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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媒体监督及司法公正的关系

    时间:2021-04-05 12:01:2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法律界及媒体对于如何平衡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一直进行着热烈的讨论,此问题涉及到司法公开与舆论的边界,对司法公开及我国法治进程都有强烈的指导意义。本文旨在通过对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法理基础、现实考量等相关问题的研究,阐述二者之间的关系,并对解决方法进行探讨。
      关键词 媒体监督 司法公正 言论边界 司法独立
      作者简介:徐福山,中共长春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教师,副教授,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219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存在非常复杂的关系。对于普通民众及绝大多数媒体从业者而言,公众对司法界具有天然的知情权,司法部门应当向外界保持公开透明,以防止司法腐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因此媒体在司法监督领域应该有更多的权限。但是媒体对司法的介入是否有悖司法秩序的正常进行,媒体监督是否应遵循一定的“度”,仍然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法理支撑
      (一)媒体监督的定义
      媒体监督隶属于舆论监督,是法律赋予公众及媒体工作者的权利。公众通过各种途径对国家行政、司法等各级部门进行监督,拥有对上述部门的批评建议权。媒体监督反映了我国社会的民主以及法律的正义性,其主体可以是社会的各个阶层及各阶层内独立的个体,也可以是各级新闻单位及个体,其监督的角度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飞速发展,产生了数量庞杂的新媒体,网络监督以极快的传递速度、海量的信息流及更加透明的媒体性质,对司法公正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媒体监督有利于公众与司法单位的沟通,增加双方的互信,并使公众有机会参与民主生活。
      (二)司法公正的定义
      司法公正的定义分为狭义和广义。通常所说的司法公正是指狭义上的范畴,它要求司法机关的司法要公平、公正、公开。公平指审判双方地位相等,公正指不偏倚,不受行政权力干涉,公开指接受外部监督。司法公正代表了一个国家法治的完善程度。其中,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充分条件。司法公正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精神的体现,是法律权威性的根源,司法公正保证社会秩序的有序进行。
      (三)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联系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相辅相成、辩证统一。
      1. 二者具有一定的统一性:
      二者出发点相同,根本目的都是为了维持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确保公正性的一个方面即是司法公开。司法机关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司法公开:一种是允许公众旁听审判,了解整个事件的审理过程;一种是司法机关将案件的审理过程透露给媒体,媒体将之发布给大众。若司法不公开,民众就会怀疑法院的公正性;无制约的权利则会滋生腐败,使神圣的法庭成为金钱让渡权利的销金场。
      媒体监督正是抑制腐败的一道枷锁,由于先天的便利性,媒体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司法,对案件关键点的认知更加敏感,它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最大化暴露给公众,制约行政司法机关恪尽职守、依法行事。媒体参与司法审判将司法完全隔绝于社会的可能打破,也增加了司法机关在公众中的认知度及权威分量。
      司法公正为媒体更好实现监督提供了法理依据,它保护媒体的新闻自由,并依法对妨碍新闻自由的言行予以纠正;同时,媒体监督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司法的独立,使得行政腐败难以渗透到司法审判中,保证了司法的公正性。因此,二者之间并不存在不可协调的对立,本质都是保障了民众的知情权。
      2. 二者又存在一定的冲突: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虽然出发点一样,且不存在绝对的对立,但二者由于出发点及关注点的不同,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冲突。
      首先,媒体在事件报道中,往往通过吸引眼球的形式获得自身销量及点击量的提升,在法律案件的报道中,往往出现夸张或扭曲事实、片面的报道,形成非常不利的社会影响。新闻媒介有一条“典型性”原则,这是指司公众对于一般的社会问题,更容易对行政腐败、司法腐败、社会不公等公权力失衡的现象不满,进行引发强烈的舆论地震,对此类行为进行揭露,似的新闻媒体更容易站上道德的制高点,造成社会轰动,并提升本单位的社会知名度、美誉度,获得经济效益。由此,新闻媒体偏爱腐败、司法不公等话题,甚至不惜一切代价持续跟进,手段无所不用其极,从而对法律及司法机关造成冲击和损害。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法律的威严,需要维护自身权威,而媒体监督所造成的不利舆论可能对司法机关带来冲击,影响司法机关的形象。
      其次,司法机关要求审判的公正性,其行为准则依据法律法条,不以社会普遍道德为准绳,司法不受公众、行政部门等外部压力的干扰,法官在进行案件判决时,也会主动避免舆论报道,以避免舆论引导审判。然而随着新媒体的发展,相关媒体可能由于不具备足够的法律素养、依据自身道德倾向、炒作热点吸引眼球等多种因素,而掀起舆论风潮,以此左右司法。此类冲突若没有得到正确的解决,将严重阻碍我国的法治进程。在美国,通常通过陪审团异地审判、定期轮换陪审员等方式完善陪审制度,限制法律知识缺失的公众干扰司法的机制。我国不实行陪审团制度,给出的解决办法是司法独立优先于媒体监督权,但这种司法独立优先,绝不是无视媒体及公众的知情权利,而是互相制约互相保证的。
      二、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正确处理方式
      处理问题的正确方式是合理扬弃,找出问题的根源并改正。具体到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有必要对形成冲突的原因进行探讨,并针对性找出解决办法。
      (一)造成冲突的原因
      1. 司法独立边界狭窄,社会道德施压严重:
      我国《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 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然而在中国的现状中,司法机关的司法独立收到种种不当制约,法律的权威形象严重受损。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国家机关,媒体、企业等社会组织通过行政施压、舆论施压等形式,试图干涉司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公众对司法结果不认同,会形成强大的舆论引导裁决;司法机关在量刑裁决时,也不仅仅依照法条,而是兼顾考虑道德人情。司法方与监督方共同导致了法治权威受损,司法受到各种干扰无法真正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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