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作文范文 > 正文

    法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构建

    时间:2021-04-06 00:04:2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科学、合理的法官遴选程序是选出高素质法官的保障,对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正义具有重要意义。现行法官遴选制度的弊端主要表现在:法官遴选地方化,各级法院在法官遴选上“各自为政”;遴选标准模糊化,四级法院法官任职资格无实质差异;遴选程序公务员化,未确立科学的法官遴选程序。其原因在于:法院地方化倾向突出,司法权依附地方权力;法官管理行政化,人事行政程序复杂;法官员额制度未获落实,逐级遴选缺乏制度支撑。构建法官逐级遴选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建立健全符合法官逐级遴选制度内在要求的配套制度,科学设计法官任职资格、考评方式,严格规范法官逐级遴选程序。
      〔关键词〕 法官逐级遴选,法官任职资格,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4)06-0107-0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的一大亮点就是明确提出建立法官逐级遴选制,这为法官遴选制度的改革指明了方向。《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第32 条、《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第37 条、《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第14条均规定了切实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法官逐级遴选制度,把基层工作经历作为法官晋级和提拔的必要条件。但多年来,该制度一直停留在宣传层面上。一些地方法院虽也曾对此进行过局部试点,但远未形成统一规范的选任标准和程序。科学、合理的法官遴选程序是选出高素质法官的保障,对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尽快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高效的法官逐级遴选制度将成为我国全面推进司法改革、建设法治中国的迫切需要①。
      一、现行法官遴选制度的弊端分析
      (一)法官遴选地方化,各级法院在法官遴选上“各自为政”。司法权是中央事权,地方法院是国家设立在地方的审判机关,而绝非“地方的”附属部门〔1 〕。但实践中,由于绝大多数法官均由同级地方权力机关任命,这使得国家法官成为了地方法官,严重影响国家司法的统一,造成法官独立性上的“先天不足”。而此种不同级别法院法官由不同级别地方权力机关任命的方式,必然导致各级法院在法官遴选上的“各自为政”,法官均从本地区的组织、人事体系中产生,进一步助长了司法的行政化和法院的地方化。
      就笔者所了解的北京市法院系统而言,高、中院的法官实践中主要来源于应届毕业生、军转人员或社会招聘人员,下级法院的优秀法官占上级法院招录法官总数的比例偏低。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例,2007年至今该院仅从基层遴选法官18人,而同期共招录应届硕士毕业生181人,接受军转干部29人;相对辖区基层法院共计2000多名法官的基数,从基层遴选的法官比例显然极低。《法官法》中虽有对法官职业经验的要求,但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应届毕业生直接被上级法院招录,经过几年书记员、法官助理工作锻炼后,经本院同意及同级权力机关任命而成为法官。对于法官这一十分重视社会经验和人生阅历的职业而言,严重缺乏基层审判经验,就直接对下级法院上诉的案件进行终审裁决,结果及风险可想而知(尽管当前通过合议、汇报等程序很大程度上消解了风险,但此种做法毕竟与司法改革的要求相背离)。另一方面,不少长期在基层一线办案的优秀法官,尽管有丰富的审判经验和人生阅历,但可能终其一生也没有机会成为上级法院的法官,从而使其缺乏进一步努力的动力,而且容易导致人才外流。
      (二)遴选标准模糊化,四级法院法官任职资格无实质差异。 根据《法官法》相关规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即可担任法官,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即有资格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即可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适用上述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姑且不论上述规定对初任法官资格要求过低、对法律工作经历要求过宽及对学历要求作出变通规定的弊端,其实质上表明现行法律对我国四级法院法官的任职资格要求并无实质性差异。实践中,年龄、学历、能力相仿的大学毕业生,有的进入基层法院工作,有的进入中、高级法院工作,他们基本上以同样的标准被任命为法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经验相当,但进入中、高级法院的法官却要为基层法院法官办理的案件进行二审,甚至对下级法院请示的疑难法律问题出具指导意见,这实际上很难保证上级法院的案件审判质量或出具的指导意见优于下级法院,从而损害了上级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及权威性。
      (三) 遴选程序公务员化,未确立科学的法官遴选程序。《公务员法》的实施将法官纳入公务员管理范围,使法官遴选制度的建设自始便深受行政化制约。当前,我国上级法院在遴选法官时多通过会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发布遴选公告、组织遴选考试方式进行。此种法官遴选程序与公务员招录程序严重混同,完全忽略了法官与政府公务员行使职权及内容的重大差别:法官行使司法权,要求独立;公务员行使行政权,要求服从。法官的思维是客观的,遵循着他的法律观念,公务员的方法是经验式的,是权宜之计 〔2 〕 (P62 )。可以说,法官遴选程序的“公务员化”不能体现法官职业的特殊要求,也不利于法官职业化、精英化的养成。
      我国《法官法》中虽规定了不同等级法官的任免或选举机关,但没有明确规定法官的提名、考核程序,亦没有明确法官选任的渠道。中组部发布的《公开选拔初任法院、检察官任命人选暂行办法》虽明确了公开选拔初任法官的程序,但其仅适用于选拔法院初任非领导职务的法官任职人选,对法院系统内法官如何遴选的程序问题并未作出规定。
      二、现行法官遴选制度弊端产生的原因

    推荐访问:逐级 遴选 法官 构建 制度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