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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国下的国家给付义务基准之探讨

    时间:2021-04-06 04:02:1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在《德国基本法》中虽然将“社会国”作为国家目标条款之一,但却谨慎地放弃了社会基本权的规定,公民的给付请求权及对应的国家给付义务的范围和程度自然也就无从界定。本文从社会国背景出发,探讨国家给付义务的基准,以寻求对公民社会基本权的给付请求权的实现可能性。
      【关键词】 社会国;社会基本权;公民给付请求权;国家给付义务
      社会国下的国家给付义务的出现,对公民基本权产生了两个面向的影响:其一,国家给付有扩张自由权的作用;其二,国家给付有限制自由权的效果。“当国家用一只手为社会给付时,早已由另一只手,从人民身上征收税款。”
      一、国家给付义务的现状与困境
      社会国下的社会基本权核心在于保障自由所需的社会条件,它的提出无疑是对基本权的传统体系与功能的丰富与发展。但在德国,与经典的自由权不同,社会基本权的推广无论在学理还是实践中都遭遇了很多障碍。德国《基本法》的立法者,虽然将“社会国”作为国家目标条款之一,但却谨慎地放弃了社会基本权的规定。实质上是对社会基本权内容及范畴的极度不确定。而社会国的核心就是关于国家给付义务。因此,国家给付义务的内容及范畴也是不确定的。
      二、社会国下的国家给付义务基准之探讨——总原则
      国家给付义务的范围在横向上遍及各个领域,在界定上很困难,而且实用性也不是很高。因此,下面我们试图从国家给付义务的纵向层面来探讨其基准。
      首先,国家给付义务以自由权为上限。在社会国下,国家给付可能带来权力的无限膨胀和职能的无限拓展。如果不加以限制,极可能脱离价值取向走向专制,侵害公民自由权,也将验证博登海默的预言“一个纯粹的行政统治的国家不会对人格予以应有的尊重。”
      其次,国家给付义务以人性尊严为下限。当今生存权的标准相比传统的“单纯的像动物般生存”已经有很大程度变化,是指“人在肉体上、精神上能过像人那样的生活”,其核心内容是“具有一般文化性的生活之水准。” 因此,国家给付义务应以人性尊严为最低基准。
      再次,国家给付义务以平等权为准则。在给付范围上,包括所有人包括外国人;在给付内容上,对服务性给付与制度性给付,至少应当形式平等,即所有人平等享有国家提供的给付利益;在物质给付上,须以实质平等为目标。从形式与实质两方面保障公民的社会基本权,以实现国家给付的“正义”、“安全”价值。
      最后,国家给付义务以国家能力为边界。公民的“积极自由”下的给付請求权不是无限的,国家给付义务也不是无限的,应以国家能力为边界,以国家财政为支撑,以保持国家核心能力为前提。
      三、社会国下的国家给付义务基准之探讨——三个出口
      以上关于国家给付义务的总原则在大方向上保证了国家给付义务的实现,但是具体应采用什么样的方式,借助什么样的相关理论作为支撑,乃是下面继续探讨的关于国家给付义务的可能性出口。
      出口之一:共享权与给付请求权的区分:共享权(Teilhabeanspruch) 理论。借助共享权理论,公民基于社会基本权的给付请求权就会被共享权的实现前提即国家财政能力给限定住,相应的国家给付义务也因此在程度上得以界定。
      出口之二:符合人性尊严的最低限度的生存保障。这种方式既承认了公民在宪法上拥有积极的给付请求权,但将其限定在基本权的实现所必需的范围内。
      出口之三:可能性的保留(Vorbehalt des M?glichen)。所谓“可能性保留”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要求国家提供给付只能作为公民实现自由的最后一种可能;其二,公民对国家给付请求必须建立在国家支付能力“可能”的基础上。
      笔者认为,“最低限度”的生存保障并非一个相对闭合的概念,无法在实践中准确运用。而共享权与可能性保留实际上都是以国家能力的可能性实现为界限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更有利于国家给付义务基准的纵向界定。
      四、结语
      综上,笔者认为,社会国下的国家给付义务基准:在范围上,由于涉及面太广,探讨起来比较困难,且在实践中的实用性不是很强,暂不过多阐述;在程度上,把总原则与具体可能性出口结合起来。也就是说,在以自由权为上限、以人性尊严为下限、以平等权为准则、以国家能力为边界的同时,借助共享权及可能性保留理论,把国家给付义务的程度界定在一个相对闭合的框架下,为公民的“积极自由”下的社会基本权的给付请求权的实现提供现实保障可能性。
      参考文献
      1、[德]哈特穆特·毛雷尔:《国家法》[Hartmut Maurer, Staatsrecht, C.H.Beck(2003)]
      2、 [德]齐佩里乌斯/符腾伯格:《德国国家法》[Zippelius/Würtenberger, Deutsches Staatsrecht, 31.Auf, C.H.Beck.]
      3、许育典:“社会国”,载《月旦法学杂志》,第12期
      4、[德]萨克斯:《基本法评论》[Sachs, Grundgesetz Kommentar, 2.Auf, C.H.Beck,A4 Rn.38ff]
      5、蔡维音:《社会国之法理基础》,台北正典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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