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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域环境治理中的地方政府协作研究

    时间:2021-03-31 20:04:4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近年来地方政府在推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大量的区域环境问题不断涌现,而基于地方政府各自为政的治理模式难以奏效本文以京津冀地区雾霾治理为切入点,对政府协作治理现状进行分析,以碎片化为视角,对地方政府存在价值理念异同、资源权力分配不均和政策制定执行各异的问题进行阐述,并提出从治理理念、组织架构、运行机制等构建整体性制度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地方政府;协作;区域环境治理
      一、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随着京津冀一体化的发展,城市群的共同进步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也使得地区资源和生态环境问题趋于共性化,跨行政区划界限的环境问题呈现明显上升趋势,区域环境污染的影响日益凸显。京津冀地区没有哪个城市可以在其中独善其身。加强地方政府间合作,构建有效的跨域协同治理体系,才是雾霾治理的治本之策。
      二、區域环境治理中的地方政府协作现状
      区域环境治理中的地方政府协作基本源于污染处置需求,或是由于上级行政命令安排等外部力量推动,地方政府自身对于协作的内生性需求不足,偏重于被动性的末端治理,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外在需求为导向的运动式协作政策。
      “危機—应对”构成“政府动员型环境政策”的核心特点。在京津冀地方政府雾霾协作治理中,“危机—应对”是相关政策出台的重要动力机制。往往是由于雾霾的久扩不散,严重影响社会生产生活,才联合出台相关应对政策。亦或以重大活动的举办为契机,中央政府通过政治压力实现区域联防联控,“一带一路蓝”、“阅兵蓝”就是这一行为的产物。
      (二)自下而上的实践创新与自上而下的政策认可相结合。
      区域环境治理中的地方政府协作是一个地方政府先行实践与中央政府政策认可相结合的过程,地方政府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根据自身需求达成环境治理协议,而之后中央政府根据地方的实践情况出台全国性的政策意见。
      (三)协作机制不断持续深化与内容不断扩展。
      京津冀地方政府通过一系列合作协议的签署,政府间协作内容得以进一步拓展,例如推行通用的排放指标;初步构建了联合应急处理机制,及时沟通联络,建立应急预案,采取应急预警,确保环境安全;推进联合监测机制,行政区划交界处的监测数据沟通共享,协商处理解决。
      三、碎片化视角下的地方政府协作困境
      碎片化可以用来描述“在城市地区,由于政府职权的划分和政府管辖权限与边界的增值而产生的复杂状况”。在这里借用碎片化来描述区域公共事务治理过程中横向地方政府的分割状态。
      (一)地方政府价值理念的碎片化。
      此处的地方政府的价值理念,即地方政府对于环境保护、政府协作等核心理念的认知。地方政府化价值理念的碎片,直接影响了其参与区域环境治理的行为选择与行动积极性。由于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对于环保治理的资金投入和环境管理力度也存在较大差异。
      (二)地方政府资源和权力分配结构的碎片化。
      地方政府资源和权力分配结构的碎片化不仅表现为相关资源占有的分散化,更表现为多头治理、交叉重合的区域环境保护体制。在一个区域内,因地区行政级别的差异,决定了其掌握资源的不同,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也不相同。
      (三)地方政府政策制定和执行的碎片化。
      尽管京津冀地方政府已经出台环境合作规划,但目前尚没有一部完整的专门性跨区域环境管理法律,大多数是在环境执法层面,极少涉及到区域规划和地方法制的衔接。
      四、区域环境治理中地方政府协作的整体性策略
      (一)积极培育协作理念,推进整体长期协调发展。
      在地方政府环境治理的价值导向上,需要以问题为导向,而不以区划为导向。由传统的狭隘地方主义向相互竞争又合作的新型地方主义转变,将合作治理区域环境污染和联合管理区域性污染作为共同诉求。在共同利益基础上,围绕特定的减排目标进行协作。当协作利益有益于所有参与者,程序理性很容易就可以确立下来。在环境治理中,提高区域整体意识,树立区域整体协调发展的思路。
      (二)构建多元协作机构,共同参与提高协调能力。
      可以仿效目前设立的中央各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形式,相关部委负责人参与其中,负责跨行政区环境管理的相关工作,其功能主要是加强顶层设计,完善相关法律政策,制定内容详实有据的政策法规,推动信息共享;积极调动各方力量参与雾霾协同治理,包括产学研合作、企业间联盟和舆论媒体的监督。
      (三)深化政策协调机制,推进政策有序制定执行。
      就我国现实而言,政策协调机制的确立首先应以区域污染防治为基础,协调区域经济发展与产业布局的关系。单一的依靠搬迁来进行产业转移并非长久之计,更重要的是产业布局的优化升级;其次要制定统一的政策法规,提高企业准入门槛,增加地方政府间共同性财政补贴,对于与国家政策法规有出入的内容,应报请相关部门审议,在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评估方法等方面维持统一标准和相同规范,形成统一的环境治理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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