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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证人保护中的经济补偿与法律保障

    时间:2021-03-31 12:05:1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现阶段证人出庭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缺乏有效的证人保护制度。立法上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则,机制上缺乏经济补偿和人身保护等保障。解决证人出庭难問题,要构筑证人保护法律框架,完善证人经济补偿等保障机制,并在制度上加以保障。
      关键词:证人保护;经济补偿;保护机构
      作者简介:黄春英(1981-),女,江苏江阴人,中共江阴市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刑事法、地方法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1-103-03
      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很低,拒证問题普遍存在。据上海市黄浦区法院统计表明:证人出庭率仅有5%。江苏省某市法院虽再三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但证人出庭率不足被通知人数的10%。除了证人“息讼”、“厌讼”心理根深蒂固、法制观念淡薄,司法机关对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除我国刑事诉讼中未确立直接言词原则,导致司法机关缺乏促使证人出庭作证的原动力原因外。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就是我国缺乏切实有效的证人保护制度。建立证人经济补偿和人身安全等法律保障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证人保护的现状分析
      《宪法》第41条是我国证人保护的宪法依据,它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打击和压制。”《刑诉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_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刑法》第308条规定:“对证人打击报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些规定对证人保护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证人保护在立法和实践中还存在很多不足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一)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首先,按照《刑法》第308条的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由于该项规定过于原则,没有明确对证人采取何种形式以及何种程度的打击报复才能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其次,《刑诉法》第49条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如:对证人怎么保护,保护的期限和程度怎么样?证人保护的具体程序怎么规定?公、检、法部门对证人如果没有实施保护或者保护不力,致使证人权益受损。其直接责任人员应负什么样的责任等。再次,《刑诉法》第49条中“尚不够刑事处分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不够妥当。因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侵害证人安全的行为应属于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其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诉讼秩序,而不是单纯的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的处分权应赋予司法机关直接行使。最后,对于公安司法人员故意侵害证人“法律安全”的行为,刑法和刑诉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证人经济补偿制度缺位
      证人参与诉讼需要花费时间,支付交通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但是对于证人作证所带来的时间和经济损失,由哪个部门补偿、补偿多少的問题。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由于法律没有明确,当证人向公检法部门要求经济补偿时,司法人员往往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而拒绝。如由辩护方支付,又存在贿买证人之嫌,使证人的经济利益得不到保护。
      (三)证人保护对象范围过窄
      《刑法》第308条仅仅把“证人”置于保护的范围;《刑诉法》第49条规定证人保护的对象为“证人及其近亲属”,范围有所扩大。但是,从切实保护证人角度而言,我国证人保护对象的范围是比较窄的。首先。被害人是一种特殊的证人,被害人陈述较证人证言更具有直观性和有效性,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受到威胁的可能性往往更甚于证人。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只有近亲属会影响证人和被害人作证,并不只有近亲属会受到威胁,证人的未婚妻(夫)、证人某一重要朋友的人身安危,有时也是影响证人作证的重要因素。
      (四)重事后惩罚,轻预防性保护
      实证研究表明,事前侵害比事后侵害更严重,对证人进行事前保护更有必要。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后或者审判前的阶段,更容易发生证人受侵害事件。在我国,无论是刑法还是刑诉法,都规定证人只有在已经遭受打击报复才适用立法规定,而没有事前保护措施。证人已经受到侵害,事后惩罚对于证人而言缺乏实际意义,而且也不能消除一些潜在证人的危机感。
      (五)缺乏统一的证人保护机构
      《刑诉法》第49条虽然明确规定证人保护机构为公、检、法3个机关,但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案件经过侦查、起诉、审判等不同部门的审查。使得证人作证往往处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法律对于各个诉讼阶段各个部门的证人保护职责同样缺位,司法机关往往在证人保护問题上互相推诿,证人求助无门。此外。证人保护往往涉及到保密問题,由公、检、法3个机关进行保护,不仅涉及到保护程序上的前后衔接。而且其保密要求无法做到。证人保护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不仅牵涉到公安司法机关,而且往往与行政职能密切相关。比如,在必须对证人采取转移居住地、改变身份的保护措施时。涉及到出生证明、户籍和学籍的更改,此时就需要各相关行政部门加以协助。
      二、证人保护的立法建议
      不难看出。对证人保护,我国立法上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则,机制上缺乏经济补偿和人身保护等制度保障。如果不明确规定有效的证人保护制度,就不能彻底消除众多潜在证人的危机感和恐惧感。构筑完整的证人保护立法框架、完善证人保障机制已经刻不容缓。
      (一)立法模式
      我国的证人保护問题涉及到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为统一立法、节约司法资源,理想的立法模式当然是制定专门的证人保护法,集中规定三大诉讼中的证人保护問题。但是在我国,通过一部新法律是极其困难的,证据法就是一个例子。十届人大已经将刑诉法修改列入立法计划。在这种情况下。在刑诉法修改时对证人保护作专章规定是比较现实可行的方案。在条件成熟后。也可以制定专项《证人保护法》或者在证据法中作专章规定。
      (二)设立专项证人基金
      针对法律对证人没有经济补偿权的规定,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可设立专项证人基金,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并统一划拨,专款专用。自诉案件的证人费用由证人提供方承担,公诉案件则从专项证人基金中支出:任何单位不得因为证人参与诉讼而克扣证人工资:没有单位的证人因为参与诉讼而减少的正常收入,则由司法机关按规定予以补偿,补偿范围可限定在交通费、误工费和食宿费等直接经济损失。补偿标准可根据当地居民生活标准计算。此外,对在具有社会影响的案件中挺身而出、敢于作证或在作证过程中对案件的顺利审理作出重要贡献的证人,应该给予物质、金钱奖励。
      (三)证人保护的对象
      证人保护制度所保护的是一个信息源,保证的是追诉犯罪的信息不至因恐吓行为而减少、枯竭。证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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