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作文范文 > 正文

    新版《工伤保险条例》六大亮点,为劳动者撑起更大保护伞(一)

    时间:2021-04-08 20:00:5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新版《工伤保险条例》(下简祢《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昨日,石家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刘建国对新版《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解读。与2004年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相比,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彰显了六大亮点,工伤保险待遇有了大幅提高。
      
      ●亮点一 工伤保险造用范围扩大
      
      修改后的《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解读:修改前的《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修改后的《条例》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制度覆盖的职业人群,有利于发挥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优势,有利于保障职业人群的工伤保险权益。
      
      ●亮点二 工伤保险认定范围扩大
      
      修改后的《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解读:修改前的《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由原来的机动车事故扩大到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同时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对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的范围,这样规定有利于提示和引导职工群众注意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
      
      ●亮点三 工伤认定程序有所简化
      
      修改后的《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同时明确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时限,取消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解读:修改后的《条例》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中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缩短了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时间,如果企业和个人在接到工伤认定书后不服,无需再向劳动部门申请复议,可直接走司法程序起诉至法院。如此一来,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文/蒋兴)
      
      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于现阶段的工伤职工保障工作具有很强大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新《条例》调整扩大了工伤保险实施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大幅度提高了工伤待遇水平,简化了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这些规定的贯彻实施,可以充分保障工伤职工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减少由此引起的社会矛盾,有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其次,有利于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新《条例》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工伤保险范围,通过社会统筹的工伤保险制度,分散了这些单位承担的工伤职工经济费用,同时可以减轻这些单位的事务性负担。
      第三,有利于加快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新《条例》在进一步完善待遇保障制度的基础上,明确了工伤预防费的使用规定,确立了开展工伤预防工作在工伤保险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对工伤康复也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使我国的工伤康复事业有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和保障。新《条例》的颁布实施,使预防、补偿和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框架最终形成,有利于加快实现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由单纯注重事后补偿向事后补偿与事前预防并重转变,由治疗性康复向以职业康复为核心、促进工伤职工回归社会的工伤康复的转变,在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的同时,也从根本上保障了职工的权益。
      (文/孟森登)

    推荐访问:保护伞 更大 工伤 劳动者 撑起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