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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族民间法在非诉讼领域中的适用

    时间:2021-04-07 08:00:5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苗族民间法,虽然是非正式的规范,但是在苗族地区占有重要的地位,与国家法一起,共同规范当地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本文主要调查贵州黔东南地区的苗族,了解当地的民间法,分析苗族民间法在非诉讼领域中的适用问题。在调研的过程中,分析了苗族民间法在非诉讼领域的适用的现状及出现的问题,包括苗族民间法怎样进入非诉讼领域,其适用的效果如何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总结了相关的解决措施,例如,规范苗族民间法的内容、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加强当地的法治建设等措施。
      关键词苗族民间法苗族民间法的适用解决途径
      一、研究的问题与文献综述
      民间法,存在于人们的生活习惯中,在不同领域、不同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生活生产。民间法与国家法相对应,国家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按照严格的程序所制定出来的成文法律规范;民间法则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在特定的时期、环境下,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这些规则被后代所延续,并且得到遵守。原始社会的氏族部落所遵循的习惯,可以视其为民间法的雏形,氏族成员有共同的图腾信仰、习惯禁忌,在婚姻、分配、社交、财产等方面都有遵循的规则。现在的法理学界,越来越多的学者把研究视野转向了民间法,特别是少数民族的民间法。在经济发达的城市地区,很难找到所谓的民间法,即使有,很可能被汉化了,也就失去了研究的价值,只有在地势偏远一点的少数民族聚居地,民间法才会受到较完整的遗留和保存,才会给法学学者们留下研究探讨的空间。
      本文主要探讨的是苗族民间法在非诉讼领域中的适用问题,调研的地点是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当地居住的大部分为苗族人口,还有中国最大的苗寨——西江千户苗寨。黔东南州的苗族文化深厚,保留了古老悠久的风俗习惯,民风淳朴,是调研地点的最佳选择。苗族民间法的内容主要集中在民事领域,对纠纷的解决有着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在非诉讼领域。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又称ADR,原来是指20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式机制的总称。在贵州苗族地区,非诉讼纠纷解决的主要形式是调解,包括法官主持的调解和乡民调解。
      关于苗族民间法的文章,每个作者都有各自的立足点。周世中教授在《西南少数民族民间法的变迁与现实作用——以黔桂瑶族、侗族、苗族民间法为例》一书中,先总的分析了西南少数民族民间法的形成及特征:西南少数民族民间法是伴随着西南少数民族聚居地的社会变迁和商品交换的发展而形成的。从民间法的渊源看,它经历了一个从习惯到习惯法的发展过程;从民间法的内容看,它表现为重义务而轻权利;从民间法的形成看,它表现为对人们社会关系的普遍约束力的惯例和社会规范。然后在书中后面的章节中,较为细致的介绍了贵州荔波大土苗族习惯法的内容,以及广西融水苗族埋岩民间法。徐晓光教授所著的《原生的法——黔东南苗族侗族地区的法人类学调查》中,直接具体的说明了黔东南苗族口承习惯法中的诉讼与裁定,苗族口承法状态下的纠纷解决;通过田野调查从苗族“罚3个100”看习惯法在村寨社会的功能,苗族婚姻习惯规则与国家法实施情况等问题。周相卿在其博士论文《黔东南雷山县三村苗族习惯法研究》中,以地理位置较为偏远,受现代文化影响较少的格头村、脚猛村和掌批村三个村寨的苗族民间法为主要的调研对象,介绍了当地的苗族民间法,还分析了其作用:“在三村这样的民族地方,社会秩序的形成是国家法与苗族习惯法共同作用的结果,法治工作的重心不是最大限度地用国家法取代苗族习惯法,而是实现二者的协调。”周相卿还在其《台江县反排村当代苗族习惯法民族志》一文中,介绍了当地原始宗教信仰与习惯法规范、当代的神判制度、婚姻习惯法、村民自治制度与习惯法等等内容。
      二、调研资料与数据整理
      我们调研的地点是贵州黔东南州,调研的对象主要包括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州司法局的工作人员,雷山县人民法院的法官,雷山县司法局、雷山县检察院及雷山县公安局的相关工作人员,西江千户苗寨的村民。调研的资料包括法官审判和调解的案件、西江村委会主持调解的案例、调查问卷和访谈等等。
      数据显示,54.9%的受访者认为以非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比较容易接受。在少数民族地区,认为和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系统有联系的,都不算是什么好的事情,遇到纠纷,就尽可能的把它缩小化。尤其是在苗寨里,村民普遍认为自己家的事情自己私下解决,这就是所谓的“家丑不可外扬”,有纠纷,不用到法院等地方寻求帮助,自己村寨里的村民就可以调解纠纷。除非涉及到很严重财产侵害和人身伤害,以至于侵害生命的,才会涉及到司法机关。所以,对于一般常见的民事纠纷,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更容易被大家所接受。
      民间法对于解决纠纷的作用到底有多大呢?30.5%的受访者认为民间法能较好的解决纠纷,64.7%的受访者认为民间法的作用一般,纠纷的解决主要还是依靠国家法,4.6%的受访者认为民间法几乎不起什么作用。在西江苗寨,民间法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起着很大的作用。当地的村民遵守村规民约,遵循祖祖辈辈传下来的文化习俗,当然也包括纠纷解决的办法和习惯。但是,随着法治进程的深入发展,国家法已经渗透到了文化经济相对落后的苗寨,所以纠纷的解决一般就要通过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的相互协调,那么是以民间法为主还是依照国家法呢?11.3%的受访者认为应当适用国家法,7%的受访者认为应当适用民间法,81.7%的受访者认为首先适用国家法,在国家法空白的情况下,根据国家法的基本原则有选择地酌情适用民间法。那么,民间法规则的地位如何呢?83.1%的受访者觉得民间法只是作为司法审理的参考,可适用也可以不适用。在问及到如果适用民间法审理的案件,是否会将民间法的内容写入法律文书中时,40.8%的法官认为不会将民间法写入文书中,就算有32.7%的法官将民间法写入法律文书,也只是一笔带过,不会进行论述。
      三、苗族民间法在非诉讼领域中的适用
      苗族民间法在当地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不管是在诉讼领域,抑或是在非诉讼领域。本文主要探讨苗族民间法在非诉讼领域的司法适用及其相关问题。
      (一)苗族民间法在非诉讼中的适用现状。
      1.苗族民间法的内容。
      苗族民间法的内容比较丰富,既有关于婚姻家庭继承方面的规定,也有关于山林土地的规定,甚至还有关于刑事方面的规定。
      (1)婚姻家庭与继承。
      在婚姻家庭继承内容中,苗族的婚姻形式和其他民族的婚姻形式大致相同,都是从远古时期的群婚制,发展到对偶制,再演变成一夫一妻制。当然,苗族也有自己的婚姻习俗。首先,苗族认为同一宗族的男女青年是不能结婚的,即同宗不婚,同一宗族的成员不能进行婚配。例如,西江羊排蒋、唐、杨、侯为一同宗,那么尽管他们异姓,但均系一祖先莫虎飞的后代,因此他们之间不能通婚;其次,舅父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婚姻的形成。由于在父系的氏族社会中,男子在社会生活中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所以,以前的苗族习惯法认为,姑妈家的女儿要嫁出去需要征得舅舅的同意。在现在的贵州苗族,姑妈家的女儿出嫁虽然不必然要得到舅舅的同意,但是当女儿出嫁的时候,姑妈还是要主动的送一定的礼钱给舅舅,从而体现了舅父权对婚姻的影响。
      除了按照这种传统的方式和程序进行的婚姻形式外,贵州苗族还存在“抢婚”的现象。关于“抢婚”,也有相应的民间法规定。被“抢婚”的一方,如果当事人对该门亲事不满意,可以请该宗族的寨老或有权威的老人和房族各一人,去抢婚的一方进行劝说。如果达不成共识,可请多人前往抢婚方家中进行“侵婚”罚款。在此过程中,苗族民间法在调解当事人纠纷起着非常大的作用,以最平和的方式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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