承权益进行考察。由此可以得出,唐代通过对以在室女为代表的女性财产继承权的法律确认及保障,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女性的财产继承等合法权益,也同时提高了唐代女性的法律地位及其社会地位,对我国当代女性财产继承法制的建构与完善具有重要参照价值。
      
      一、在室女与唐代的财产继承制度
      
      在现代法律话语系统中,“继承”即是指遗产的转移与接受。但在古代的“继承”概念中,主要是指仅有男子享有的“宗祧继承”、“封爵继承”等身份继承,“析产”、“分析”或“分家析产”才是我国古代具有宗族主义特色的财产继承,而且“莫不以宗祧继承为前提,对于财产继承,……而视为无足重轻”⑤。随着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的逐渐分离,唐律初步确立了包括在室女在内的女性财产继承权,赋予了其财产继承地位。
      (一)唐代的财产继承制度
      在吸取隋代法制基础之上,标志着我国封建法制成熟的唐代法制“确立了一套较为切实可行和严密成熟的家产继承法律。即以唐代《户令》为中心,由《唐律疏议》《名例律》《户婚律》组成的系列律令”⑥。这套财产继承法律体系,对唐代的分家析产产生了重要的指引规范作用。
      在唐代,对“分家析产”即财产继承已有相当详细的具体规定:
      “食封人身没以后,所封物随其男数为分,承嫡者加与一分。若子亡者,即男承父分;寡妻无男,承夫分。……其应得分房无男,有女在室者。准当房分得数与半;女虽多,更不加。虽有男,其姑、姊、妹在室者,亦三分减一男之二。”⑦
      “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聘财之半。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⑧
      由此,可一窥唐代基本“分家析产”制度:
      首先,在同居共财的家庭财产制下,唐代实施“子承父分”、“诸子均分”作为法定继承的基本原则。在宗法制的社会背景下,同一宗族男子的继承地位是唐代析产制的核心内容,以致构成整个古代析产制的核心内容。
      其次,唐律将在室女、出嫁女、寡妻妾等各类女性的财产继承制度化。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首次确立了女性财产继承地位。其中,“为人女”⑨的女性继承权依其婚姻状况分为在室女、已嫁女、归宗女给予区别对待。另外,虽然唐律首次赋予寡妻妾财产继承权,但只在守节的条件下方可实现,并受到其他条件的苛责与阻碍。
      (二)在室女在唐代财产继承中的法律地位
      众所周知,唐代社会在我国封建历史上最为繁盛,具有较强的开放性与多元性。在开明的背景下,使得唐代女性有机会参与经济及社会活动。因此,唐代女性在经济、家庭及社会生活等民事法律中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及地位,这集中体现在财产继承权利的享有与保障。
      在我国封建社会,受宗法制影响,析产仅仅是宗祧传承的附带部分。女性无身份继承地位,因而在法律上也不存在财产继承权问题。因此,唐代之前,尽管有一些女性参与分家析产的历史事实,关于女性的继承资格在法律典籍中并无明确规定。随着唐律对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的严格区分,女性的财产继承资格也逐渐得以制度化。唐代之后,法律基本确立了女性的财产资格,赋予女性财产继承地位。唐律将“女性的财产继承主体分为两类,其一为在室女,即与父母共同居住(或与兄弟共同居住)的未婚女性;其二是出嫁女,即已婚同丈夫家族一同居住的妇女”。由此可知,在室女是唐代财产继承制的法律主体之一,具有财产继承资格,享有一定财产继承权。
      按照唐律规定,在室女与诸子同样享有继承权,只是在继承份额上有所不同。通常在室女仅可分得父母家财中的奁产作为嫁资。倘若在户绝情形,则“诸户绝财产,尽给在室女”。由此,户绝之家的在室女儿有权继承全部遗产。另外,唐代法律对死商的遗产单独作了特别规定,死商之家在室女的财产继承地位也受到法律保障。
      
      二、唐代户绝与非户绝之家在室女的财产继承权
      
      一般地,唐代分非户绝与户绝两种情形,作为具有法定继承资格的在室女均可以享有一定财产继承权。其中,非户绝家庭在室女主要通过分获嫁资的间接方式参与父母家产继承。户绝家庭通过招婿入赘承户或家长遗嘱等方式可以继承父母部分甚至全部家产。
      (一)“非户绝”与唐代在室女的财产继承权
      在我国封建社会,非户绝之家,女儿一般不能直接参与父母遗产的分配。但在唐代,在室女儿则可以奁产陪嫁的方式间接参与本家财产的分配。事实上,在室女儿分得妆奁份额就是在“与其他继承人一起分割父母财产”,一定意义上即可看做是对父母财产的继承,虽无继产之名而有继产之实。这是唐代女性合法获得父母家财的一种普遍析产方式,也是我国古代女性参与分家析产的基本方式。因此,较之于户绝家庭在室女,非户绝家庭在室女获得家产份额相对较少,她们所获得家产仅是嫁资或家长遗嘱所赠。
      学者邢铁强调,在我国古代社会,家庭财产继承与家庭门户延续的义务具有一致性。在室女在没有出嫁之前是本家成员,但终究还是要嫁出去成为“外人”。因而,在这个“本家”与“外人”之间的过渡期间,唐代规定其通常只可以从父母处取得一份妆奁作为嫁资。《开元·户令》载如父母亡故,兄弟分家时:“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即在室女可依法分获未婚兄弟聘财份额的一半。因此,唐代在室女取得奁产是得到法律确认与保护的。总之,获取奁产陪嫁,在我国以诸子均分的分配原则下,为在室女能够间接介入本家家产分配提供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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